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和征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公园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森林公园实行保护优先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景观的传承。
第五条森林公园实行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升公园的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功能。
第六条森林公园实行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决策和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园的可持续管理和发展。
第四章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要求,合理划定公园的边界和分区,并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步道、观景台和生态展示中心等设施,提供自然观赏和环境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游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倡文明观光和环保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园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承担修复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森林公园的自然资源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公园是指经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特定区域,用于保护和弘扬自然、文化、历史等价值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森林公园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理念,促进公众对自然环境、生态文明的认知和尊重。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森林公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对于森林公园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历史背景等各种要素,确保公园功能的完善性和系统性。
第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合理划定边界,并建立明确的公园标识,以方便公众识别和区分。
第七条森林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严禁非法开采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八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利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应当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园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森林公园内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气象、水质、生态等环境指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保护。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捕猎、伐木、采矿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严禁随意排放垃圾和污水。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携带可燃物品和易燃物品,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搭建露天火堆,以确保公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尊重自然,保护动植物资源,禁止捕捉、猎杀和驱赶野生动物,严禁非法采集和销售珍稀植物。
第四章森林公园公众服务第十四条森林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服务设施,包括观景台、教育展示馆、游客中心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素养。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制定游览规则和安全指南,提供安全、便捷的游览路线和设施,保障公众的安全。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通知》渝文审〔2015〕7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林业局2015年3月2日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分级保护第六条划分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级。
市级森林公园管理规章制度
市级森林公园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绿色空间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设立的市级森林公园,规范和统一各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保护公园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的休闲娱乐服务,促进市民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完善管理流程,确保公园环境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公园规划建设第六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公园规划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公园建设,提升绿化覆盖率,提高生态服务功能。
第八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公众意见,采纳有关专家和群众建议,合理布局公园功能分区,提升公园景观品质。
第九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保障公园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确保工程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第三章公园保洁维护第十一条公园保洁工作是市级森林公园管理的基本内容,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持公园整洁。
第十二条公园保洁工作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覆盖面积和频次。
第十三条公园内垃圾分类收集,保洁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公园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是市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重要环节,保洁人员应当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
第十五条公园植物养护工作是市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重要内容,保洁人员应当及时修剪、浇水、施肥,确保植物生长良好。
第四章公园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公园安全防范,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公园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是市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处理。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概述森林公园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保护区域,旨在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系统,并为公众提供休闲和娱乐活动的场所。
为了有效管理森林公园,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公园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责任、游客行为规范等方面。
二、组织结构1. 管理委员会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方针和政策,并监督和评估公园的管理工作。
2. 管理团队森林公园管理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生态学家、保护工作者、导游等。
他们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园巡逻、生态监测、游客引导等。
3. 保洁人员森林公园保洁人员负责公园内的卫生清理工作,包括垃圾收集、道路清扫等。
他们需保持公园的整洁和美观。
三、管理责任1. 生态保护森林公园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生态环境。
管理团队应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野火和非法砍伐,并定期进行生态监测和评估。
2. 安全管理管理团队应严格控制游客的活动范围,确保游客不违反公园规定,不破坏环境和植物。
同时,应加强游客安全教育,提供紧急救援措施。
3. 游客服务管理团队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制定游览线路、提供解说服务、设立观景台等。
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吸引更多游客感受大自然的魅力。
四、游客行为规范1. 自觉遵守规定游客应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规定,不随意破坏或污染自然环境,保持公园的整洁和安静。
2. 不采集动植物游客不得采集公园内的动植物,包括花草、昆虫、鸟类等。
保护动植物是维护公园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3. 不乱丢垃圾游客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不乱丢垃圾。
保持公园的清洁是每个游客应尽的责任。
4. 不烧火游客不得在森林公园内进行露天烧火,以免引发火灾。
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
五、管理措施1. 游客限流为了控制游客数量,管理团队可采用预约制、限流措施等,以确保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不受过度人流的影响。
森林公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森林公园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森林公园的正常秩序,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森林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森林公园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森林公园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防范措施1. 人员安全(1)游客进入森林公园,需购买门票,并接受安全检查。
(2)游客应遵守公园规定,不得在危险区域游玩,不得攀爬树木、岩石等。
(3)游客应穿戴适合的衣物和鞋子,注意防滑、防摔。
(4)游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2. 设施安全(1)公园内所有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2)公园内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损坏。
(3)公园内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存放,禁止在公园内吸烟、用火。
3. 食品安全(1)公园内餐饮服务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食品安全。
(2)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
4. 环境安全(1)公园内应保持环境卫生,禁止乱扔垃圾、破坏植被。
