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处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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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分析

该超限行政处罚案由于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经我们单位法制科讨论后进行处罚已结案,现写出供同行参考,如有不同看法欢迎交流,抛砖引玉,理辩则明。

2010年×月×日,×治超站路政人员在检查时遇一超限车冲卡逃避检查,10分钟后在另一检查点被拦截被迫停车。该车停车后继续拒不接受检查,突然倒车撞坏路政车辆,导致车上路政人员受伤。路政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当事人余×刑拘。经调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和营运证上的运输业户为×有限公司×分公司,车辆是余×分期贷款购车,是实际车主。余×被刑事羁押期间,其配偶和儿子在没有其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前去接受处理,缴纳了超限罚款,提走车辆。

1、本案应以谁为超限处罚当事人?

首先,余×系分期贷款购车,与车辆所有人×分公司签订有分期购车协议,协议里明确了贷款还清前×分公司是保留车辆所有权方,余×负责该车经营和管理、收益等,与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无关,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也为其独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对于赊销贷款车辆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做了免责规定,虽然对行政责任能否免除

没有规定,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应比照参考。其次,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除非该分公司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和独立财务,否则不宜将该分公司作为其它组织对待进行处罚。虽然货车营运证上的运输业户也是×分公司,但超限运输承运人与营运资格并无必然联系,应个案具体分析。综上原因,该案应以余×为擅自超限运输当事人进行处罚。

2、在对超限车辆采取责令停驶强制措施后,除送达通知书给当事人外,是否应当通知其行驶证上的车辆所有人×分公司?

责令停驶为行政强制措施,其行使的实际效果类似扣押。本案中,当事人为分期贷款购车,在没有还清贷款前,×分公司作为保留车辆所有权方,对该车可以主张财产权,路政人员对该车责令停驶,虽然处罚当事人非×分公司,处罚事项对其无需告知,但对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不经告知,就有侵害其合法财产权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里明确了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原则,即切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路政人员应该参照这个原则执行。否则,如果当事人因为刑事案件或其他原因长时间不来处理,导致被停驶车辆损坏,×分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对公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返还车辆,赔偿有关损失。这种情况有类似行政诉讼案例,可以参考。

3、本案处罚应依据《公路法》还是《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山东省《办法》第37条对当事人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做了单独罚则规定,根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每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均应进行分别处理,但对具有因果关系的行政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则显失公正,应按照牵连违法行为处理。《行政处罚法》对牵连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量罚并无明文规定,行政法领域关于牵连的论证基本上都是按照刑法的牵连犯理论,基于行政法和刑法都是公法相通的原理进行讨论的,基本上认同应以重罚吸收轻罚或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来处理。两个罚则,都是罚款,最高处罚额都是3万元,则应按照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原则处理,当事人直接实施违法目的为违法超限运输获取非法利益,是其主行为,逃避检查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进行辅助,是从行为。综合考虑其犯意,应对其擅自超限运输的行为作为主行为依据《公路法》进行处罚,将其逃避检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作为自由裁量依据,对其处以罚款。(现在山东省交通厅出台了一个新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与这个有矛盾,该问题比较复杂,有时间单独写出)4、案发时路政人员拨打110报警行为是否可以看做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规定,目前主要根据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会[2006]2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行政移送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具有必须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其区别于《刑事诉讼法》中一般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行为。对于在执法现场立即通知公安机

关到场进行案件移送,则主要依据《意见》中“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内容,但对于该内容,高检06年在关于该意见的解读中已经说明该内容是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久查不决而作的强调性规定,而非设立行政移送的特殊形式,更不等同于报案,现场移送应当同样按照《规定》中移送形式要件进行。对于《意见》中的提前介入,则是要求公安机关参与、配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查。再者,无论公安机关是以妨碍公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立案,我现场路政人员都是被侵害的对象,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等,其拨打110报警的行为都只是报案行为,非行政移送行为,一经报案,即进入公安机关刑事审查程序,不存在移送与否的问题,即使公安机关以后要求提供有关行政执法材料,也只是路政人员作为被害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调查的义务。

5、当事人亲属没有当事人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前去处理路政人员是否可以让其接受处理?

这一问题关键是当事人亲属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来源于私法领域,不能用于公法,在行政法领域所有的表见代理都无效,否则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性无法体现。但在缴纳罚款等程序性问题上和财产解除扣押比如路政人员放行车辆等问题上,表见代理仍然适用。在本案中,当事人被刑事羁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贷款购买的车辆被责令停止行驶,无法运营,而又必须按月还贷,其配偶或儿子作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出于对当事人利益考虑

在没有当事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主动接受超限处罚以尽快把被

停驶车辆开走的要求没有明显超出合理界限,该行为又不违法,路政人员在核实其身份尽到谨慎义务后完全有理由相信其配偶和儿子代

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的代理行为得到了当事人认可,可以让其配偶和儿子代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并在处理完毕后让其开走车辆。当事人如果在解除刑事羁押后对上述代理行为有异议,则其配偶和儿子的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

6、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什么关系?

(1)本案不存在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应对擅自超限运输和逃避检查承担行政责任,对抗拒检查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擅自超限运输行为比较简单,不需讨论,关键是当事人逃避、抗拒检查的行为,也就是后两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一是遇检查时强行冲卡逃避检查行为,二是被拦截后倒车撞坏坐有路政人员的路政巡查车行为,这两个行为是牵连违法行为还是独立的违法行为,应以当事人违法意图是否改变来判断。当事人撞车涉嫌刑事犯罪,其可能的罪名就是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杀人行为,当事人撞车的违法意图已经不是拒绝检查,已经改变,两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存在刑事和行政责任的竞合。妨碍公务罪中,其是否构成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采取了暴力或威胁手段,也即公安机关将其撞车行为认定为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抗拒检查。这种情况,当事人违法意图没有改变,两个行为构成牵连违法行为。但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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