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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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大学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大学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学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导言教职员工是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培养学生、传播知识和塑造学校形象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当教职员工的师德失范行为发生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处理,以维护教育环境和学生权益的正常发展。

本指导意见旨在为大学处理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提供一些指导。

定义和范围师德失范行为指的是教职员工在课堂内外、工作中或与学生、同事、上级等交往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学术伦理准则、行为纪律等的行为。

常见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性骚扰、权力滥用、学术不端、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

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对于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对涉事教职员工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处理。

2. 保护学生权益:作为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的首要原则,应时刻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安全,确保他们在一个健康、安全的研究环境中成长。

3. 稳妥处理:对于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遵循稳妥、合法、科学的原则,确保公正处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4.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应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既要对教职员工进行必要的纠正教育,又要给予适当的处罚以警示和惩罚。

处理流程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的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 接受投诉:学生、同事或其他人员发现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与材料。

2. 调查核实: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对投诉进行核实,收集证据和询问相关当事人。

3. 制定处理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学校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处理方案可能包括纠正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调查、罚款、撤职等。

4. 处理决定的实施: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处理方案,及时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5. 监督跟踪: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跟踪,确保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解读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解读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解读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咱今儿就来聊聊这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啊。

我跟你说,高校那可是培养人才的地儿,就跟咱种庄稼一样,得精心伺候着,那教师啊,就是那浇水施肥的把式。

可要是有些个教师,不好好干,净整些师德失范的事儿,那可就好比是往好好的庄稼地里撒了把坏种子,这不得把那苗子都带坏了嘛。

我想象着啊,那些师德失范的教师,一个个站在讲台上,本该是那精神抖擞、意气风发,给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模样。

可有些个家伙呢,耷拉着个脑袋,眼神也飘忽不定,讲起课来那也是心不在焉的。

学生在底下眼巴巴地看着,盼着能从老师那儿学到点真本事,结果呢,老师净想着自己那些个歪门邪道的事儿。

比如说啊,有的老师为了评个职称,那是啥手段都使得出来,抄袭别人的科研成果,就跟那小偷似的,偷偷摸摸把别人的劳动成果给占为己有。

这要是让学生看见了,学生心里能咋想?还能信老师那一套吗?还有啊,有些老师在课堂上那是口若悬河,讲得头头是道,可一下课呢,就完全变了个人似的。

对学生那是爱答不理的,学生有问题去找他,他就跟那躲猫猫似的,能躲就躲。

这哪儿像是个老师啊,分明就是个不负责任的主儿。

这指导意见出来啊,那可真是及时雨啊。

就好比给那些个师德失范的老师敲了一记警钟。

咱得让他们知道知道,这高校的讲台可不是他们想咋胡来就咋胡来的地儿。

有一次啊,我跟几个老伙计聊天,就说起这事儿。

有个老伙计就说:“现在有些老师啊,真是不像话。

咱那时候当老师,那是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一样看待,就盼着他们能有出息。

”另一个老伙计也跟着说:“就是啊,现在得好好管管这些个师德不行的老师,不然这教育可就毁了。

”这指导意见明确了咋处理这些个师德失范的行为,那就是要让他们知道疼。

不能光说不练,得让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错哪儿了。

就好比一个孩子犯了错,你得好好教育他,让他知道以后不能再犯了。

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就得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咱得给学生营造一个好的学习环境,让他们能在一个风清气正的校园里茁壮成长。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的原则。

3. 坚持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师成长的原则。

二、师德失范行为类型与处理措施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类型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其他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措施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撤销其学术成果,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项目;(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赔偿受害者损失;(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一、背景及意义高校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重要使命。

师德失范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形象,更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质量和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

三、基本原则1. 严格依法依规。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程序透明、责任明确,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合法合规。

2. 分级负责。

落实高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教师的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3. 教育与惩处并重。

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既要严肃处理失范行为,也要关注教师成长,促进教师自我约束和自我提升。

