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律师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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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诉讼文书由承办书记员汇集,进行立卷;行政文书由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以后,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账册、报表等。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二)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诉状或口诉笔录;
4.立案通知书(通知交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
5.应诉通知书回执;
6.答辩书;
7.询问笔录;
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
IO.准备庭笔录;
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3.开庭公告;
14.审判庭笔录;
15.案情报告;
16.评议笔录;
17.调解书、撤诉书;
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20.宣判笔录;
21.送达回证;
22.上诉书;
23.上级法院退卷函;
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
26.执行手续材料;
27.备考表;
28.卷底。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上诉移送书;
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上诉书;
6.答辩状;
7.阅卷笔录;
8.询问笔录;
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0.调解笔录;
11.撤诉书;
12.准备庭笔录;
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
14.审判庭笔录;
15.案情报告;
16.评议笔录;
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
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
19.宣判笔录;
20,送达回证;
21.备考表;
22.卷底。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三)案卷的装订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18公分左右。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200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