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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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一、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特定区域或项目进行详细规划,以实现特定目标和要求的规划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包括前期准备、规划编制、评估与调整等环节。

二、前期准备1.明确规划目标和任务: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规划的范围和内容,确定规划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

2.收集基础资料:收集与规划区域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环境质量、交通状况等方面的数据,以便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3.组织调研和论证:对规划区域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现状和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论证,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划编制1.制定规划纲要:根据前期准备的结果,制定规划纲要,明确规划的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确定规划的结构和内容。

2.细化规划方案:在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方案,包括土地利用布局、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3.制定规划图纸:根据规划方案,制定相应的规划图纸,包括总体布局图、详细规划图等,图纸应符合规划要求和绘图规范。

4.编制规划说明:对规划方案和图纸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原则、技术要求、实施步骤等,确保规划内容清晰明确。

四、评估与调整1.环境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可持续性,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调整建议。

2.经济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经济评估,评估其经济效益和可行性,提出相应的经济调整建议。

3.社会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社会评估,评估其对社会的影响和可接受性,提出相应的社会调整建议。

4.规划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编制报告1.撰写规划报告:根据规划说明和调整结果,撰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告,包括规划的背景、目标、原则、方案、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等内容。

2.组织审核和审批: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 (1)第一节土地细分 (1)第二节现状调查 (1)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 (1)第四节绿地 (2)第五节公共设施 (3)第六节道路交通 (3)第七节市政工程 (3)第八节城市安全 (3)第九节地下空间 (3)第三章成果内容 (3)附件: (5)附件一:现状调查内容 (5)附件二:土地细分导则文本内容 (12)附件三:图则 (14)附件四:土地细分导则说明书 (19)附件五:成果版式 (27)附件六: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3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落实和实施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编制土地细分导则的内容、深度,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土地细分导则是按照控规的控制要求,分解控规单元的总体控制指标,落实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和黑线的位臵,并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的行政措施。

第1.0.3条本规程与本市控编制规程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第一节土地细分第2.1.1条确定地块的范围、性质应与已出让地块的边界、性质保持一致。

第2.1.2条保证每个地块至少与一条道路相毗邻,地块的规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2.1.3条公益性公共设施、交通、市政、城市安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块性质划分至小类。

第二节现状调查第2.2.1条采用现势地形图和数据,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居住人口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功能、服务范围以及对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

(详见附件)第2.2.2条对已批未建、已拆未建、已核发规划许可以及近期有条件开发改造的用地进行核查与统计。

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第2.3.1条地块是土地细分导则研究的基本单位, 须满足和分解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和建筑总量的控制要求,确定地块控制指标和要求。

第2.3.2条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提出配套设施项目的配臵等控制要求。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是本市建筑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

第五条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第六条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

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及仓储建筑,应在旧区改造时,调整合并或外迁。

第七条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学校操场、托幼园所及其活动场地、煤场、体育场和其他体育活动场地建造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并不准将其改作他用。

第八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存车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改作他用。

第九条申请建造生产易燃易爆产品或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剧毒、强噪、震动、高温、低冷、恶嗅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时,须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同意,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筑施工执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之前,应按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分工,向主管的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申报手续,凭工程计划任务批准文件及有关附件,填写《建筑工程申报单》。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各区规划(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8月2日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修改、修编和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控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修编修改、日常评估、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中心城区(含北部地区)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控规,功能区(含在滨海新区范围外由其管理的飞地)的控规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功能区以外区域的控规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规,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3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3 2.2 专题研究........................................................................................................................... 3
1.在现状调研阶段,向有关部门征求 其意见。 2.在初步方案、正式方案阶段应向甲 方提供合格成果和进行现场汇报。 3.在成果与论证审查阶段,应做好协 助工作。
为报批归档提供合格的材料
质量与服务保障
甲方工作进行组织、执行、监督。
2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1、规划编制单位组织人员到项目区范围进行现场踏勘拍照,对现状的土地 利用、现状建筑、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道路交通调查研 究。
第五章 控规编制成果要求............................................................................................................. 9 5.1 管理文件........................................................................................................................... 9 5.1.1 规划文本的基本目录与具体内容要点 ................................................................. 9 5.1.2 图则的基本图式与编制要求............................................................................... 11 5.1.3 规划图纸的基本目录........................................................................................... 11 5.2 技术文件......................................................................................................................... 12 5.2.1 规划说明书的基本目录与编写要求 ................................................................... 12 5.2.2 基础资料汇编要求............................................................................................... 14 5.2.3 专题研究报告....................................................................................................... 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完整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和标准,以及《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规地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各区县局(处)、各有关部门:《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高速环路外侧绿线范围内的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

