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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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
基本原则:A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B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C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D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E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
功能:A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B、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C、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渊源: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内渊源: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司法解释、自律性规章。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体系与内容: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3、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A、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而金融监管、调控或金融业务活动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开展起来的。B、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是比较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C、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特征。D、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多采用书面形式,标准的格式,准则性、程序性。
构成要素:主体: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特殊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个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客体: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内容: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我国金融法的立法趋势:不足表现在:A立法层次整体上仍然不高,法律效力低。B法律体系系统性差C现有的高层次的金融立法内容抽象、欠操作性,而又缺乏相关配套法规或操作规程,致使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监管调控活动难以依法规范进行,法定的权利义务责任难以在金融现实生活中加以落实,金融法的权威为难以确立,金融法治氛围尚未有效形成D缺乏反映国际金融及监管潮流同时更维系着我国未来金融业改革发展成败的前瞻性金融法律、法规制度。
解决:A、积极研究起草《政策性银行法》《存贷款管理法》等,争取早日审议通过,以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基本法的体系B、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抓紧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操作规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现实权威性C、以《政策性银行法》为基层,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管理的单行法规,依法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D研究制定《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内控机制、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E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发、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F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综合化发展的需要,积极着手研拟并适时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等。
1、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活动开
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制定的目的:A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B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管理结构
C规范中央银行的行为。
3、性质,法律地位: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功法和司
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4、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A稳定货币原则,包括稳定币值和维护货币秩序两次含义。前者通过货币发行、货币政策的操作等实现,后者则依靠货币流通的管理与金融监管来达成。稳定币值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持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通货膨胀的产生。B独立自主原则,指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执行金融监管、调控与服务的过程中应依法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职权,并在人事、财务、组织管理体制诸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按排。
5、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和职能: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职能:从性质分调控职能、监管职能、服务职能。从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看,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法律地位: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
6、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总分行制;复合二元制;跨国制;准中央银行制
7、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领导机构;总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内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8、货币政策工具
A、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其主要内容:规定其实施的对象;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B、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a、再贷款利率:指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b、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c、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d、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C、再贴现政策: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包括: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
D、再贷款政策:中央银行再贷款主要一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
E、公开市场业务: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交易,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货币市场利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活动。
F、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