4. 公开公正。

处理师德失范行为要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处理措施1. 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

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3)违反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声誉的行为;(4)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侮辱学生、性骚扰等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的行为。

2. 处理程序。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四个阶段。

(1)受理。

高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渠道,及时接收学生、家长、同事和有关部门的举报和投诉。

(2)调查。

高校应当组成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查明事实真相,收集相关证据。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高校教师担任教育实践活动的骨干和带头人,关系着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因此教师的行为在此刻无休止地受到社会的关注。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高校教师的师德失范问题似乎触目惊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维护师生友善的校园环境,发挥教师应有的影响力,有必要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构建和谐教学管理体系,防止和处理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一是加强师德建设。

要坚持以身作则,尊重学生,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注重师生感情,使教师服务学生,把切身利益放在首位,以身作则,做好师德宣讲、学问宣讲,让师生之间表现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照、互相关注的情感。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法规和校规校纪,将师德纳入教师行为定章和相关文件,加大师德教育和师德宣传力度,明确师德失范行为如何处理,并及时健全教师违纪违规处理机制,使师德统一,决不能让师德失范行为空前绝后。

三是落实行政管理责任。

要将教育行政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责任上,全面活化教职工师德榜样形象,严厉查处诸如粗鲁粗俗、收受贿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形成约束教师行为的严格标准,为全校进步和发展打上基础。

四是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校外社会力量之间的结对合作机制,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多方携手协作,在社会上形成师德共识,共同督促和把紧教师师德行为,加强师德秩序的建设,引导师生社会正确的价值取向。

五是强化文化建设。

健全优秀传统文化的体系,丰富文化内涵,弘扬好师德,推陈出新,将师德建设渗透到各种文化活动中,让各种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在青少年中传播正能量,传承好儒家文化,用常态化的文化形式宣传师德,普及师德知识,让师德精神融入学校教育培养。

最后,高校要落实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人人从自己做起,从行为中加强自觉性,把师德不断提高,把师德教育渗透到学生的心灵,使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人生中做出良好的选择,同时,要充分认识师德失范行为的影响力,把责任放在正确的位置,时时刻刻维护师生和谐友爱的校园氛围。

学习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总结3篇

学习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总结3篇

高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对于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以及树立师范职业的良好形象至关重要。

以下是关于学习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总结:1.深刻理解师德失范行为的本质:学习过程中首先需要深刻理解什么是师德失范行为以及它对学校、学生和教育体系的危害。

只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才能更好地学习和应用相关指导意见。

2.熟悉师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学习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基础,同时熟悉学校内部的师德规范。

这有助于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建立明确的投诉渠道:学习指导意见应强调建立明确、便捷的投诉渠道,以便学生和教职员工能够轻松地举报师德失范行为。

这将有助于及早发现问题,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

4.公正的调查和处理程序:指导意见应包括建立公正、透明、公平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这包括听证程序、证据收集、公正判决和合适的处罚等方面,以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平处理。

5.灵活的惩戒和教育措施:学习指导意见应强调,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时,采取灵活的惩戒和教育措施。

有些情况下,提供师德培训和机会改进可能比纯粹的惩罚更为有效。

6.教师自我反思与提升:学习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还应鼓励教师进行自我反思和提升。

教育机构可以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教师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

7.社会监督与宣传:指导意见应强调高校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性,鼓励高校与社会各界建立联系,接受外部机构的评估,以确保处理师德失范问题的公信力。

8.不断学习更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应该是动态的,并不断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教育环境。

高校应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最佳实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程序。

综上所述,学习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需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注重公正、公平、透明和教育导向。

通过深刻理解师德失范行为的本质,熟悉相关规范和程序,建立明确的投诉渠道,实施公正的调查和处理,采取灵活的惩戒和教育措施,鼓励教师自我提升,接受社会监督,高校可以更好地处理师德失范问题,提升教育质量和职业操守。

