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墙体材料烧结砖瓦行业准入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墙体材料烧结砖瓦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烧结砖瓦行业生产秩序,有效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好节能减排;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促进烧结砖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烧结砖瓦行业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或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改建)烧结砖瓦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新建或改建扩建砖瓦生产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禁止毁田烧砖。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生态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得建设烧结砖瓦生产企业。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烧结砖瓦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粘土砖厂;已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
(四)为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对烧结砖瓦实施分地区指导和区别对待的政策。
1、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的城市,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资源较为丰富的西部地区,要发展粘土空
心制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
2、烧结砖瓦企业和质量的管理必须满足《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烧结砖瓦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要求,完善质量检测手段。二、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和改(扩)建烧结砖瓦项目
1、严禁建设粘土实心砖项目(装饰砖、铺地砖及其它特种用途的砖除外)。
2、大中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新建和改(扩)建烧结砖企业单线生产规模不小于5000万块(折普通砖)/年;其它地区单线生产规模不小于3000万块(折普通砖)/年;烧结瓦企业单线生产规模不小于70万m2/年。
3、新建和改(扩)建烧结砖瓦企业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节能设计要求,待(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规范)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
4、新建和改(扩)建烧结砖瓦企业必须采用人工干燥和隧道窑的生产工艺。
5、新建和改(扩)建隧道窑的宽度必须在3m以上(含3m),正常生产时。窑体维护结构温度无阳光照射时外墙不高于环境温度5℃,窑顶不高于环境温度8℃。以煤矸石等含热能工业废渣为原料且不用商品燃料补充热量、余热充分利用后仍有富余的可不作要求。
6、新建和改(扩)建烧结砖瓦企业应采用正常挤出压力2.0MPa
以上、真空度≤-0.092MPa的真空挤出机。(二)现有企业
1、在国家政策规定的"禁实"城市,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禁实"工作。其他地区逐步实施改造,到2015年底前全行业完成"禁实"工作。
2、2012年底前,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的城市,全部淘汰自然干燥,非真空挤出机、单线年产量在3000万块(含3000万块,折普通砖)以下的烧结砖厂。
3、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自然干燥、轮窑焙烧的烧结砖厂和单线年产量10万m2(含10万m2)以下烧结瓦厂。
4、2020年底前,全部淘汰轮窑焙烧的烧结砖厂和单线年产量50万m2(含50万m2)以下烧结瓦厂。
5、用于古建筑维修和原产地保护仿古建筑用砖,可保留传统生产方式,但必须由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6、依法立即淘汰砖瓦简易轮窑、土窑生产工艺与装备。
三、品种、质量
1、烧结普通砖应符合GB5101(烧结普通转)标准的规定。
2、烧结多孔砖应符合GB13544(烧结多孔砖)标准的规定。
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应符合GB13545(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