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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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

155号(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以下称“支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或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流程是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贷款基本流程

第四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支行(客户经理、行长)、总行审查、审批人员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基本流程分为:

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

理→贷款收回(无法收回的进入处置阶段)

其中,授信阶段流程又分为:

支行权限内: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调)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用信阶段流程又分为:

支行权限内: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五条支行在借款人提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合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客户交易

对象。具体发放与支付流程:

审查岗审核客户提款资料及《提款申请书》→客户经理登记信贷系统录入信息→客户经理签注《放贷通知单》(信贷系统出单)等审批材料→行长审批→客户经理将完结的审查审批手续递交柜面柜员→柜面柜员审核提款申请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根据《提款申请书》划付贷款至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账户并将款项支付至其交易对手账户。

第七条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合同指定的客户账户后,由客户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客户交易对象。具体发放与支付流程:

审查岗审核客户提款资料及《提款申请书》→客户经理登记信贷系统录入信息→客户经理签注《放贷通知单》(信贷系统出单)等审批材料→行长审批→客户经理将完结的审查审批手续递交柜面柜员→柜面柜员审核贷款提款申请书→划付贷款资金至合同约定的客户账户并监督使用。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不含BBB级,下同)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万元,未评级企业视同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

(二)上述情形以外,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大型企业超过1500万元、中型企业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超过800

万元(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三)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支行受托支付方式下,支行需审核支付事项的合规情况,包括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等,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支行受托支付方式下,需向柜面柜员提交以下资料:(一)流程审批资料;

(二)客户经理和行长签字的《放贷通知单》、《提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委托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审核人签章;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支行受托支付方式下,柜面柜员根据《提款申请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审核无误后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贷款的柜面支付:

(一)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

(二)银行汇票

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清算账户);

2.在汇票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内部账(清算账户)解付。

(三)支票(提入)

1.核对票面要素与贷款发放与提款申请书内容一致后将支票交予借款人;

2.支票提示付款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流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流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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