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核提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五)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57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结合滨海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的控规是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依据。

控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定位、城市规模和城市布局原则;(二)控规调整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计民生,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三)控规调整应有利于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四)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城市交通改善、环境保护和城市美化;(五)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实施和近期建设。

控规调整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章控规调整分类第三条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局部调整三类。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规市字〔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规市字〔2016〕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编制,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要求》,并经2015年12月24日第42次局长业务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时,应参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的规定开展设计。

2016年1月7日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要求一、交通等占地类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河道)(一)设计说明书1.项目概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起始点、长度、车道数、设计宽度、所经区域等内容。

2.项目方案说明主要包括项目线路平面走向,项目横断面和项目竖向情况。

项目与相关规划道路、轨道、河道以及相邻管线的节点说明。

本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3.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依据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是否符合规范及其它安全、环保等其他相关要求的情况。

4.其它问题的说明主要包括项目需拆迁的范围、需切改的管线以及在后续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二)设计图纸1.平面位置示意图标明项目所在区域的位置,并反映出项目的整体情况。

2.平面图绘出项目设计中心线、边线(以现势地形图为底图),标出与规划控制线的关系;绘出控制点坐标、平曲线位置及曲线要素,绘制与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及河道等的交叉方案,标出沿线出入口的处理方式,港湾站等附属设施位置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式范本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式范本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目标功能定位规划结构 (2)第三章控规单元总体控制 (3)第四章绿地规划 (3)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 (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4)第七章城市安全设施规划 (4)第八章土地细分控制 (5)第九章附录A:文本用词说明 (6)第十章附录B:文本名词解释 (6)第十一章附表一:现状用地统计表 (7)第十二章附表二:规划用地构成汇总表 (8)第十三章附表三:规划道路一览表 (10)第十四章附表四: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表 (11)第十五章附表五:土地使用兼容性表 (12)第十六章附表六:地块控制一览表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以下简称《规划》,确定天津的城市性质为: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要逐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本次规划的控规单元为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地段,规划控制四至范围为:北至华昌道,东临京山线、广瑞西路,南至东兴路,西抵海河中线,规划总用地面积658.4公顷。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8)《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9)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0)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12) 天津市十二五规划(13)天津市河东区十二五规划(14)国家和天津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期限至2020年。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规市字〔2010〕528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规市字〔2010〕528号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管线综合规划是市政工程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是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凡结合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三条以上管线,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滨海新区(包括功能区)、五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参照执行。

二、编制主体管线综合规划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编制原则(一)符合各管线专项规划、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地区开发改造对市政设施容量的需要。

(二)根据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各类管线的走向和位置,满足相关工程建设要求,保障管线之间、管线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满足安全距离和要求。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规详字[2008]998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规详字〔2008〕9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天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为依据。

总体规划正在编制或者正在调整的地区,应当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制,由审批机关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后审批。

三、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征求本区人民政府意见后上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进行综合平衡,汇总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审查报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环城四区除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五、外围五区县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区、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六、外围五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本区、县规划局组织审查,市规划局参与审查,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和审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对原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管理方面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废止原因及政策衔接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8〕531号目前按《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技术规程》DB12/T831-2018执行。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地字〔2009〕23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5〕306号)执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名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09〕40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简化规划许可工作措施的通知》(规业字〔2018〕180号)执行。