(2)公园内禁止乱捕滥猎、乱采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安全教育培训1. 森林公园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森林公园应组织游客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调查原因,查明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现场,确保事故原因调查的准确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森林公园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森林公园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引言森林公园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自然生态,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满足人们与大自然互动的需求。
为了保证森林公园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利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公园开放时间为了保证游客的安全和体验,森林公园设定以下开放时间:1. 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2. 周末和节假日:上午8点至下午6点。
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公告。
三、入园规定1. 游客应遵守公园内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尊重自然环境,保护植物和动物资源;2. 游客需要提前购买入园票,入园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4.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园,但导盲犬、残疾人辅助动物等特殊情况除外;5. 禁止在公园内吸烟、乱丢垃圾、野外露营、非法砍伐树木等行为;6. 游客需自觉维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意涂写、损坏设施设备。
四、环境保护1.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措施保护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维护动植物的自然生长;2. 游客不得破坏、采集公园内的动植物,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地貌;3. 禁止在公园内放飞无人机、燃放烟花爆竹、钓鱼等破坏环境的行为;4. 禁止在公园内使用禁止性药物,禁止非法捕猎、非法盗伐、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5. 游客需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要求,爱护自然资源,不乱扔垃圾。
五、安全管理1. 公园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控和维护游客的安全;2. 游客应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3. 在公园内不得违规攀爬、游泳、探险等危险行为,不得沿野外小道私自进入禁止区域;4. 游客需自觉保管个人财物,不得随意放置贵重物品,一旦财物损失由游客自己负责;5. 游客在公园内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六、活动管理1. 在公园内进行特殊活动(如大型演出、野外拓展等)前,需提前向公园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许可;2. 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游客人数,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3. 禁止在公园内擅自张贴海报、张贴广告、开设游艺设施等商业活动。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市林业局2019年第45次党组会研究,对《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重庆市林业局2020年1月7日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2.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渝林护〔1999〕5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造〔2014〕72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隔离带工程建设的决定(渝林防火〔2000〕1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计〔2018〕1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2.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政法〔2012〕10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4号)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3号)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2号)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9号)1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号)1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8〕103号)1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林资〔2006〕84号)1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06〕53号)14.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制发全市林木采伐申请文书(式样)的通知(渝林资〔2015〕6号)1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停止松脂采集活动的通知(渝林资〔2009〕39号)1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渝林资〔2011〕37号)1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资〔2011〕40号)1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12〕12号)1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渝林资〔2013〕46号)2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渝林资〔2013〕49号)2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5号)2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9号)2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2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3号)2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9号)2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科技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6号)2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7号)2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木本油料种苗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油〔2018〕9号)2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渝林资〔2018〕211号)30.重庆市林业局公告(2019年第2号)3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场〔2018〕11号)3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场〔2019〕5号)——结束——。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渝林规范〔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经2023年9月2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市级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市具有典型性;或者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文化价值。
(三)土地权属明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设立市级湿地公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景观和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城市森林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一)公共投资建设绿地。
由公共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社区游园、道路、城市生态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或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租赁等形式(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绿地。
社会单位在各类建设中配套建设的附属绿地或由社会单位(个人)认建、认养的各类绿地由社会单位(个人)负责管护。
(三)其他投资建设绿地。
由社会单位(个人)与政府联建或社会单位建设后移交给政府的城市园林绿地,按建设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
二、实施分级管护(一)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的性质、位置和景观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划分为一级管护和二级管护。
其中,城市公园绿地、城市主干道两侧及转盘(节点)等重要位置的绿地按照一级要求管护,其余绿地按照二级要求管护。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渝林政法[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3 年11 月5 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3〕43 号)并予公布,《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于2013 年11 月5 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3〕44 号)并予公布。
现将2 个规范性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局2013年11月7日附件1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市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能够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种质资源收集库、子代测定林、试验示范林、良种培育圃。
第四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与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由市林木种苗站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重庆市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7、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建立管护(保护)台帐;对不尽责、不能胜任承包管护(保护)工作 的,有权按约定扣减承包管护(保护)费或终止管护(保护)合同。
8、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夕M穷害保险。
9、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管护(保护)费。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完成管护(保护)责任区域内森林的日常巡护工作,防火戒严期及可能造成森林破坏的敏感期按照甲方具体 要求加强巡护工作。
第二条除商品林中人工林外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然林保护修复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 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 域实行重点管护。
2、完成巡护记录(包括按甲方要求使用智能终端完成巡护电子记录),主要记录巡护时间、路线和巡护中发现 破坏森林资源情况及乙方的处置措施等。