《关于高等学府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府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府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高等学府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背景高等学府教职工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师德行为对于学生的成长和教育环境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很多高等学府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和师生关系。

因此,制定一份指导意见来规范和处置师德失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原则本指导意见制定的目的是加强高等学府教职工师德建设,促进教育教学的优质发展。

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被处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 依法依规: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稳定和可预测性。

3. 教育与制度并重: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既要进行必要的惩戒,又要注重师德教育和制度建设,以预防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流程针对高等学府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建议制定以下处理流程:1. 接到举报或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后,学校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明确相关事实。

2. 若初步调查核实后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存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专门调查,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收集相关证据等。

3. 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评估和处置。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薪处分、停职甚至解聘等。

4. 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可以进行申诉,学校应设立相应机构处理申诉事宜。

5. 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公开,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师德教育与制度建设除了处理师德失范行为,还应注重师德教育和制度建设,以预防和减少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建议:1. 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职工的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意识。

可以定期开展师德讲座、研讨会等形式的教育活动。

2. 完善制度建设,明确教职工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可以制定相关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对教职工的师德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心得体会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心得体会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心得体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振兴教育的根本所在。

通过师德师风的学习,让我深深的知道:教书者必先强己,育人者必先律己。

师德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的成败,也就决定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成败。

教书育人,教书者必先学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世范。

教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

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另一方面,师德直接影响着学生们的成长,教师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人格魅力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

所谓师德,就是教师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师风,是教师这个行业的风尚风气。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这就是师德。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踏上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

怎样才能做一名好教师呢?我认为,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一个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会依法执教,无微不至地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才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竭尽全力地去教育学生;才会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更好地做到为人师表、廉洁从教。

新课程改革以来,教育理念就是“以学生为本”,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而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关爱学生是师生和谐相处的重要前提。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尊,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这是一种心理上的需求,但尊重是相互的。

尊重学生的实质就是把学生当作和自己一样有尊严、有追求、有独特个性特长、有自我情感的生命个体,从尊重学生出发,建立新型的现代师生关系,教师要进行必要的角色转换,要从传统的师道尊严中摆脱出来,要从家长的威严中解放出来,要从唯一正确的师长的假想中醒悟过来,学会倾听,学会理解,学会宽容,学会欣赏,懂得赞美,善于交流,成为学生成长的伙伴,成为学生成长的引导者和鼓励者,成为“孩子们的同志和朋友。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笔记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笔记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笔记一、意见主旨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师德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问题说明近年来,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屡屡发生,如学术不端、性骚扰、学术腐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形象和声誉,更对学生健康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高校教师师德的管理和监督。

三、处理原则1.零容忍原则:对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公开透明原则: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依法原则:对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理措施1.对于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如抄袭、剽窃、造假等,应立即撤销其学术成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

2.对于涉及性骚扰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其职务,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对于涉及学术腐败的行为,如贪污、受贿等,应追回涉事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

4.对于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开除等。

五、案例指导1.某高校教师因抄袭他人论文被发现,学校立即撤销其学术成果,并给予警告处分。

同时,学校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责。

2.某高校教授在招生过程中收受学生家长贿赂,被学校发现后立即追回涉事款项,并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学校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责。

3.某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一学生进行性骚扰,被学生举报后学校立即展开调查,并给予该教师停职处理。

同时,学校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责。

六、温馨提示1.在处理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时,应注重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尊严,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2.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时,应充分考虑教师的权益和正当利益,避免过度惩罚和株连无辜。

3.应加强对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道德意识和责任感,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好嘞,咱们今天聊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那些事儿。

