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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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五听:1、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2、心理学在司法审判中的实践应用。3、它比神权思想更进步。4、是西周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

亲亲得相首匿:亲属间互相藏匿,包庇隐瞒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卑幼亲属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对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三司推事:对于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对于地方性重大疑难案件,不能解至中央的,则派三司使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部门官员前往审理,也称小三司。

三司会审:对于全国性的重大案件或者皇帝交办的大狱重囚,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的主管官员组成国家最高级别的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简答:

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形式要件: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继承制度: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家财继承,诸子均分制。(4)离婚的要件: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礼刑关系:

(1)礼刑关系是中国古代法制史最主要的线索,自西周时“以德配天”发展到汉唐的“明德慎罚”,再到明朝的“明刑弼教”,无不是在解决礼刑关系问题。

(2)中国古代的礼,从精神上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即“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3)“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简述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秦朝法律规定以身高作为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

2、刑事责任时效:被告人死亡,不追究责任;赦免令发布,赦免前的犯罪一律不追究。

3、区分犯罪人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4、犯罪连坐原则。

5、诬告反坐原则。

6、从重从轻: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教唆犯加重;自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7、同罪异罚原则。

如何理解春秋决狱:伴随着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法律内容开始儒家化,在西汉中期产生了一种新的司法审判制度,它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和审判原则,是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法律指导思想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

三大适用原则;1、重大政治案件或重大司法疑难案件2、某一案件的法律规定出现空白时3、国家法与习惯法出现冲突时。自汉初,在断狱时,除依据法律条文外,还直接引用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和事例作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一般案件仍然依据制定法和正常司法程序审理。

原心定罪:强调根据犯罪的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主观条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衡量

一个人的目的、动机是否正当,是善是恶的主要标准则是儒家提倡的封建宗法伦理道德。如何评价引经决狱:

优点;1、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2、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3、量刑是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4、对封建法律中有违人情之处有所纠正。5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6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缺点:1、有时舍法律条文另寻定罪量刑的标准,使法律失去权威,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2、由于经义不是明确条文,易断章取义。

汉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1)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缇萦上书。

(2)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西汉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具体是:把黥(脸

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割鼻子并

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这样传统的墨、、剕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趾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刑、斩左趾刑,结果导致

受刑者多被打死。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把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等。这样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此外,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以及诽谤罪等。总之,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外,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定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础。

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主要内容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所谓“德主刑辅”,其基本要义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而这均不可缺少,要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二者地位不同,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二)立法要宽简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所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四)强调执法严明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不等于一个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唐初统治集团认识到这一点,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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