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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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规的视角比较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作者:代正伟、…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251 更新时间:2005-5-30 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系德国学者阿铱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围绕这一理论,尽管学说各异,争论为休,但早为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①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所具有的不同于连带债务的特性,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越来越引起学者和实务部门的重视,我国理论界加强了这项理论的研究,实务界也形成了处理该类案件的科学、有效的方法,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补充责任”的规定,正是顺应理论和实务呐喊。“补充责任”不仅填补了我国侵权法规则的一个漏洞,而且也表明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广泛应用。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毕竟有一定差别,笔者试图通过比较法条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规定,窥视两者的异同,以期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归责。
一、检索: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法律中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上,具有不真正连带责任性质的规定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能寻觅其踪影。一是海商法及保险法中涉及的条款。例如,海商法第252-254条规定的保险财产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45、46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由第三人损坏时,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二是有关产品侵权责任。消费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是产品侵权责任,其中规定,产品造成损害的后果,原告可以向销售商或者制造商要求赔偿。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对此,《解释》以利益衡平为方法,弘扬和合理分配社会正义为旨归,在二个条文中规定了补充责任。例如,《解释》第6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保障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解释》第7条“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确了教育机构不作为或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第三人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损害,学校应承担的补充责任。
二、寻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源于相同理论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它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例如,购买商品损害债权人的固有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既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又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②。这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叫做请求权的竞合。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一种请求权的竞合、责任的竞合,但与这种竞合不同,是指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彭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彭州市公司签订川AB —9666桑塔纳轿车的保险合同后,彭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该车寄放在成都市交通局锦江分局盐市口派出所设立的停车场内,第二天,寄放的车辆被盗。彭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既可以按寄存合同起诉锦江分局,也可以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或锦江分局满足其要求后,其他的请求权就归于消灭。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例如,唐某、石某、李某一同到彭州市一国家级自然风景区旅游,三人购买门票进入景区后,在一景点附近,被人杀害。三受害人亲属以景区没有履行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就受害人家属而言,可以向凶手索赔,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或凶手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景区赔偿。由此,我们说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一是产生原因基本相同。都是数个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二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均相对独立。都是数个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三是都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四是承担责任的方式大体相同;五是对内效力相同。有学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如果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整个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不发生任何追偿关系,如果非终局责任人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进行求偿。从《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解释》第6、7条规定的补充责任来看,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和侵权补充责任的对内效力相同,即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没有承担责任的终局责任人请求赔偿。
三、比较: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差异
前述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补充责任是下位概念,但两者毕竟是阶位不同的概念,有着显著的区别。
——具体类型不同。在我国,不仅在法律条文中可寻觅到不真正连带的踪影,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判例。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件更是普遍存在,史尚宽先生对此进行了分类,他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可分为八类,主要包括:(1)数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方提供材料,另一方负责施工,因双方违约导致工程延缓;(2)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方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另一方将其物毁灭;(3)数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重复损害担保;(4)一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与另一个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用人之不注意,租赁物被第三人毁坏或盗取之时;(5)一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与另一个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不履行雇佣契约而致雇工受伤的人和担保人;(6)法律上的债务与合同约定的债务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人依契约,另一人依法律规定共同抚养他人;(7)合同上之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债务之竞合,例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和盗车人的盗车行为;(8)合同上债务之竞合③。
补充责任作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其类型必然小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因补充责任是第三人致害,承担补充责任的人与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存在合同或某种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杨立新教授认为主要有三种类型:(1)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依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