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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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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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代位权【1】
(一)构成要件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
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
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XX3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下列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答案】CD
(二)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
(b)被告:次债务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大致相等”也不得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
(XX35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官方答案为ABCD)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果
①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者获得执行根据的由次债务人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②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获得胜诉判决或者取得其他执行根据的应当将次债务人清偿的数额按照债权比例在数个债权人之间分配
(2)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果
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②扣除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数额以及费用以后的剩余部分依然归属于债务人
2.诉讼费用的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如果债务人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应当直接确定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
如果债务人未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次债务承担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见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与此不同在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都可能成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合同法总论:撤销权【2】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期间: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公司在xx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xx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xx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xx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