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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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目录第一部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 4第二部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编制规则8第三部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19第一部分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一、信息索引号编制规则说明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方便检索我省政府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机构代码、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月、信息流水号四部分计20位字母和数字组成。

编制规则如下:省、市、县代码(2位)+ 部门代码(3位)+ 业务处室代码(2位)+ 信息分类(4位,大类+ 子类)+ 编制年份(4位) + 编制月份(2位) + 流水号(3位)省、市、县代码:第一位。

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省政府为O,合肥为A,芜湖为B, 蚌埠为C,淮南为D,马鞍山为E,淮北为F,铜陵为G,安庆为H,黄山为J,阜阳为K,宿州为L,滁州为M,六安为N,宣城为P,巢湖为Q,池州为R ,亳州为S。

第二位。

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省、市级单位为A。

县(区)级单位从B开始由各市按英文字母顺序编码。

如:淮北市直FA濉溪县FB相山区FC烈山区FD杜集区FE部门代码:第三到第五位。

该段代码用于区分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省、市、县(区)三级相同部门使用相同的部门代码。

如:省教育厅、市、县(区)的教育局其部门代码都为004。

业务处室代码:第六、七位,如办公室01、业务一处02,按顺序进行排列。

不区分业务处室发布信息的单位,业务处室代码为00。

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代码:第八、九位为一级信息目录代码。

第十、十一位为二级信息目录代码。

没有二级信息目录的用00填充。

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07中长期发展规划0701专项规划0702年月代码:第十二到第十五位为年份代码,如:2006,2007。

第十六、十七位为月份代码,如:01,12。

信息发布流水号:第十八到第二十位,如:001,002。

二、编排实例说明如OA002020701200609004表示省发改委某处发布的业务公开类行政许可事项第四条信息,信息于2006年9月生成。

契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

契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

附件3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备注1国税发〔1997〕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2国税函〔199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3国税函〔1999〕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国税函〔1999〕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5国税函〔1999〕6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6国税函〔1999〕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7国税函〔1999〕8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三条8国税函〔20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9国税函〔2000〕4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0国税函〔2001〕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1国税函〔2001〕6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2国税函〔2001〕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3国税函〔2002〕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4国税函〔2002〕1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15国税函〔2003〕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6国税函〔2003〕5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7国税函〔2003〕6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8国税函〔2003〕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9国税函〔2003〕9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0国税函〔2003〕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二条21国税函〔2003〕1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安徽等六省(区、市)电信资产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2国税函〔2003〕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3国税函〔2003〕12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24国税函〔2004〕3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25国税函〔2004〕8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五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26国税函〔2004〕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27国税发〔2004〕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8国税函〔2004〕10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29国税发〔2004〕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30国税发〔200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1国税发〔200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2国税函〔2005〕8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33国税函〔2005〕9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全文废止34国税函〔2005〕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35国税函〔2006〕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全文废止36国税函〔2006〕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7国税函〔2006〕7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38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废止第一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9国税函〔2007〕6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0国税函〔2007〕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废止文件中有关契税的规定41国税函〔2008〕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42国税函〔2008〕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43国税函〔2008〕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44国税函〔2008〕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45国税函〔2008〕1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6国税函〔2009〕6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全文废止47国税函〔2009〕6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48国税函〔2009〕7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契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9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废止第五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50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附件2中的《契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21•【文号】国税函[2003]125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关于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308号),要求明确该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所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若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特定企业,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函﹝1999﹞270号【发文日期】1999-11-22【实施时间】1999-10-2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1999年、2000年度逐级汇总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就地申报纳税。

二、我省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和控股的省邮电器材公司、线路器材厂、邮电设计院等企业一律由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和对独立核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监管级次监管到地、市级,延伸检查到县级移动通信企业。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分析报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分析报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分析报告摘要本文旨在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提供有关其财务表现的见解。

我们通过分析集团的财务报告、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数据,评估了其财务稳定性和运营效率。

报告还包括对集团未来发展的建议。

财务稳定性分析- 资产负债表: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公司总资产呈现稳步增长,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健康。

然而,短期债务偿还能力值得关注,当前负债较高。

资产负债表: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公司总资产呈现稳步增长,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健康。

然而,短期债务偿还能力值得关注,当前负债较高。

- 利润表:集团的净利润表现良好,保持了稳健的增长。

然而,营业成本的增加导致毛利率略有下降。

此外,其他经营成本的增加、税务成本的增加以及利息支出的增加也对净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压力。

利润表:集团的净利润表现良好,保持了稳健的增长。

然而,营业成本的增加导致毛利率略有下降。

此外,其他经营成本的增加、税务成本的增加以及利息支出的增加也对净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压力。

运营效率分析- 现金流量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现金流量表显示了其良好的现金流入状况。

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较高,反映了集团良好的经营能力。

然而,投资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量较高,需要更好地管理资金运用。

现金流量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现金流量表显示了其良好的现金流入状况。

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较高,反映了集团良好的经营能力。

然而,投资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量较高,需要更好地管理资金运用。

- 财务指标:资产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显示集团的运营效率较高,但应密切关注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应付账款周转率,以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回笼。

财务指标:资产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显示集团的运营效率较高,但应密切关注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应付账款周转率,以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回笼。

建议- 加强短期债务的管理,以降低财务风险。

- 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降低营业成本,提高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2.09•【文号】国税函[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号2003年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 , 照《 按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 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 算 、 级 分
管理 、 就地预交 、 集中 清算 所得税 问题的 通知》 国税 发( 0 1 1 ( 2 0 ]3号 ) 的有 关规定 , 以各成员企业
汇总( 合并) 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 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 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 , 切实履行纳税检壹和监管职责。 六、 联通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 , 因成员企业 情况发 生变化 。 需调整 合并纳 税成员企业范
围、 变更成员企业名称、 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 的, 国家税务总局另 行明确 。 报
附件 :略)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 中国 网络通信 集团公 司合 并缴 纳企 业所得税 问题 的通 知
(05 1 月 1 20年 2 5日 固税函 [ 0 5 1 8 号) 20 ] 18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关于中围网通集团公 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请 示》中 网集团 ( 财务( 0 5 3 2号) 经研究 . 2 0)2 。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 展 。 现将该集 团公司合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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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在企业改 组、 改制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 ,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 .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 认后 , 从股权发 生变化的年度 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 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 的有关规 定 . 应 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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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营改增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14]9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
营改增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4〕9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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