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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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
请示的答复》
〔1993〕国土函字第33号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3)第3号专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来文中对《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9条的理解意见。
所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就是指依法批准用地文件,“四至界线”也是指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界线。实地界线与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一致而面积不一致的,属于测量或计算误差造成的,可以按实地面积更正后确权。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界线的土地,属于违法超占面积。
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