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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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名词解释

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

髌刑,劓刑,墨刑。

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

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五礼:周礼的名目。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

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赎刑:西周时《吕刑》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可以用钱财在代替或者抵消刑罚的制度。

8.傅别:西周时期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傅”是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

是把契约一分为二。

9.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

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10.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

忌,恶疾。

12.三不去:已婚妇女在三中情况下可以不被丈夫休弃,被休后无家可归的,为舅姑服过丧

的,娶妻时贫贱婚后富贵的。

13.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

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民事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4.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5.司寇:四周时中央专职司法机构。司寇之称,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又是指司法长官。

16.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所谓废令是指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所谓犯令

是指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

17.连坐:指无罪之人因受有罪之人的牵连而入罪。

18.具五刑:秦朝死刑之一。所谓具五刑,就是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

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

19.御史大夫:秦朝中央重要官职,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位比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掌

管“图籍秘书”,转呈“公卿秦事”,按章“举劾”官员。

20.廷尉:秦朝中央重要官职,为“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

的疑难案件。

21.读鞠和乞鞠: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之一。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乞鞠,就是判决宣读

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

22.失刑: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指司法官员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

23.不直: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指司法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24.纵囚: 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指司法官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

法律制裁.

25.投书罪:秦朝罪名,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者陷无罪之人于有罪以泄私愤的匿

名信

26.公室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

27.非公室告:与公室告相对应的“家罪”——仅限于有血统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犯罪行

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28.告劾:“告”为自诉,指吏民告发违法犯罪,包括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劾”为

公诉,指由官吏请示司法机关处理的诉讼行为。

29.左官:汉代罪名,指擅自仕于诸侯的官吏

30.首匿罪:汉代罪名,为首谋而藏匿罪人,主要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罪犯。

31.通行饮食罪:汉代罪名,就是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提供饮食。

32.《九章律》: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九章律》共九篇,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

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33.上请制度: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之一,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需上

请皇帝裁决。是保护特权者犯罪免于刑责的一种原则。

34.亲亲得相首匿: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之一,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5.录囚:西汉开始的司法制度,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

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36.春秋决狱:汉朝的审判制度之一,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时的指导思想,引用经义分析案

情,认定犯罪,以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开始于汉武帝。春秋决狱的原则是“原心定罪”。

37.秋冬行刑:董仲舒的“阴阳五行”,“天人感应”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38.八议: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法律时得以减轻或

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功,议贵,议宾。

39.官当: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

40.重罪十条:由《北齐律》确定。

41.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2.准五服以治罪:由《晋律》确定,即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43.死刑奏报制度:开始于北魏的诉讼制度。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44.《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原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罚典。

45.六赃:《唐律》规定的六种以非法获得钱财的犯罪。他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46.同居相为隐:唐朝定罪原则之一,指同居人间的互相隐瞒,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

47.和离:唐朝离婚形式,即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

48.义绝:唐朝离婚形式,即夫妻有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49.三司推事:唐朝的会审制度之一。遇到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50.门:宋代法律汇编,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

51.编敕:宋代将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编修为法律。

52.凌迟:宋代刑罚,即通过利刃残害肢体,使犯人在惨痛中慢慢死去。

53.《元典章》,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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