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目录第一部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 4第二部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编制规则8第三部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19第一部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一、信息索引号编制规则说明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方便检索我省政府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机构代码、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月、信息流水号四部分计20位字母和数字组成。
编制规则如下:省、市、县代码(2位)+ 部门代码(3位)+ 业务处室代码(2位)+ 信息分类(4位,大类+ 子类)+ 编制年份(4位) + 编制月份(2位) + 流水号(3位)省、市、县代码:第一位。
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省政府为O,合肥为A,芜湖为B, 蚌埠为C,淮南为D,马鞍山为E,淮北为F,铜陵为G,安庆为H,黄山为J,阜阳为K,宿州为L,滁州为M,六安为N,宣城为P,巢湖为Q,池州为R ,亳州为S。
第二位。
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省、市级单位为A。
县(区)级单位从B开始由各市按英文字母顺序编码。
如:淮北市直FA濉溪县FB相山区FC烈山区FD杜集区FE部门代码:第三到第五位。
该段代码用于区分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省、市、县(区)三级相同部门使用相同的部门代码。
如:省教育厅、市、县(区)的教育局其部门代码都为004。
业务处室代码:第六、七位,如办公室01、业务一处02,按顺序进行排列。
不区分业务处室发布信息的单位,业务处室代码为00。
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代码:第八、九位为一级信息目录代码。
第十、十一位为二级信息目录代码。
没有二级信息目录的用00填充。
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07中长期发展规划0701专项规划0702年月代码:第十二到第十五位为年份代码,如:2006,2007。
第十六、十七位为月份代码,如:01,12。
信息发布流水号:第十八到第二十位,如:001,002。
二、编排实例说明如OA002020701200609004表示省发改委某处发布的业务公开类行政许可事项第四条信息,信息于2006年9月生成。
契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
附件3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备注1国税发〔1997〕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2国税函〔199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3国税函〔1999〕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国税函〔1999〕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5国税函〔1999〕6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6国税函〔1999〕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7国税函〔1999〕8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三条8国税函〔20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9国税函〔2000〕4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0国税函〔2001〕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1国税函〔2001〕6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2国税函〔2001〕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3国税函〔2002〕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4国税函〔2002〕1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15国税函〔2003〕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6国税函〔2003〕5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7国税函〔2003〕6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8国税函〔2003〕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9国税函〔2003〕9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0国税函〔2003〕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二条21国税函〔2003〕1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安徽等六省(区、市)电信资产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2国税函〔2003〕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3国税函〔2003〕12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24国税函〔2004〕3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25国税函〔2004〕8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五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26国税函〔2004〕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27国税发〔2004〕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8国税函〔2004〕10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29国税发〔2004〕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30国税发〔200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1国税发〔200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2国税函〔2005〕8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33国税函〔2005〕9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全文废止34国税函〔2005〕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35国税函〔2006〕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全文废止36国税函〔2006〕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7国税函〔2006〕7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38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废止第一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9国税函〔2007〕6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0国税函〔2007〕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废止文件中有关契税的规定41国税函〔2008〕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42国税函〔2008〕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43国税函〔2008〕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44国税函〔2008〕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45国税函〔2008〕1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6国税函〔2009〕6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全文废止47国税函〔2009〕6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48国税函〔2009〕7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契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9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废止第五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50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附件2中的《契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21•【文号】国税函[2003]125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关于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308号),要求明确该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所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若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特定企业,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函﹝1999﹞270号【发文日期】1999-11-22【实施时间】1999-10-2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1999年、2000年度逐级汇总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就地申报纳税。
二、我省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和控股的省邮电器材公司、线路器材厂、邮电设计院等企业一律由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和对独立核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监管级次监管到地、市级,延伸检查到县级移动通信企业。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分析报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分析报告摘要本文旨在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提供有关其财务表现的见解。
我们通过分析集团的财务报告、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数据,评估了其财务稳定性和运营效率。
报告还包括对集团未来发展的建议。
财务稳定性分析- 资产负债表: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公司总资产呈现稳步增长,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健康。
然而,短期债务偿还能力值得关注,当前负债较高。
资产负债表: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公司总资产呈现稳步增长,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健康。
然而,短期债务偿还能力值得关注,当前负债较高。
- 利润表:集团的净利润表现良好,保持了稳健的增长。
然而,营业成本的增加导致毛利率略有下降。
此外,其他经营成本的增加、税务成本的增加以及利息支出的增加也对净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压力。
利润表:集团的净利润表现良好,保持了稳健的增长。
然而,营业成本的增加导致毛利率略有下降。
此外,其他经营成本的增加、税务成本的增加以及利息支出的增加也对净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压力。
运营效率分析- 现金流量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现金流量表显示了其良好的现金流入状况。
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较高,反映了集团良好的经营能力。
然而,投资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量较高,需要更好地管理资金运用。
现金流量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现金流量表显示了其良好的现金流入状况。
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较高,反映了集团良好的经营能力。
然而,投资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量较高,需要更好地管理资金运用。
- 财务指标:资产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显示集团的运营效率较高,但应密切关注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应付账款周转率,以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回笼。
财务指标:资产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显示集团的运营效率较高,但应密切关注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应付账款周转率,以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回笼。
建议- 加强短期债务的管理,以降低财务风险。
- 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降低营业成本,提高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2.09•【文号】国税函[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号2003年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 , 照《 按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 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 算 、 级 分
管理 、 就地预交 、 集中 清算 所得税 问题的 通知》 国税 发( 0 1 1 ( 2 0 ]3号 ) 的有 关规定 , 以各成员企业