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1〕146号目前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执行。

5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1号目前按照《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5号)执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 (3)第二编城市规划编制 (3)第一章一般规定 (3)第二章总体规划 (11)第三章专业规划 (16)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17)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19)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22)第七章村庄建设规划 (2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6)第八章居住用地 (26)第九章公共设施用地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28)第三节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28)第四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29)第五节体育设施用地 (30)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31)第七节教育设施用地 (32)第八节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32)第十章工业用地 (33)第十一章仓储用地 (33)第十二章城市绿地 (35)第一节一般规定 (35)第二节公园绿地 (35)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37)第四节附属绿地 (39)第十三章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0)第十四章防灾设施用地 (42)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3)第十五章建筑间距 (43)第十六章建筑退让 (45)第十七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46)第五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8)第十八章给水工程 (48)第十九章再生水工程 (50)第二十章排水工程 (51)第二十一章供电工程 (54)第二十二章通信工程 (57)第二十三章燃气工程 (59)第二十四章输油管道工程 (62)第二十五章城市供热工程 (63)第二十六章管线综合 (65)第二十七章附属设施 (70)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70)第二十八章城市道路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道路网布局 (71)第三节城市道路 (72)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 (72)第五节道路横断面 (74)第六节道路净高 (74)第七节其它规定 (74)第二十九章城市轨道交通 (75)第一节线路选线 (75)第二节线路敷设方式 (76)第三节车站分布与选址 (76)第四节车站建筑及设施 (77)第五节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78)第六节运营控制中心、防灾中心 (78)第七节交叉工程 (78)第三十章公路 (79)第三十一章铁路 (80)第三十二章站场工程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公交场站 (82)第三节长途客运场站 (82)第四节机动场停车场 (83)第五节加油站、加气站 (84)第三十三章其他规定 (85)第一节公共交通停靠站 (85)第二节人行系统 (86)第三节道路竖向 (87)第四节其他设施 (87)第七编证后管理 (87)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87)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88)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90)第八编附则 (9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旳为了加强对全省都市控制性具体规划工作旳指引,规范都市控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都市规划编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合用范畴本导则合用于我省都市控制性具体规划旳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具体规划旳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2)统筹兼顾,解决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也许、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都市建设与环保、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运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解决好规划刚性与弹性旳关系,体现规划旳经济性和可实行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备公共资源。

4.内容规定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筹划旳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旳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运用等控制规定,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旳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规划所根据旳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旳状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旳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深化、贯彻都市总体规划旳意图,形成系统有序旳都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区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都市规划建设用地旳所有地区范畴。

相邻编制单元范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步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有关要素旳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都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都市特性、功能区划分、重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都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拟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通过划定旳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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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1 总则1.1为统一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和标准,以及《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

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

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3.2.1文本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3.3.1规划说明书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4.1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容:4.1.1总则4.1.2土地利用性质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表1(示例)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④如某地块是现状建成区,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4.1.3土地开发强度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均以容积率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4.1.4配套设施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2)的方式阐明对本规划单元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亦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

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⑴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可以不定位)。

⑵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

⑶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有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围及其保护要求。

⑷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围。

表2(示例)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4.1.5交通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和客运轨道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⑴本地区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⑵道路系统功能构成以及等级划分(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支路、小区路依次执行不得变更、路口不可变更、可有所调整但须达到原规定指标);客运轨道线路走向及敷设形式,站场位置及用地规模。

⑶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场站的控制要求。

4.1.6城市设计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尤其是绿化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4.1.7其它特殊设施针对其它特殊设施(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和风貌建筑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4.2 图则要求在1/2000的最新实测地形图上表达用地性质、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主要包括一下容:4.2.1用地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土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用地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2执行)。

