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商秩[2010]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0.10.15
【实施日期】201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川商秩〔2010〕6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了加强“酒类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从事国产酒批发、进口酒批发、进口酒零售业务和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企业的“酒类许可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审范围
从事进口酒批发、零售业务的《酒类产销许可证》;
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的《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
取得国产酒批发业务《酒类产销许可证》企业开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
三、办理年审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2.酒类经营企业销售统计表;
3.酒类经营企业进货、销货《酒类流通随附单》;
4.“酒类许可证”正、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年审工作。“酒类许可证”年审既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颁证酒类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同时也是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守法教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2.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查验酒类销售统计数量是否与开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数量相符,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年审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以及无证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规范许可证的填写。经营企业从事不同酒类商品经营的《酒类产销许可证》,经营范围一栏的填写统一规定为:从事国产酒批发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业务(不含食用酒精)”;从事国产酒批发及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不含食用酒精)、进口酒零售业务”;从事国家名白酒、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国家名白酒、进口酒零售业务”;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的填写“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从事进口酒零售业
务的填写“进口酒零售业务”
4.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年审结束后,各市、州商务局要对所辖区、县(市)“酒类许可证”的年审情况进行统计,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田勇罗国平
电话:83236337 83220344
传真:83224675 83223610
邮箱:jgc999@
附件:1.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2.酒类经营企业销售统计表
3.各市(州)发(审)“酒类许可证”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
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年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企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