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条件与任免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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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根据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犯罪受过刑
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这是因为,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其自身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楷模,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有过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行为;其政治素质低下,思想道德水平很差,因而不能担任法官。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即: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6)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建置本身有其特殊性,故法官法暂定,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这有利于保证法官的独立、公正与廉洁,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我国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调出本法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法官法第16条还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即: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
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注:此为同一法院
不能同时有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假设说
在上列人员中,如果父亲是院长或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那以他的儿子
就不能在同一法院再任上列任何一个职务。
)
∙(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注:此为同一法院不能有院长
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副院长和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同时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这仅限
制在两种职务上,即院长与副院长,假设说,
张某是院长或副院长,那么有上列关系的人员
就不能再在同一法院任职,但如果张某是庭长
的话,他的儿子不能在同一审判庭任职,但是
可以到其它庭任职的。
)
∙(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
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
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
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法官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
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
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辞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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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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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退休和保障
∙法官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法官职业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