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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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中的历史文化街区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又直接承载城市的代表性形象,是城市悠久历史、时代特征和文化积淀的直接体现。下文是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分步实施、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骑楼街区及其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历史院落、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骑楼街区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骑楼街区的保护工作,
将骑楼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骑楼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物部门)负责骑楼街区的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发改、住建、土地、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市容、市政、旅游、商务、环保、环卫、地名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骑楼街区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政府设立海口市骑楼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简称市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授权的骑楼街区保护和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骑楼街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加强骑楼街区保护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骑楼街区保护可持续地开展。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骑楼街区保护和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通过骑楼街区内合理的商业运作方式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骑楼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骑楼街区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对骑楼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住建、土地、环保、文物、消防、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园林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骑楼街区及其附属设施,对破坏、损害骑楼街区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骑楼街区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骑楼街区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九条市文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骑楼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建筑的普查、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建档等工作。
第十条骑楼街区历史建筑的名录,由市文物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调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依法确定的骑楼街区历史建筑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在骑楼街区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
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立即
停止建设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文物部门报告。市文
物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市规划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
处理意见。对经初步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骑楼街区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的划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海口名城规划》)划定的区域为准。
第十四条骑楼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海口名城规划》和市政
府批准公布的《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综合整治规划》(以下简称《骑楼整治规划》)实施。
第十五条在骑楼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的《骑楼整治规划》中规定的必要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第十六条在骑楼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符合《骑楼整治规划》的建设施工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除确需建造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外,不得擅自改变骑楼街区的
空间格局和沿街建筑的立面、材质和色彩,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含增设地下室)。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
文化风貌;
(二)拆除建筑再建设的,应符合历史文化风貌的要求并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除《骑楼整治规划》许可外,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护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妨碍骑楼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移。
第十七条在骑楼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符合《海口名城规划》和《骑楼整治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内容、高度、体量、形式、造型、色彩等,并与骑楼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骑楼街区的整体风貌。
第十八条在骑楼街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在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查时,市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市文物部门的意见。
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骑楼街区内,保护名录所确定的历史建筑或因规划需要保留的非历史建筑,依法予以保留。违反规划的非历史建筑依法予以处理。拆除非历史建筑的补偿安置,适用《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骑楼整治规划》的要求,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其他非历史建筑进行整治并要求产权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搬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搬迁。被搬迁人置换产权的,补偿安置适用《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被搬迁人不置换产权的,补偿安置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骑楼街区内未置换产权且依法应保留的建筑,修缮工作由其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