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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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28条 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 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灭菌合格率必须 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 使用部门。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技 术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一)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和化 学监测。 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含量必须 〈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 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 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 的监测每周不少于一次。 应同时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 出任何微生物。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各级各类医 院必须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 院感染科、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 临床相关科室、检验科、药剂科、消毒 供应室、手术室、预防保健科、设备科、 后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抗感染药物临 床应用专家等组成,在院长或业务副院 长领导下开展工作。(10条)
消毒管理办法[1]
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 器等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油、粉、膏等首 选干热灭菌。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 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 法,如环氧乙烷灭菌、2%的戊二醛 浸泡灭菌等。
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 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 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 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成立消毒管理组织 ➢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开展消毒质量监测
消毒管理办法[1]
1.成立消毒管理组织
卫 生 部 《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 ( 2000.11 )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 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 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 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 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 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全院培训考核和重点人员的培训考 核相结合:医院感染管理监控人员、 供应室消毒员、新参加工作的医护人 员。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 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 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 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 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 消毒要求。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 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 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 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 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 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 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医院感染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各类 医院应根据本院的规模、性质设置医院感染 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兼任医院感染管理 委员会主任的院长或副院长直接领导。
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科, 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 职人员。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1000张床 位以上的大型医院不得少于5人,500张床位 以上的医院不得少于3人;300-500张床位的 医院不得少于2人;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不 少于1人。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兼职负 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11条)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 手部皮肤的 清洁和消毒应达到以下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1]
洗手设备
①病房及各诊疗科室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开关采用脚踏式、肘式或感应式。
②肥皂应保持清洁、干燥,有条件的医院 可用液体皂。
③可选用纸巾、风干机、擦手毛巾等擦干 双手。擦手毛巾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消毒。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29条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 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粘膜的 医疗用品,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 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接触粘膜的医疗用 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 性微生物不得检出。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 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 生物不百度文库检出。)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30条 血液净化系统:必须每月对入、出 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当疑有透析液污 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 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 配液口等,并及时进行监测。当检查结果超 过规定标准值时,须再复查。标准值为:透 析液入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cfu/ml, 出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0 cfu/ml,并 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监 测 方 法 见 《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 GB159821995 ) , 卫 生 标 准 应 符 合 《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GB15982-1995)中4.1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1]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 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消毒隔离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三十九条 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 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 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 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定期 监测。
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 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 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 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 灭菌。
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 或灭菌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三十八条 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 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耐热、耐湿物 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
消毒管理办法[1]
洗手方法
用清洁剂认真揉搓掌心、指缝、 手背、手指关节、指腹、指尖、拇 指、腕部,时间不少于10-15秒,流 动水洗净。
消毒管理办法[1]
手消毒指征
①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穿脱隔 离衣前后。 ②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 品后。 ③接触特殊感染病原体后。
消毒管理办法[1]
2.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医院消毒技术规 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GB15982《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消毒管 理制度,要有实施文件。
消毒管理办法[1]
3.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按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章第二节“消毒灭菌效果监 测”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31条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 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
医院应每月对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室(ICU)、 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 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 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 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 进行监测。
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
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 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
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
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拟采
用的新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及特
殊灭菌工艺,也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
后才能采用。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五)各种消毒后的内窥镜(如胃镜、 肠镜、喉镜、气管镜)及其它消毒物品, 应每季度进行监测,不得检出致病性微 生物。
(六)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如腹腔 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胱镜、胸腔镜 等)、活检钳和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 行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管理办法
2020/11/25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管理办法》的发布
➢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2年7 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七章51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十条 甲醛气体灭菌参照《医 院消毒技术规范》。自然挥发熏蒸法 的甲醛熏箱不能用于消毒和灭菌,也 不可用于无菌物品的保存。甲醛不宜 用于空气的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 连续使用的氧气 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 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 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 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 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1]
二、实施医院消毒监督的 具体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1]
④不便于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消毒管理办法[1]
洗手指征:
①接触病人前后,特别是在接触有破损的皮 肤、粘膜和侵入性操作前后。
②进行无菌技术操作前后,进入和离开隔 离病房、ICU、母婴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 房、感染性疾病病房等重点部门时,戴口罩和 穿脱隔离衣前后。
③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④脱手套后。
➢3M戊二醛监测卡:浸入后立即取出, 最好不超过3秒;取出后应用滤纸吸掉 多余溶液;观察3-8分钟(白 亮黄色)。 1.8%、2.1%;适宜酸性戊二醛。
➢强生适滴TM活戊二醛剂试纸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二)压力蒸汽灭菌:必须进行工艺监测、 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
消毒管理办法[1]
新旧《办法》主要变化
增加了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 调整了消毒产品的管理模式; 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
消毒管理办法[1]
一、《消毒管理办法》 对医院消毒管理的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 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 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 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 理。
消毒管理办法[1]
1.《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章第三节“消毒灭菌与 隔离”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1]
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必须遵 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 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 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1]
化学检测
试纸法:严格按照检测试纸的使用
要求进行监测,如有效期、检测浓度的范 围、试纸和溶液接触时间等,注意干扰。
化学滴定: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
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有效成份浓度的测定。
消毒管理办法[1]
➢“四环”G-1型消毒剂浓度试纸:适用过 氧乙酸、过氧化氢、氯制剂、二氧化氯 等 20-500mg/L , 不 得 超 1000mg/L ; 浸 后片刻取出,半分钟内在自然光下与标 准色块比较。
(三)环氧乙烷气体灭菌: 必须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每包
