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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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精选篇)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精选篇)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第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公园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森林公园实行保护优先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景观的传承。

第五条森林公园实行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升公园的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功能。

第六条森林公园实行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决策和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园的可持续管理和发展。

第四章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要求,合理划定公园的边界和分区,并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步道、观景台和生态展示中心等设施,提供自然观赏和环境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游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倡文明观光和环保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园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承担修复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森林公园的自然资源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公园是指经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特定区域,用于保护和弘扬自然、文化、历史等价值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森林公园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理念,促进公众对自然环境、生态文明的认知和尊重。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园的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森林公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对于森林公园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历史背景等各种要素,确保公园功能的完善性和系统性。

第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合理划定边界,并建立明确的公园标识,以方便公众识别和区分。

第七条森林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严禁非法开采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八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利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应当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园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森林公园内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气象、水质、生态等环境指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保护。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捕猎、伐木、采矿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严禁随意排放垃圾和污水。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内禁止携带可燃物品和易燃物品,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搭建露天火堆,以确保公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尊重自然,保护动植物资源,禁止捕捉、猎杀和驱赶野生动物,严禁非法采集和销售珍稀植物。

第四章森林公园公众服务第十四条森林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服务设施,包括观景台、教育展示馆、游客中心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素养。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制定游览规则和安全指南,提供安全、便捷的游览路线和设施,保障公众的安全。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公布施行等9则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公布施行等9则

优贷款利率 , 增加中长期贷款( 三年期贷款 ) 比例等 融资服务 。双方将发挥各 自的行业及专业优势 , 在 市场开拓 、 融资项 目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 安徽 省 林 下经 济 发展 规划 ( 2 0 1 2 — 2 0 1 6年 ) 出
台 。根据 规划 , 我省 将全 面实 施林 下经 济发 展 “ 5 2 1 1 工程 ” , 即到 2 0 1 6年 , 全 省形 成五 大特 色林 下经 济示
万亩 ; 三 是县城 生 态 防护林带 绿化 工程 , 以县城 建成
木健康卡应用推广试点启动会。国家网络森林医院 是基于互联网的林业有害生物公共服务平 台 , 用户
林木健康卡是网络森林 医院的一个重要系统 , 相当 于 为广 大 涉 林 单 位 和 林 户 的林 木 建 立 了 电 子 “ 病 历” 。我省宁国市被列为全 国首批试点单位。
铜陵牡丹作为独有 的传统林业特色资源 ,药用 、 观
赏 、油用 价值兼 具 ,是 我省重 要 的油用 牡丹 种植 基 地 。该 市计 划 到 2 0 2 2年 建 成 中 国油 用 牡 丹 良种 基 地 和安徽 油用 牡丹 精深加 工 基地 。 国 家 网络 森 林 医院用户 林木健 康 卡应 用推 广试 点在 宁 国 市启 动 。9月 2 4日, 国家林 业局 森 林病 虫 害 防治 总站在 宁 国市 召开 国家 网络 森林 医院 用户林
阜阳市全面恢复乡镇林业工作站。近 日, 阜 阳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 《 关于恢复乡镇 ( 街道办事 处) 林业工作站的通知》 ( 阜编 ̄ 2 o 1 3 ] 5 4 号) , 在全市 范 围 内全 面恢 复 乡镇 林 业工 作 站 , 确定各乡 、 镇、 街 道办事处林业工作站为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编 制2 名, 隶属于县( 市、 区) 林业局管理。《 通知》 同时 明确 了乡镇林 业 工作 站 的主要 职责 。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维普资讯
第十七条
在 已经批准设立 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
禁止采伐 、 损毁和擅 自移植森林公 园内古树名木 。 禁止在森林公 园内采集或者猎捕 、 伤害国家 和省保护
区内的实验区、 地质公园内申 请设立森林公园的, 应当报 风景名胜区、 然保护区、 自 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在已经批准设立 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 区或 者自 然保护区、 地质公园的, 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应当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 地 质公 园地域 范围基本一 致 的, ,所在地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应当根据精简、 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 确定一个 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批 准设 立 的森林公 园 ,由县级 以上人
准机关 批准 。
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 和个人 ,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第八条
设立与建设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会 同有
第十六条
规定 。
县级森林公 园的设 立 由省人 民政 府另行
关部门, 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 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 门组 织编制 森林 公园总 体规划 ,
的野生动植物。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集或者猎捕的, 应当依
法办 理采集证或 者猎捕证 ,并按 照采集证或者猎捕证规 定 的种类 、 数量 、 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或者猎捕 。 第二十 五条 森 林公 园的树种 调整 和林 相改 造 , 应 当符合森林公 园总体规划 。 游览 区内的林 木 , 除抚育性或
护, 禁止在森林公 园内采石 、 采矿 、 挖砂 、 取土 。因维护森 林 公园 内的道路 、 设施 , 确需在森林公 园 内挖砂 、 取土的 , 应 当经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行 政主管部 门批准 ,并在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 。 森林公 园内的居民因特殊需要 , 必须在森林公园内挖 砂 、 自用的, 取土 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 。 因挖 砂 、 造成植被破坏 的 , 当负责恢复。 取土 应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 园内的沼泽 、 河床 、 湖泊 、 溪流 、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概述森林公园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保护区域,旨在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系统,并为公众提供休闲和娱乐活动的场所。