3、对管护(保护)责任区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 病虫鼠害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猎里?⅛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重点野生 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一)宣传森林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九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保护)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做好巡山护林日志等记录,有关 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保护)合同,完成彳壬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单 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森林公园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障森林公园资源安全,维护森林公园生态平衡,提高森林公园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森林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是森林公园的行政主体,负责森林公园的全面管理工作。
2.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定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措施;(3)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4)负责森林公园生态旅游、科普教育、休闲健身等工作;(5)协调解决森林公园内外的有关问题。
三、资源保护与管理1.森林资源保护(1)严禁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2)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禁止非法猎捕、贩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4)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2.水资源管理(1)加强水资源保护,严禁非法取水、污染水源;(2)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森林公园生态用水需求;(3)加强水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水污染事件。
3.土地资源管理(1)合理规划森林公园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2)严禁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3)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土地利用率。
4.生物多样性保护(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平衡;(2)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状况;(3)加强物种引进和驯化工作,丰富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
四、生态旅游管理1.生态旅游规划(1)根据森林公园资源特点,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合理布局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3)加强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2.生态旅游管理(1)实行门票制度,合理调控游客流量;(2)加强景区管理,确保景区环境整洁、秩序井然;(3)加强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4)开展生态旅游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环保意识。
五、科普教育管理1.科普教育规划(1)制定森林公园科普教育发展规划;(2)加强科普教育设施建设,提高科普教育水平;(3)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教育活动。
2023年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修订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23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23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已经市林业局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联系人:李升莲,电话:61965307)重庆市林业局2021年8月27日附件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为指导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积极发挥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生态旅游、自然教育和森林康养等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等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依法设立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含生态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认识,以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着力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保护优先。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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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事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国有、集体,个体森林公园,以及对森林公园进行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森林公园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二章森林公园的建立
第四条建立森林公园的地域必须具有森林景观优美,有旅游、科考、保护、开发价值和一定数量的森林资源。
第五条申报建立森林公园的业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立森林公园的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的图表、照片等资料;
(二)依法享有拟建森林公园所辖林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观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市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建园面积一般应在100公顷以上;
(三)区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建园面积一般应在50公顷以上。
第七条森林公园审批程序: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审批程序·
由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组织有规划设计乙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出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景点、景物照片及声像材料)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二)市级森林公园审批程序
由建立市级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组织有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并提出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景点、景物照片),报市林业局审批。
(三)县级森林公园审批程序
由建立县级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组织有规划设计丁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森林公园的保护
第八条森林公园必须严格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九条凡是森林公园的森林都应纳入公益林保护的范围,禁止从事经营性采伐。
第十条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狩猎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从事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景观和非法侵占林地的活动。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杜绝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必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污染的治理,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一切行为。
第十四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森林公园拍摄影片、电视、采集标本、科学考察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规定。
涉及外国人的,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占用或者转让手续。
并依法交纳有关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森林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做好园内的森林病虫防治工作,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治”的原则。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严格加以保护。
第四章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在森林公园批准建立之后,由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
1、国家级、市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批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批准,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担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须具备“甲级”林业勘察设计证书或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规划市级森林公园须具备“乙级”及其以上勘察设计证书或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规划县级森林公园须具备“丙级”及其以上勘察设计证书或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也可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但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三条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投资开发,但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三者之间的关系,注重永续利用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凡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中有违法和违反本办法行为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用火、烧烤食物;
(二)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三)乱丢乱扔生活垃圾;
(四)伤害或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
(五)擅自从事野生动植物采集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森林公园的旅游活动,应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旅游行业的有关标准及其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