4.2.2区域位置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本规划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围以本规划单元所在城区或分区的围为准,图中须突出城市网络的衔接关系。

4.2.3单元编号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另见有关市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

4.2.4地块划分地块划分的大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点地区、已建成区或旧城改造区,地块划分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对于新开发区或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地块则宜按照规定的“中类”进行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大类”划分。

4.2.5地块边界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

重点地块可注明边界各点坐标,坐标统一采用1990年市任意直角坐标系,坐标值整数位数不准省略,小数位保留至3位。

4.2.6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通用图形符号标注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

4.2.7交通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围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围。

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4.2.8市政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区域性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和高度。

具体包括:⑴市政设施用地: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泵站(包括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和加压泵站)、高中压调压站、污泥处置厂、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35kV及以上变电站;局、邮政局;燃气调压站、抢修站、服务站;供热热源点、热换站等单独用地设施;独立占地的环卫设施。

⑵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通过本区所要求地面控制宽度。

⑶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如河道兰线控制、铁路及轨道交通黑线控制)。

4.3 分图图则针对每一个规划单元“街坊”,在A3图纸上编制规划控制分图。

图中必须表达的容包括:地块编号、用地性质、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道路交叉点控制坐标和标高、公交站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以及其它主要市政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

分图图册包括以下三方面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⑴地块控制:地块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

配套设施必须用通用图形符号标示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若须注明其规模,则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备注”栏中表达。

⑵交通控制: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边道路交叉点的坐标和道路(包括交叉口)的红线控制围和宽度。

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人行步道,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⑶市政控制:明确表达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

具体包括:a.市政设施用地:包括水厂、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变电站、局、邮政支局(所)、燃气贮存站、瓶装供应站、服务站、高中压调压站或气化站等。

b.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或地块布置的大型管网走廊等用地。

⑷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5 规划说明书的编制容及深度规定5.1规划说明说是编制文本和图则的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操作性文件。

规划说明书应为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其容和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要求。

5.2规划说明书容5.2.1 前言阐明编制规划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委托、编制、公开展示、修改和审批过程等。

5.2.2 现状概况与分析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

编制规划说明书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规划单元的规划要求,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⑵自然条件及分析;⑶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至中类或小类)和开发方式等;⑷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及其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⑸人口分布现状;⑹建筑物状况: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⑺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⑻道路的红线、坐标、标高及断面,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⑼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⑽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资料;⑾所在地居民及用地单位对现状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⑿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意向;⒀将用地现状图和规划图中加入地籍图所界定的各用地单位界限,并在说明书中对地块界限的调整进行进一步说明,以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5.2.3 规划依据、原则与目标阐明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划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对本规划单元发展前景作出预测和分析,提出发展目标。

5.2.4 规划单元功能与规模通过全方位的分析归纳明确本规划单元在地区环境中的功能与发展方向,确定规划期控制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5.2.5 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研究本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及空间关系。

并提出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⑴本规划区及周边绿化系统及开敞空间系统的城市设计;⑵本规划区及周边高层建筑分布系统的城市设计;⑶本规划区及周边旅游观光系统的城市设计;⑷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提出建筑色彩、风格以及夜景灯光、广告或标志设置等要求。

5.2.6 用地布局确定本规划单元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规模。

5.2.7 地块控制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用地分类标准为依据,划分地块并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⑴城市发展备用地:指城市建成区边缘未充分利用的非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建成区近期发展难以确定使用性质的用地,为今后城区空间扩展和新增需求安排相应功能的用地。

⑵商住用地:指在市中心的某些地块,商业办公建筑中提供住宅功能的混合使用情况。

⑶地块划分:地块划分可考虑规划用地的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据用地的天然界线(山、河、湖、海等)、人工界线(主要道路、用地红线及其它设施)、行政管理区划以及用地功能布局和开发规模与能力等来进行划分;基本地块的划分应以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并有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出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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