进行化学监测,每月进行生物监 测。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四)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 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 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 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 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100μW/cm 2,使用中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70μW/c m2,监测应每半年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 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 90.00%以上,人工污染杀灭率达到99.90%。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28条 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 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灭菌合格率必须 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 使用部门。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技 术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一)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和化 学监测。 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含量必须 〈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 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 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 的监测每周不少于一次。 应同时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 出任何微生物。
(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各级各类医 院必须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 院感染科、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 临床相关科室、检验科、药剂科、消毒 供应室、手术室、预防保健科、设备科、 后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抗感染药物临 床应用专家等组成,在院长或业务副院 长领导下开展工作。(10条)
消毒管理办法[1]
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 器等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油、粉、膏等首 选干热灭菌。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 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 法,如环氧乙烷灭菌、2%的戊二醛 浸泡灭菌等。
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 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 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 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成立消毒管理组织 ➢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开展消毒质量监测
消毒管理办法[1]
1.成立消毒管理组织
卫 生 部 《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 ( 2000.11 )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 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 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 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 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 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全院培训考核和重点人员的培训考 核相结合:医院感染管理监控人员、 供应室消毒员、新参加工作的医护人 员。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 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 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 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 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 消毒要求。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 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 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 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 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 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 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医院感染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各类 医院应根据本院的规模、性质设置医院感染 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兼任医院感染管理 委员会主任的院长或副院长直接领导。
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科, 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 职人员。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1000张床 位以上的大型医院不得少于5人,500张床位 以上的医院不得少于3人;300-500张床位的 医院不得少于2人;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不 少于1人。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兼职负 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11条)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 手部皮肤的 清洁和消毒应达到以下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1]
洗手设备
①病房及各诊疗科室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开关采用脚踏式、肘式或感应式。
②肥皂应保持清洁、干燥,有条件的医院 可用液体皂。
③可选用纸巾、风干机、擦手毛巾等擦干 双手。擦手毛巾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消毒。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29条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 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粘膜的 医疗用品,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 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接触粘膜的医疗用 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 性微生物不得检出。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 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 生物不百度文库检出。)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30条 血液净化系统:必须每月对入、出 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当疑有透析液污 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 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 配液口等,并及时进行监测。当检查结果超 过规定标准值时,须再复查。标准值为:透 析液入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cfu/ml, 出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0 cfu/ml,并 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监 测 方 法 见 《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 GB159821995 ) , 卫 生 标 准 应 符 合 《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GB15982-1995)中4.1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1]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 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消毒隔离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三十九条 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 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 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 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定期 监测。
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 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 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 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 灭菌。
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 或灭菌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三十八条 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 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耐热、耐湿物 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
消毒管理办法[1]
洗手方法
用清洁剂认真揉搓掌心、指缝、 手背、手指关节、指腹、指尖、拇 指、腕部,时间不少于10-15秒,流 动水洗净。
消毒管理办法[1]
手消毒指征
①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穿脱隔 离衣前后。 ②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 品后。 ③接触特殊感染病原体后。
消毒管理办法[1]
2.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医院消毒技术规 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GB15982《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消毒管 理制度,要有实施文件。
消毒管理办法[1]
3.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按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章第二节“消毒灭菌效果监 测”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31条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 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
医院应每月对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室(ICU)、 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 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 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 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 进行监测。
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
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 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
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
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拟采
用的新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及特
殊灭菌工艺,也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
后才能采用。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五)各种消毒后的内窥镜(如胃镜、 肠镜、喉镜、气管镜)及其它消毒物品, 应每季度进行监测,不得检出致病性微 生物。
(六)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如腹腔 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胱镜、胸腔镜 等)、活检钳和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 行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管理办法
2020/11/25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管理办法》的发布
➢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2年7 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七章51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十条 甲醛气体灭菌参照《医 院消毒技术规范》。自然挥发熏蒸法 的甲醛熏箱不能用于消毒和灭菌,也 不可用于无菌物品的保存。甲醛不宜 用于空气的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1]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 连续使用的氧气 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 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 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 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 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1]
二、实施医院消毒监督的 具体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1]
④不便于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消毒管理办法[1]
洗手指征:
①接触病人前后,特别是在接触有破损的皮 肤、粘膜和侵入性操作前后。
②进行无菌技术操作前后,进入和离开隔 离病房、ICU、母婴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 房、感染性疾病病房等重点部门时,戴口罩和 穿脱隔离衣前后。
③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④脱手套后。
➢3M戊二醛监测卡:浸入后立即取出, 最好不超过3秒;取出后应用滤纸吸掉 多余溶液;观察3-8分钟(白 亮黄色)。 1.8%、2.1%;适宜酸性戊二醛。
➢强生适滴TM活戊二醛剂试纸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二)压力蒸汽灭菌:必须进行工艺监测、 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
消毒管理办法[1]
新旧《办法》主要变化
增加了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 调整了消毒产品的管理模式; 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
消毒管理办法[1]
一、《消毒管理办法》 对医院消毒管理的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1]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 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 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 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 理。
消毒管理办法[1]
1.《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四章第三节“消毒灭菌与 隔离”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1]
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必须遵 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 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 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1]
化学检测
试纸法:严格按照检测试纸的使用
要求进行监测,如有效期、检测浓度的范 围、试纸和溶液接触时间等,注意干扰。
化学滴定: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
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有效成份浓度的测定。
消毒管理办法[1]
➢“四环”G-1型消毒剂浓度试纸:适用过 氧乙酸、过氧化氢、氯制剂、二氧化氯 等 20-500mg/L , 不 得 超 1000mg/L ; 浸 后片刻取出,半分钟内在自然光下与标 准色块比较。
(三)环氧乙烷气体灭菌: 必须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每包
进行化学监测,每月进行生物监 测。
消毒管理办法[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四)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 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 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 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 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100μW/cm 2,使用中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70μW/c m2,监测应每半年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 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 90.00%以上,人工污染杀灭率达到9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