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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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
最近有业内人士做了一个统计,在开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发生争议的事项,三成以上涉及投标文件密封。

这是为什么呢?
大家知道,密封和密封检查做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要点:
其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部分的密封要求。

其二、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其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其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其五、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通过对十份不同招标文件的梳理,归纳出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规定共有六点:
一、对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有密封及包装要求;
二、对“资格证明投标文件”和“商务技术投标文件”有密封及包装要求;
三、对“开标一览表”(小信封)有密封及包装要求;
四、对包装袋有标识要求;
五、对封条及封条签字、盖章有要求;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通过采访,还了解到,开标现场关于密封和密封检查的争议集中在: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是指未单独密封;
二、密封处的签字、盖章及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外包装不规范、不完好。

这就令人困惑不解:既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可为什么没有拒收呢?
与几位采购代理机构老总深入交流得知,投标文件现在都是在交易场所现场递交,交易场所全程录音录像,投标人也在现场,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基本不可能,因此对密封检查不够重视。

而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关注的重点是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所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也就没有那么严格。

这就造成了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规定非常严苛、繁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査却不既重视、也不严密,纸面要求与实际行动极不协调。

实际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未真正意识到,接受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检査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不然,招标文件为什么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规定得那么严苛、繁琐呢?
们回头来看看开标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如何检査的。

由于法律只规定开标时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却未明确应如何检查。

于是,推举出来的投标人代表在检査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时,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一笔带过,不去认真检查递交后到开标前这段时间是否被他人开启过;检査他人投标文件时却是异乎寻常地认真,一旦发现别人密封方面有一点点瑕疵,则坚决主张把他人排斥在外。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査,变成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再检查。

这样的密封检查严重变了味:名义上是检査投标文件有无被泄漏,实际上演变成了排斥竞争对手的杀手锏。

目前开标现场关于密封的争议就是这样产生的。

对此,认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和密封检查,其核心是保证投标文件在递交后至开标前不被他人开启,不被相关人员透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损害其合法权益。

而严苛的投标文件密封形式方面的检查,既可能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流失效率,又会引发争议,消耗大量精力去应对。

为了做好密封检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提两点建议供参考: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放宽和简化对投标文件密封的形式要求;
二、政府部门在修订管理办法时需进一步明确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査的要求。

比如:谁来检查?检查什么?这些都应规定得明确、具体、可操作。

现有法律规定,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普遍的做法是,一个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认为,应当改为投标人各自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只要没有被拆封就OK了。

这样的密封检查,既保证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真正回归到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本意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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