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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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固体货物

和集装箱分委会第12次会议(IMO DSC 12)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第12次会议于2007年9月17日至21日在英国伦敦西敏斯特大会堂召开。会议主要情况如下:

一、《国际危规》(IMDG CODE)的修正(议程3)

(一)编辑和技术(E&T)工作组报告

E&T工作组完成了IMDG规则第33-06修正案的勘误表和IMDG 规则第34-08修正案的起草工作。分委会讨论并批准了E&T工作组在本次会议上提交的报告,决定IMDG规则第33-06修正案的勘误表于2008年1月1日前印发,IMDG规则第34-08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提交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次会议审议。

在IMDG规则第34-08修正案中,以下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1、关于“定量内货物”问题:在本次修正案中正式引入了“定量内危险货物”的概念,并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专门增加了一栏对此进行了规定。在讨论载运定量内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外是否应显示标牌的问题时,分委会采纳了英国等代表团提出的予以免除的主张。

2、关于岸上人员培训的强制问题:在本次修正案中将采纳英国的提案(MSC82/13/2和DSC12/3/3),将IMDG规则第1.3章进行了修改,并强制执行。

3、关于海洋污染物的标记问题:在本次修正案中,对海洋污染物的标记进行了修改,使之符合“水污染物”的概念。

下列问题在分委会未取得广泛共识,决定进一步研究:

1、关于第7类例外包装的特殊规定中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分委会提请秘书处于IAEA进行进一步的磋商。

2、关于货物运输组件中用于冷却的无包装干冰的应用问题,考虑到英国已向联合国分委会提出了相应提案,分委会将等待联合国分委会作出决定后再进行研究。

(二)分委会采纳的提案

1、分委会采纳了英国的提案(DSC/3/13),对IMDG规则第2.9章和第2.10章的题目和文字内容进行了修正,以明确将环境有害物质包含在第9类物质中,并且对这种物质的判定标准等同于第2.10章内对海洋污染物的判定标准。

2、分委会原则同意了德国的提案(DSC12/3/7),并要求E&T工作组就提案中涉及的将IMDG规则中的“正确运输名称”于MARPOL 公约附则III中的“正确技术名称”统一起来的问题进行研究。

3、分委会采纳了英国的提案(DSC12/3/14),要求E&T工作组待MSC和MEPC就海洋污染物问题作出决定后,即准备一份通函草案,就经修正的MARPOL公约附则III生效前提供指导。

4、分委会审议了德国(DSC/12/2/8)和美国的提案(DSC12/3/15),原则同意上述提案中有关过硫酸铵于过硫酸钾、过硫酸钠之间免除隔离要求的问题,要求E&T工作组就上述提案进行研究,并制定一个

最佳文本收入到修正案中。

5、分委会采纳了墨西哥提交的提案(DSC12/3/2),同意对特殊规定SP299进行修改,免除“坦皮科纤维”的有关规定。

6、分委会审议了德国提交的提案(DSC12/3/10),原则同意应对镍氢电池的积载问题给予关注,决定提请UNSCOE给予确定,在UNSCOE未作出决定前,起草一个DSC通函明确该货物应远离热源。

7、分委会采纳了法国提交的将INF规则引入IMDG规则的提案(DSC12/3/11),并要求E&T工作组收入到规则修正案中。

8、分委会采纳了法国提交的将闭杯试验闪点为23℃的易燃液体划为包装类III的提案(DSC12/3/12),并要求E&T工作组收入到规则修正案中。

(三)分委会未采纳或要求进一步研究的提案

1、分委会注意到了在MSC第82次会议上英国和WNTI提交的有关运输文件中附加信息的提案,要求E&T工作组对此进行研究,并向DSC第13次会议报告。

2、分委会注意到了CEFIC提交的有关在免除方面存在的操作困难的提案(MSC12/3/4),要求E&T工作组就改进相关程序进行研究,并向DSC第13次会议报告。

3、分委会注意到了德国提交的有关《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与经修正的IMDG规则的协调性问题的提案(DSC12/3/6),考虑到该指南是有IMO、ILO和UNECE联合制定的,同意成立新的工作组对此进行研究。

4、分委会注意到了比利时提交的有关澄清熏蒸集装箱运输单位的含义和用途的提案(DSC12/3/9),考虑到该问题较为复杂,且比利时已向UNSCOE32提交了类似提案,故要求比利时向DSC13提交进一步的研究报告,并等待UNSCOE32的相关决定。

5、分委会审议了韩国提交的对包装导则P001的特殊规定PP1的修改问题的提案(DSC12/3/16),认为该项修改将涉及与联合国建议书的一致性问题,应等待UNSCOE的决定。

6、分委会注意到了瑞典提交的有关散装泥煤事故的报告(DSC12/6/3),要求提案国向分委会提交进一步的信息。

二、《BC规则》的修正及其强制化(议程4和议程5)

(一)BC工作组报告

分委会审议了在第11次会议上成立的BC工作组的报告,并通过了该报告,同意将报告中所涉及的对BC规则的修改建议纳入规则的强制化文本中。

(二)关于通信组的报告

分委会审议了以澳大利亚和日本作为协调人的BC通信组的报告(DSC12/4/4至DSC12/4/10),以及日本提交的相关提案(DSC12/4/18和DSC12/5),原则上同意了报告中已作出结论的部分,并成立BC 工作组就报告中未能达成共识的部分和相关提案进行研究。

(三)直接还原铁(DRI)问题

分委会审议了委内瑞拉按照第11次会议要求提交的有关DRI安

全运输的进一步资料(DSC12/4/1、DSC12/4/2和DSC12/4/3),同时审议了加拿大(DSC12/4/11)、英国(DSC12/4/12)、法国(DSC12/4/13)以及马绍尔、马耳他和INTERCARGO联合提交(DSC12/4/14)的涉及DRI问题的提案,由于相关提案各方就采取何种措施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在分委会的讨论中未能达成共识,分委会决定相关各方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在BC工作组上,相关各方继续就DRI的安全运输问题进行讨论,大多数国家赞成英国的提案,即应采取对货舱进行持续氮气惰化的措施,但遭到了委内瑞拉的坚决反对,最终未能达成共识。

在分委会讨论BC工作组报告草案时,相关各方再次产生严重分歧,分委会决定成立以马绍尔群岛为首的通信组继续进行研究。中国代表团在会议上发言支持分委会将该问题延至第13次会议研究的决定,并提请分委会在确定DRI安全运输措施时充分考虑船东的意见,制定出合理而不过分的措施。

(四)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分委会和BC工作组均审议了加拿大提出的关于自卸船载运煤的规则修正案(DSC12/4/15),以及德国和加拿大联合提交的关于固态硫磺分类问题的提案(DSC12/4/16),认为相关提案没有提交充分的研究报告,请提案国就此进一步进行研究并向第13次会议提交报告,以便能纳入到规则的强制化文本中。

(五)BC规则强制化进程

分委会在最后一天的会议上审议了本次会议成立的BC工作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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