汇总( 合并) 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 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 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 , 切实履行纳税检壹和监管职责。 六、 联通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 , 因成员企业 情况发 生变化 。 需调整 合并纳 税成员企业范
围、 变更成员企业名称、 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 的, 国家税务总局另 行明确 。 报
附件 :略)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 中国 网络通信 集团公 司合 并缴 纳企 业所得税 问题 的通 知
(05 1 月 1 20年 2 5日 固税函 [ 0 5 1 8 号) 20 ] 18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关于中围网通集团公 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请 示》中 网集团 ( 财务( 0 5 3 2号) 经研究 . 2 0)2 。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 展 。 现将该集 团公司合并缴
维普资讯
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在企业改 组、 改制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 ,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 .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 认后 , 从股权发 生变化的年度 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 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 的有关规 定 . 应 向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国税函[2001]381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2001年6月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c30110--010829wkj。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无为县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 音.数据.多媒体等);IP 电话及互
信、IP 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 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 电
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 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
与移动通信、IP 电话和互联网 设;移动通信、IP 电话和互联网等设
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 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
值电信业务;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IP 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 电话和互
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 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 电话和
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 电话
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 移动通信、IP 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
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 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
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 电话设 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出售、
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 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 电话设
提供售后服务;设计、制作广 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财税[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一、契税的概念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房产、土地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条例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细则第5条,我认为对其概念的把握与土地增值税中的规定相同)三、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四、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六、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七、所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3、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3)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八、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每天前进一小步成就我们一大步 1依据条例第1条和细则第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其中的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九、契税的税率依据条例规定税率为3%——5%。
我省在1999年制定的《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5条中规定税率为4%,在实际工作中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1、商业用房、住宅、土地契税税率为4%;2、2008年11月1日以后至2010年9月30日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减半征收(即为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陵路营业厅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陵路营业厅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陵路营业厅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陵路营业厅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电信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皖财企〔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有关省直预算单位,有关省属企业,各市财政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为做好全省2020年国有企业快报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范围(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应全部纳入国有企业快报编制范围。
各报送单位的快报统计范围和口径应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一致,实行全级次上报。
(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快报数据应剔除所在地的中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省属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数据,防止重复填报。
二、报送方式2020年,我省国有企业快报通过安徽省财政厅二级部署的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报送,地址为https://218.22.1.75。
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企业的信息是否涉密。
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可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
三、报送要求(一)各报送单位除编制当月汇总(合并)数据外,还应同时报送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务必于次月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
各报送单位要及时做好对快报数据的审核、分析和汇总工作,提高快报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国税函[2005]1086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5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5〕59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其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度起,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移动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函﹝2006﹞263号【发文日期】2006-10-20【实施时间】2006-10-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安移动财〔2006〕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05号)精神,经研究, 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期间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由省公司和各市公司分别按照应税保险金所属期当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确定适用税率,直接以公司支付的当年应税保险金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对因一次性补缴税款数额较大、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在3年期限以内,将税款平均分摊入库。
二、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4月后为职工支付的应税保险金,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暂存在集体帐户中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凡企业能够提供受益员工明细数额的,将受益员工应分配的应税补充养老保险金并入其购买当月受益员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不能提供受益员工明细数额的,将补充养老保险集体帐户内的应税保险金总额平均分配到每位受益员工后,并入其购买当月受益员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现将《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9日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283号,以下简称财预〔2012〕22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法人总机构企业,并跨市不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上述企业,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
其中,法人企业下属跨市经营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财预[2002]322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所得税退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所得税退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一、退库范围(一)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办法(以下简称“先征后退”)需要退库的;(二)企业按计划预缴所得税税款,在税款清算时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三)多缴的所得税及应退的利息;(四)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罚款、滞纳金;(五)其他需要退库的所得税。
退还预缴税款、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不计付利息。
二、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承担,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
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库的部分),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库:(一)中央企业(含中央独资企业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符合《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二条规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统一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中央总金库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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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营改增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14]9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
营改增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4〕9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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