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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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收费基价为6万元。
②大专院校按城市重点地段收费。
③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表7 公园园林等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1-10 1.80
5 200以上 0.70
注:①规划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②风景区详细规划面积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面积按规划利用面积计算。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一)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主题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费。
一、城市总体规划
表1 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城市(20万以下) 3.5 包括县城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3 10-20 1.20
4 20-30 1.00
5 30-50 0.90
6 50以上 0.80
注:①收费基价为5万元。
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方)根据需要,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方),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而缴纳的服务费。
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方可提供城市规划设计有偿服务。
四、本意见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抄送: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的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范畴。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更好地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同时在收费工作中有所参照,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1 小于10 1.50
2 10-20 1.30
3 20-30 1.10
4 30-50 1.00
2 3-10 1.80 用地面积,下同
3 10-20 1.50
4 20-30 1.20
5 30-50 1.00
4 特大城市(100万以上) 2.0
注:①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②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划末期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费用。
③本收费项目不含城镇体系规划及乡镇规划。
④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总体规划收费总额的50%计取费用。
二、分区规划
表2 分区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1 新 区 3.0
2 旧城区 3.5
注:①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城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包括开发区)按新区标准收费。
②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进行的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分区收费标准收费。
(二)收费基价为15万元。
六、城镇体系规划
表11 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
1 30 1.20
2 30-50 1.10
3 50-60 1.00
4 60-70 0.95
5 70-80 0.90
6 80-90 0.85
7 90-100 0.80
8 100-200 0.75
9 200以上 0.70
注:①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2 10-20 1.50
3 2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0 1.20
4 30-50 1.00
5 50以上 0.90
注:①规划设计收费基价为5万元。
6 50以上 0.90
注:①收费基价为5万元。
②委托方要求提供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表6 重要地段等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②如委托方要求提供效果图、模型、建筑单体造型等,则费用另计。
③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应不超过两个,超过的每增加一个增加3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表5 一般地段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3 4.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⑤收费基价为35万元。
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特大城市为30万元;大城市20万元;中等城市为15万元;小城市10万元。
⑦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30%,方案阶段为4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⑧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甲方应无偿提供调查工作所需资料,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八月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序号 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20 1.10
2 20-50 1.00
3 50-100 0.90
4 100-200 0.80
1.居住区
表4 居住区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3 3.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10 1.50 用地面积,下同
1 <3 5.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10 2.00 用地面积,下同
3 10-20 1.80
4 20-30 1.50
2 城市一般地段 0.30
3 城市重点地段 0.35
注:①表中标准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另增加500元/公顷。
②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1000元/公顷。
③收费基价为10万元。
④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
3 100-200 0.35
4 200-500 0.25
5 500以上 0.15
注:①收费基价为15万元。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表9 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九、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其资料费、地形图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执行本意见需向委托方提供规划文件6套,总体规划应提供彩图二套。如委托方要求另行增加份数,应相应支付成本费用。
十一、本意见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②委托方要求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修建设计:按设计项目总投资的3-5%收费。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表8 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标准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1 小于50 0.50
2 50-100 0.40
③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④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三、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表3 控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0.25
各行署、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城市规划设计院(室、所):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经省建设厅业和主管部门同意,省城市规划协会现发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五、本意见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制定。
六、本意见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乘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七、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八、执行本意见,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必须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1)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现状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5%;
2)新城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40%。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5 50以上 0.80
注:①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②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工作量。
③风景区总体规划面积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面积按规划利用面积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表10 风景区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②大专院校按城市重点地段收费。
③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表7 公园园林等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1-10 1.80
5 200以上 0.70
注:①规划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②风景区详细规划面积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面积按规划利用面积计算。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一)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主题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费。
一、城市总体规划
表1 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城市(20万以下) 3.5 包括县城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3 10-20 1.20
4 20-30 1.00
5 30-50 0.90
6 50以上 0.80
注:①收费基价为5万元。
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方)根据需要,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方),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而缴纳的服务费。
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方可提供城市规划设计有偿服务。
四、本意见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抄送: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的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范畴。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更好地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同时在收费工作中有所参照,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1 小于10 1.50
2 10-20 1.30
3 20-30 1.10
4 30-50 1.00
2 3-10 1.80 用地面积,下同
3 10-20 1.50
4 20-30 1.20
5 30-50 1.00
4 特大城市(100万以上) 2.0
注:①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②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划末期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费用。
③本收费项目不含城镇体系规划及乡镇规划。
④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总体规划收费总额的50%计取费用。
二、分区规划
表2 分区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1 新 区 3.0
2 旧城区 3.5
注:①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城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包括开发区)按新区标准收费。
②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进行的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分区收费标准收费。
(二)收费基价为15万元。
六、城镇体系规划
表11 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
1 30 1.20
2 30-50 1.10
3 50-60 1.00
4 60-70 0.95
5 70-80 0.90
6 80-90 0.85
7 90-100 0.80
8 100-200 0.75
9 200以上 0.70
注:①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2 10-20 1.50
3 2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0 1.20
4 30-50 1.00
5 50以上 0.90
注:①规划设计收费基价为5万元。
6 50以上 0.90
注:①收费基价为5万元。
②委托方要求提供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表6 重要地段等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②如委托方要求提供效果图、模型、建筑单体造型等,则费用另计。
③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应不超过两个,超过的每增加一个增加3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表5 一般地段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3 4.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⑤收费基价为35万元。
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特大城市为30万元;大城市20万元;中等城市为15万元;小城市10万元。
⑦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30%,方案阶段为4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⑧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甲方应无偿提供调查工作所需资料,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八月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序号 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20 1.10
2 20-50 1.00
3 50-100 0.90
4 100-200 0.80
1.居住区
表4 居住区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3 3.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10 1.50 用地面积,下同
1 <3 5.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10 2.00 用地面积,下同
3 10-20 1.80
4 20-30 1.50
2 城市一般地段 0.30
3 城市重点地段 0.35
注:①表中标准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另增加500元/公顷。
②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1000元/公顷。
③收费基价为10万元。
④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
3 100-200 0.35
4 200-500 0.25
5 500以上 0.15
注:①收费基价为15万元。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表9 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九、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其资料费、地形图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执行本意见需向委托方提供规划文件6套,总体规划应提供彩图二套。如委托方要求另行增加份数,应相应支付成本费用。
十一、本意见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②委托方要求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修建设计:按设计项目总投资的3-5%收费。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表8 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标准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1 小于50 0.50
2 50-100 0.40
③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④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三、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表3 控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0.25
各行署、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城市规划设计院(室、所):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经省建设厅业和主管部门同意,省城市规划协会现发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五、本意见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制定。
六、本意见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乘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七、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八、执行本意见,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必须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1)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现状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5%;
2)新城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40%。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5 50以上 0.80
注:①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②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工作量。
③风景区总体规划面积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面积按规划利用面积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表10 风景区详细规划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