汽车塑料保险杠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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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塑料保险杠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险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汽车、低速货车装用的以PP为主要材料,以注塑工艺加工而成的保险杠(以下简称保险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33 塑料密度和相对密度试验方法
GB/T 1040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634.1 塑料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9341 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9342 塑料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16422.2 塑料实验室光源曝晒试验方法第2部分氙弧灯
QC/T 15—1992 汽车塑料制品通用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保险杠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数学模型及技术文件制造,同时应保证产品图样中的尺寸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1.2 保险杠表面应平整,轮廓清晰,花纹线条柔和,无缩痕、无银丝、无裂纹、无明显熔接痕,表面纹理均匀细致,不允许有破坏性伤痕。
3.1.3 保险杠色调应符合产品图样或设计文件及设计部门提供的色卡的规定,色泽均匀。
3.1.4 保险杠的涂层或镀层表面无气泡、裂纹、剥落、麻点、擦伤、颜色不均等缺陷。其性能应符合3.2 保险杠的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物理机械性能
3.3 耐温性
保险杠在温度(90±2)︒C时放置表2规定的时间后,不应有破损、零件脱落、安装刚性下降、零件发粘和异臭味等异常现象出现,各部位尺寸变化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耐温性能
3.4 耐热循环试验
保险杠经6次高低温循环后,不得出现变形、表面粘着、裂纹、皱纹、零件发粘、异臭味和明显变色等现象。
注:80 ℃×4 h→室温×0.5 h→-30 ℃×1.5 h→室温×0.5 h为一次循环。
3.5 耐振动性能
保险杠经规定的耐振动试验后,要求共振点在35 Hz以上,其它频率共振不发生。
3.6 振动耐久性能
保险杠经规定的振动耐久性试验后,各部位无龟裂、破损、脱落、磨损现象产生。
3.7 耐气候老化性能
保险杠在规定的耐气候老化试验条件下,经表3所定的试验时间后,要求试件无粉化、变色、裂纹等现象。
表3 耐气候老化性能
3.8 整体耐冲击性能
保险杠整体在23 ︒C温度下,加入体积100 mm×100 mm×50 mm的低压发泡聚氨酯缓冲材料后,将重500 g的重锤从40 cm高处自由下落,要求产品无裂纹、损坏。
3.9 阻燃性能
保险杠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燃烧速度不大于100 mm/min。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质量检验用目测判定。
4.2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
4.2.1 拉伸强度和伸长率应按GB/T 1040的规定进行。
4.2.2 弯曲强度按GB/T 9341规定进行。
4.2.3 热变形温度试验按GB/T 1634.1 规定进行。
4.2.4 硬度应按GB/T 9342的规定。
4.2.5 密度应按GB/T 1033的规定。
4.3 耐温性能试验和热循环试验按QC/T 15—1992中
5.1的规定进行。
4.4 振动性试验和振动耐久性试验按QC/T 15—1992中
5.6规定进行。
4.5 耐气候老化性能试验按GB/T 16422.2规定进行。
4.6 整体耐冲击性能试验按QC/T 15—1992中
5.7的落锤法进行。
4.7 燃烧特性试验按GB 841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保险杠的检验分分供方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和本公司进货检验。
5.1 出厂检验
5.1.1 保险杠应经分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厂。
5.1.2 保险杠出厂检验项目为3.1的要求,应全部合格。
5.2 定期检验
5.2.1 保险杠定期检验项目为3.2、3.3、3.5、3.8的要求,应每月进行一次。
5.2.2 定期检验允许以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同一次入库的产品为一检查批。按GB/T 2828.1的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Ⅰ,合格质量水平AQL为1.5。
5.2.3 定期检验不合格, 应停产整顿,至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当产品的设计、工艺、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停产时间在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d)连续生产产品每年不少于一次,相邻两次型式检验的时间间隔应在(11~13)个月之间;
e)出现批量质量事故时;
f)质量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的内容。
5.3.3 型式检验的抽样和判定同5.2.2。
5.3.4 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至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5.4 进货检验
5.4.1 进货检验以500件为一批,不足500件的按500件处理,进行3.1、3.2的要求的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2828.1,抽样方案及合格质量水平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5.4.2 验收检验的判定按GB/T 2828.1中的规定。
5.4.3 进货检验不合格,应直接退回给供应厂家。
6 标志、包装、动输和贮存
6.1 标志
保险杠标志的内容应符合Q/FT B102的规定或按分供方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包装
6.2.1 包装箱上应标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数量、重量、体积、颜色等内容,箱内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2 保险杠用塑料薄膜为内包装,并注明包装有效期。
6.3 运输
保险杠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摔打,轻装轻放,防止挤压碰伤。
6.4 贮存
保险杠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不宜暴晒和受潮,保险杠的贮存期为二年。
7 质量保证
保险杠自装车之日起15个月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30 000 km,产品确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时,分供方应免费更换或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