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法官遴选委员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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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法官遴选委员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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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法官遴选委员会(下)-法律
揭秘法官遴选委员会(下)
文/何帆
摘自:《法律文化:司法的文化述说·第4辑》
总主编:沈德咏
出版:法律出版社
(接上期)多元如前所述,各国法官遴选委员会均为常设机构,委员相对固定,一般任期为2~4年,可连任一次。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人员配备,既要尊重法官自治,又要体现价值多元。价值多元主要表现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来源的多元化上。除法官外,还应当包括其他法律人士或社会人士。如果委员会完全由法官组成,就成了法院的内设机构。例如,日本地方法院法官的提名权长期由最高法院垄断,被批评是“最高法院本位主义”,导致日本司法遴选制度一直被许多欧洲国家视为反面教材。
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会制定专门的委员产生办法,确保能选任出可以代表不同群体利益、反映社会各界声音的人士。如我国台湾地区除制定“法官遴选办法”外,还先后配套制定了“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代表票选办法”、“法官遴选委员会检察官代表票选办法”和“法官遴选委员会与法官评鉴委员会及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律师代表选举办法”。最终选出的代表,将受到同行、社会与其他委员的广泛监督,无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委员多数为兼职,不可能包揽所有选任事宜。所以,遴选委员会大都设有办事机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司法机关内部。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就设在“司法院”
人事处,并成立“法官遴选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候选人资格。有的国家还设有专门办事机构,并注重吸收专业人士参与候选人的资质审查。如荷兰司法会议只有4名委员,却配备了105名工作人员,并定期从各级法院征调20名法官,任期2年,协助委员们制定司法政策、遴选优秀法官。
专业法官被推定为法律专业人士中的佼佼者。对专业能力的审查与把关,可通过不同途径实现:首先,委员中本来就包括许多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可以从专业角度进行评估;其次,许多国家的遴选方式包括笔试和口试,足以检验候选人的专业水准;再次,对候选人的资格审查,通常包括学术著作和法律文书类审查,可以充分评估其研究能力和法律说理能力;最后,依托公开的选任程序,候选人将受到社会各界监督,滥竽充数者很难蒙混过关。
这里要强调的是,考虑到最高法院职能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针对最高法院法官的选任工作设立了专门的委员会,提出了更严格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法院层级越高、判决影响面越大,法官选任标准越贴近“政治选任模式”,注重意识形态的考察;法院层级越低,判决影响面越窄,选任标准越侧重“专业选任模式”,注重专业能力的考核。例如,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就由最高法院委员会遴选,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由法官任命委员会遴选。最高法院委员会主席由院长兼任,副院长、英格兰与威尔士、北爱尔兰和苏格兰三地的法官任命委员会主席担任委员。在美国,联邦法官任命的政治色彩更浓,候选人动辄被贴上“自由派”或“保守派”标签。政治上左右摇摆的联邦法官候选人很难被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为防止州法官选任受到政治干扰,美国密苏里州设立了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更侧重从专业和业绩角度进行把关。这一做法又称“密苏里方案”,被视为美国州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向。
透明在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国家,法官岗位一旦出现空缺,都会向社会公示。法官候选人一旦被提名,个人信息就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如果是初任法官,公众可以查询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学术成果;如果是拟晋升的下级法院法官,公众可以查询到候选人撰写的裁判文书、经办案件的处理情况。
在法官遴选方面,最为公开的要数美国联邦法官的选任过程。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通常会召开听证会,对候选人进行公开质询。听证会全程在互联网或电视台直播,社会公众或媒体记者都可前往旁听。经过这种严苛、公开程序选任出的法官,专业资质和职业操守会得到广泛认可。
域外法官遴选委员会各具特色,中立、权威、多元、专业、透明五大关键词,未必能概括其全部特点,但不妨作为我国设计法官遴选制度时的参考。例如,在组建法官遴选委员会时,应结合司法人事改革的大方向,综合考虑由委员会行使的职能,确保遴选工作能与干部管理程序、法定任命程序有效衔接,避免遴选程序沦为新的形式主义;在确定法官遴选委员会人选时,应配套制定委员选任办法,合理确定委员的来源与比例,充分反映下级法院和基层法官的声音,防止人事统管变成某个部门的“一言堂”,进而影响并压迫审级独立;在司法伦理上,应强化对不同界别委员的监督,防止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出现。最后,在确定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其了解、考察候选人职业操守与业务能力的便利性与专业性,更适宜设在司法机关内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利于探索出一条既立足中国国情又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选任途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