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线路板的打叉板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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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E账册企业,贸易方式是进料加工,生产所需的料件线路板都是通过账册保税进口的。

由于线路板的生产工艺和行业特性:分套和块,一套包含很多块,供应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线路接触不良等原因导致一套板里面有1块甚至几块的残次品,并在上面打叉以跟正常的板区分,俗称为打叉板。

但贴片机SMT生产制程设计,打叉板不能从整套板中拆分出来,需要与良品一并上贴片机,才能完成整个贴片工艺否。

请问:像这类打叉板我司在做进口报关时是否需要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7号针对该问题进行过详细的解答,虽然是直属海关公告,但以公告下发对于管理理论基础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7号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保税监管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
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
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不合格品”进出口申报管理
加工贸易“不合格品”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伴随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一同进出口但无法
与其物理分离而单独申报的,货物属性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基本相同但品质存在问
题的货物。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其中所包含的“不合格品”为海关监管货物,
企业须如实申报。

“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无法物理分开且不能单独申报的,海
关将对“不合格品”统一按照“合格品”进行监管。

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应
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即“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数量的总和。

具体申报方
式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或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的,海关按照实际进出
口货物数量进行监管,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应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即
进出口货物中“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数量的总和,“不合格品”货物申报价格应按照“合格品”的价格进行申报。

(二)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企业转进、转出货物的数量应按实际结转货物的数量进行申报,海关对企业申报结转的货物进行监管。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管理
企业在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时,应按照实际出口报验状态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1.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

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代码0615)或“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2. 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

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代码0214)。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保税监管属地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备案业务管理。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说明加工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加工出口产品所产生边角料、残次品的货物状态,报告其拟申请采取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放弃或销毁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方式,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手续。

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业务,即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中备案或新增残次品复运出境货物项号,并在备案商
品品名后注明“残次品”。

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企业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残次品”。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属地申报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实施管理。

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

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否则,海关不予批准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手续。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放弃、销毁管理。

企业申请销毁处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应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并提供销毁货物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企业应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销毁合同(或协议)和处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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