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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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省公务员局培训教育处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17:01:01访问量:349
陕西省公务员局
(2011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网络培训管理,增强公务员自主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圆满完成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网络培训任务,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培训规定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用学习成果推动理论研究、指导业务建设、促进工作创新,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做到培训、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第二章培训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根据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网络培训工作的通知》(陕公局发【2011】2号)要求,全体学员按照培训平台教学大纲自主上网学习,通过陕西培训网()主页点击所需课程链接登陆,进行在线学习,浏览、阅读、观看专题学习资料和视频讲座,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和研讨文章(具体操作步骤见操作指南)。
第六条网络培训本着“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原则,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广泛开展。各市(区)、各部门有计划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培训任务并进行考核登记。
第三章培训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网络必修课与选修课培训时间由省公务员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公益课可根据学员情况自主安排。
第八条培训课程分为“必修课程”(每年2门),“选修课程”(每年4门,自选2门)及公益课若干门,课程内容由省公务员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局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有关专家选题、论证、评审并确定。
第四章培训学习管理
第九条公务员要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登录陕西培训网教学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如在培训期间本人情况发生变化,应当通过网络教学平台有关界面及时修改相关信息,但必须完成学业,不得影响单位参训率。
第十条为保证信息安全,公务员在首次登录陕西培训网网络教学平台后,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不得随意泄露和外传。如多人共用一台电脑时,不得使用系统记忆密码等功能。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本级管理员联系。
第十一条公务员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不搞临时突击,做到自觉学习、自觉复习、自觉练习,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十二条公务员必须本人上网学习,根据培训安排确保在线学习时间,不得空挂,空挂时间较长或直接关闭浏览器的,系统自动不记录本次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公务员在线学习时,要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规定,不得发表不当言
论,不得进行非法操作;不得将课件资料录制、传播和用于其它目的。
第十四条公务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参加网络培训质量评估和培训需求调查;自觉参加学习心得、工作研究、案例分析等学习交流活动;结合在线学习,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在线学习内容有关的论文等。
第五章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在省公务员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任务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测试。
第十六条网络在线考核测试试卷由网络教学平台系统随机生成,考试成绩由网络教学平台系统自动判定。
第十七条考核测试成绩合格的,予以结业,学员学习成绩记入陕西培训网数据库,以供查询通报。
第十八条考核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应当在全省公务员整体考核完毕后30日内完成,具体补考时间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每名公务员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按未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公务员参加网络培训作为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员在线学习和考核的结果,将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人事档案,并作为公务员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市(区)、各部门整体学习考核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网络培训工作采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省公务员局负责网络培训规划的制定和必修课程的审定;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区)、各部门的网络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公务员局负责本市(区)公务员网络培训卡的发放、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统计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级各部门人事(培训)处负责本部门机关各处室及其所属单位的网络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指导学员学习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为网络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定期了解本单位公务员在线学习情况,加强检查督导,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第二十五条建立公务员学籍管理制度。各市(区)、各部门要建立每位人员的学籍档案,加强学员档案管理。学员学籍档案如实记载学员学习的课程、学习时间、学时学分、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学习效果、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受到表扬或批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立优秀人员评选表彰制度。省公务员局将定期对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线学习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对培训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省公务员局定期检查各市(区)、各部门参训情况,定期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七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学员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请他人代学、代考,并经发现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网络培训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的;
3、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4、在网上散发不当言论,对部门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5、对个人帐户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泄密事件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30日起试行,以后视实际需要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