说到师德,大家第一反应肯定是老师的形象,严谨、负责,对吧?可是,有时候这个形象就像那条脆弱的绳子,稍微一拉就可能断掉。

老师们在教育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失范”的情况。

你瞧,有些老师可能因为一时的情绪,给学生留了个不太好的印象,甚至在课堂上说了些不该说的话,结果引发了家长的投诉。

哎,这真是个麻烦事儿。

咱们得明确,教育这条路可不是一帆风顺的,老师也是人嘛,也会有自己的情绪,难免会出错。

但如果错误频频,那就得好好想想了。

处理这类行为,首先得冷静。

要像喝了凉水一样,心里清清爽爽,先搞明白事情的真相。

你想啊,有时候一条消息传来,大家就像打了鸡血一样,疯狂讨论,结果事情真相未必那么简单。

要先查清楚,别急着下定论。

然后,咱们还得注意方式方法。

处理这些失范行为,可不是动辄就要大棒子。

先得跟老师沟通,看看他是因为什么原因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是不是压力大、情绪不稳定,还是说个人生活上遇到了什么困难?人都是有感情的嘛,理解和包容是非常重要的。

要记得,老师们也希望能教出一批好学生,谁不想呢?再说了,处理完了要有个总结,别让事情就这样过去。

就像做菜,做好了之后得尝尝,看看味道怎么样。

学校也可以组织一些师德培训,让老师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交流经验,分享教训。

这样不仅能提高老师们的职业素养,也能让大家在日常工作中更有信心。

咱们也不能忽视学生和家长的声音。

有些家长可能会比较激动,甚至情绪失控。

这个时候,咱们得学会倾听。

就像一杯茶,先静下心来,让它沉淀,才能品出它的香醇。

把家长的意见当回事,认真对待他们的反馈,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双赢”的效果。

咱们得建立一个长效机制。

别让这些事情只是一时兴起的热潮,得让每位老师都意识到师德的重要性。

学校可以定期开展一些评比活动,鼓励老师们在教学中发扬优良的师德。

想想看,谁不想拿个奖呢?大家都忙着提升自己的师德,学校的风气自然就会好起来。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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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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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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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心得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心得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心得作为高校教师,师德是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和严守的道德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一些高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也时有发生。

对于这些失范行为,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以维护师生利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首先,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应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妄为。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教育行业的师德行为有明确的规定,高校应严格执行,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合法、公正的处罚。

同时,高校也应当完善师德建设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为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提供明确的依据。

其次,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应注重教育与惩戒并重。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不仅是为了惩罚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和惩戒,使教师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引导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师德观念。

对于一些轻微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失范行为,应采取停职、解聘等措施,以警示他人,维护高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此外,处理师德失范行为还应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教师是高校师生的重要指导者和榜样,他们的师德行为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发展。

因此,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时,高校应当坚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健康成长环境。

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时,应倾听学生和师生的意见,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申诉权,确保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处理师德失范行为还应加强学校与社会的合作。

高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不仅涉及到高校内部的管理和处理,更涉及到社会的关注和监督。

高校应当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高校教师师德建设。

同时,高校也应当借鉴其他行业的师德管理经验,加强师德评估和监督机制的建设,提高高校教师的师德水平。

总之,处理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高校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教育与惩戒并重,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加强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共同推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教师〔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条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四条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措施,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资格。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第五条以下行为视为大学师德失范行为:(一)违反教育教学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二)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虚构学术经历,严重损害学术道德;(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财物;(四)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性骚扰或性侵害学生,严重损害学生权益;(五)涉及黄赌毒、暴力恐怖活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第六条大学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应成立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两人以上组成,其中应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九条调查组应采取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处理教师,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申诉程序第十二条被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师德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处理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素养。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挽救。

第四条处理范围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声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

第五条处理机构(一)高校应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监督工作。

(二)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高校应建立健全校内监督机制,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处理措施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认真整改。

(三)党纪处分:对涉及党纪问题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依据党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四)行政处分:对涉及行政职务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五)解聘:对严重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处理:包括暂停科研项目、暂停招生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等。

第七条处理程序(一)受理: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调查: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

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流程及指导意见

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流程及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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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号
来源:教育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
整改。

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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