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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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桂人社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现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2月21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

广西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申报表

广西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申报表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含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植入技术、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3 .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4.人工耳蜗植入技术5.角膜移植手术6.血液净化技术(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血浆置换、腹膜透析等技术)7.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含基因测序和染色体芯片技术)8.颌面部轮廓整形技术9.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10.调强放疗技术(含χ刀、γ刀、Cyberknife、TOMO等治疗技术)11.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12.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13.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14.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15.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1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附件3广西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申报表医疗机构名称技术名称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执业许可证核发单位填报日期(单位公章)—2—说明1.医疗机构需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2.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等应真实有效,对因提供信息资料、证件证明虚假不实,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3.自我评估报告内容应根据相应的医疗技术规范核查评估。

—3——4——5——6——7—备注:1.医疗机构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因提供信息资料、证件证明虚假不实,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2.各栏填写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桂卫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发〔2015〕2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计生协会机关各部(室):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完整版)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流程.doc

(完整版)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流程.doc

附件1
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流程
一、临床科室申请
在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由科室向医院医务部门递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包括:
1.开展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2.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3.该项医疗技术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4.所在科室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5.所在科室设施设备情况等。

二、医务部门审核
1、申请临床应用的限制类医疗技术是否为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如果是,予以否决。

2、参照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逐条梳理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人员基本要求、技术管理基本要求等符合情况。

3、风险评估是否全面,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4、如果2、3 审核通过,医务部门将此申请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讨论。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共同对该项医疗技术的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立项。

2、对通过审核通过的,由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桂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由所在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桂卫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卫规〔2017〕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并经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基准:(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三)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四)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第三条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是:(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备案汇总表、备案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备案汇总表、备案书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1——2—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汇总表医疗机构名称(盖章):医疗机构代码: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时间:年月日—3—填表人:联系电话:—4—填表说明:1.医疗技术名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所列目录填写。

2.所在科室:指开展该医疗技术项目所在科室,如为多个科室均应填写。

3.人员情况:指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执业范围:内科专业、外科专业等。

4.仪器设备:指开展该项技术所需的主要设备。

5.场所:是指开展该项技术所需要的特殊场所,如导管室、手术室等。

面积按平方米计算。

卫生标准是指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6.本备案表,以医疗机构为单位填写报送,纸质版应加盖单位公章,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将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各地市卫生计生委将本级汇总的医疗机构备案信息统一发送至电子邮箱(**************)。

—5—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书技术名称:技术规范名称: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备案日期: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6—承诺书本单位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并作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备案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柳州市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正在开展的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柳州市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正在开展的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柳州市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正在开展的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情况公示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15〕48号)要求,我委现对截止2016年12月全市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正在开展的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医疗技术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具体如下表: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情况表医疗机构名称 申请备案限制性医疗技术名称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1.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级)2.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 1.血液净化技术2.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级)3.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4.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5.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柳钢医院 1.血液净化技术2.人工髋关节置换术3.人工膝关节置换术柳钢医院 4.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级)5.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三级)6.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7.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8.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三级)9.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10.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11.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三级)12.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13.关节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14.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15.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16.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17.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柳江区人民医院 1.血液净化技术2.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3.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5.关节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6.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7.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8.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9.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10.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柳江区中医院 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柳城县人民医院 1.血液净化技术2.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3.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4.关节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5.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6.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7.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级)鹿寨县人民医院 1.血液净化技术2.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3.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5.关节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7.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8.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9.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10.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1.血液净化技术2.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鹿寨县中医院 4.关节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5.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三级)6.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7.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8.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9.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级)10.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三级、四级)鹿寨县妇幼保健院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融安县人民医院 1.血液净化技术2.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3.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4.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5.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6.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7.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8.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融安县中医院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级) 融安县妇幼保健院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融水县人民医院 1.血液净化技术2.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三级)融水县人民医院 5.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6.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7.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8.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9.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10.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四级)融水县中医院 1.血液净化技术2.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3.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级)融水县妇幼保健院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三江县人民医院 血液净化技术柳州柳微医院 血液净化技术注:本次公示共涉及17家医疗机构,89项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7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制订全区药政、药检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订颁布全区药品标准及规范;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初审新药,审批新的保健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医药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伪劣药品;负责审查监督全区性药品广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 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和生产环节 及药品批发的违法行为,查处药品销售连锁总部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历史沿革
03 内设机构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人员编制
05 其他事项
07 所获荣誉
目录
06 现任领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 定本规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
2000年9月,根据中央和广西体制改革精神和机构设置方案,广西撤销了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组建成立了自 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 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现任领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黄琛 党组成员、副局长:韦广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万秋 党组成员、副局长:沈宏睿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被拟表彰为2016年-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法工 作先进单位。
202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 组拟表彰为“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流程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流程

附件 1
医院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流程
一、临床科室申请
在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由科室向医院医务部门递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包括:
1.开展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2.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
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
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
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3.该项医疗技术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4.所在科室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5.所在科室设施设备情况等。

二、医务部门审核
1、申请临床应用的限制类医疗技术是否为卫生行政部门
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如果是,予以否决。

2、参照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逐条梳理医疗机构基本要
求、人员基本要求、技术管理基本要求等符合情况。

3、风险评估是否全面,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4、如果 2、 3 审核通过,医务部门将此申请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讨论。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共同对该项医疗技术的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立项。

2、对通过审核通过的,由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技术不断进步,新技术不断涌现,为提高疾病诊治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医疗技术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载体,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直接相关,医疗技术不规范的临床应用甚至滥用,会造成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既要促进医疗技术进步,造福患者健康,也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二、对广西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做了哪些规定?(一)调整广西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际,对我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进行了调整,我区的限制类技术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的16项。

三维适形技术、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级)、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三级以上)、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关节镜诊疗技术(三、四级)、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等14项技术不继续按照限制类技术管理。

(二)明确限制类医疗技术对应的技术管理规范。

1.组织专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颌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颌面部骨骼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中其他限制类技术的技术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我区已公布的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三)医疗机构如何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工作?1.医疗机构拟开展开展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附件3)在列的15类“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中的医疗技术,应对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自我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桂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7日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总结我区应对新冠疫情的经验做法,坚持“做严一线、做实二线、做强全线”,围绕“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整体谋划疾控事业发展、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

到2027年,全区公共卫生领域短板漏洞基本补齐,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实现均衡发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明显提升;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顺畅、权责清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ppt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ppt

此外,医疗机构名称不得冠以“男子”、
“男科”或“女子”等词语,不得以外文字母、 汉语拼音组成,不得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
医疗机构名 称中含有“广西 ”字样以及跨市 县行政区域的区 域名称或以“中 心”作为医疗机 构通用名称、识 别名称的,由自 治区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准。
• 医疗机构名称 中含有“中国 ”、“全国” 、“中华”、 “东盟”以及 外国国家(地 区)、国际组 织名称的,须 经自治区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后,报国 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
(站)、卫生院(站、所、
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有室关)部、门疗按养照院各、自专职科责疾做病好 医防疗治机院构(的所监、督站管)理、工门作诊。
广西壮族自治区 部医第、务二诊室章所、卫、医生护疗保理机健院构所(的、站设急置)、
救中第心六(条站)县、级临以床上检人验民政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府行中卫政心生区。行域政 的部人门口应、当经根济据情本况 和医疗疾资病源预、防医控疗制需、求国、境现 有卫医生疗检机疫构、的医分学布科状研况和,教编 制学或、者医修药订、医计疗划机生构育设服置务规 划行级社等展构依,政人会机诊开法经部民公构疗展批上门政布在活医准一 审 府 。业 动 疗 设级核批务 和 美 置人同准范 美 容 相民意实围 容 业 应政后施之 服 务 类府,,外 务 , 别卫报并开 机 经 的生本向 医疗医机疗构机。构设置规划的编 制或者修订,应当与本级城 乡建设第发三展条总医体疗规机划构同步管进理 行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 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律制度 的逐渐健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
构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日益显现出储多不足之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几经修改,并于2011 年12 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9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 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卫生局,柳铁、柳钢卫生处,区直医疗机构:为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保护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材料及时报我厅规划财务处。

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3、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确保大型医用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患者的健康,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文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范围、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范围分为甲、乙两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网上审批的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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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
医疗技术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XXXXXXXX医院
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构类别
1.综合医院(√)2.专科医院()3.妇幼保健院()
4.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性质
政府办(√)社会办()
医疗机构等级
三级综合医院
医疗技术项目名称
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
首例开展时间
2018年9月31日
3.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技术职称、执业范围、从事申请技术专业诊疗工作经历、相关技术培训经历及近3年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证明等(加盖医院公章)
医疗机构承诺
本机构承诺:已对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
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本机构符合相应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医疗机构法人(签字)医院公章
年月日
附件材料
1.医疗机构对照相关技术规范自我评估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2.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关于该技术临床应用的论证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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