为了有效管理森林公园,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公园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责任、游客行为规范等方面。

二、组织结构1. 管理委员会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方针和政策,并监督和评估公园的管理工作。

2. 管理团队森林公园管理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生态学家、保护工作者、导游等。

他们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园巡逻、生态监测、游客引导等。

3. 保洁人员森林公园保洁人员负责公园内的卫生清理工作,包括垃圾收集、道路清扫等。

他们需保持公园的整洁和美观。

三、管理责任1. 生态保护森林公园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生态环境。

管理团队应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野火和非法砍伐,并定期进行生态监测和评估。

2. 安全管理管理团队应严格控制游客的活动范围,确保游客不违反公园规定,不破坏环境和植物。

同时,应加强游客安全教育,提供紧急救援措施。

3. 游客服务管理团队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制定游览线路、提供解说服务、设立观景台等。

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吸引更多游客感受大自然的魅力。

四、游客行为规范1. 自觉遵守规定游客应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规定,不随意破坏或污染自然环境,保持公园的整洁和安静。

2. 不采集动植物游客不得采集公园内的动植物,包括花草、昆虫、鸟类等。

保护动植物是维护公园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3. 不乱丢垃圾游客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不乱丢垃圾。

保持公园的清洁是每个游客应尽的责任。

4. 不烧火游客不得在森林公园内进行露天烧火,以免引发火灾。

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

五、管理措施1. 游客限流为了控制游客数量,管理团队可采用预约制、限流措施等,以确保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不受过度人流的影响。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令第27 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7.17•【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0.07.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0年7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第四条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三)避开山林权属争议区和森林采伐区,实在无法避开的,应事先妥善调处解决;(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

第五条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或县(市)级。

国家级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级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设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

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市(行署)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市级或县(市)级保护区,由地、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保护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3.26【实施日期】1992.02.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制度一、引言森林公园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自然生态,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满足人们与大自然互动的需求。

为了保证森林公园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利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公园开放时间为了保证游客的安全和体验,森林公园设定以下开放时间:1. 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2. 周末和节假日:上午8点至下午6点。

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公告。

三、入园规定1. 游客应遵守公园内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尊重自然环境,保护植物和动物资源;2. 游客需要提前购买入园票,入园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4.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园,但导盲犬、残疾人辅助动物等特殊情况除外;5. 禁止在公园内吸烟、乱丢垃圾、野外露营、非法砍伐树木等行为;6. 游客需自觉维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意涂写、损坏设施设备。

四、环境保护1.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措施保护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维护动植物的自然生长;2. 游客不得破坏、采集公园内的动植物,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地貌;3. 禁止在公园内放飞无人机、燃放烟花爆竹、钓鱼等破坏环境的行为;4. 禁止在公园内使用禁止性药物,禁止非法捕猎、非法盗伐、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5. 游客需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要求,爱护自然资源,不乱扔垃圾。

五、安全管理1. 公园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控和维护游客的安全;2. 游客应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3. 在公园内不得违规攀爬、游泳、探险等危险行为,不得沿野外小道私自进入禁止区域;4. 游客需自觉保管个人财物,不得随意放置贵重物品,一旦财物损失由游客自己负责;5. 游客在公园内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六、活动管理1. 在公园内进行特殊活动(如大型演出、野外拓展等)前,需提前向公园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许可;2. 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游客人数,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3. 禁止在公园内擅自张贴海报、张贴广告、开设游艺设施等商业活动。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业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王太华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森林资源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第九条林区的乡(镇)、村和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内的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乡(镇)、村和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防火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二)制订落实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三)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四)负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五)报告森林火情并组织扑救;(六)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管理,适用本办法。

ﻫ国家级森林公园得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办理。

ﻫ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得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与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得保护与利用。

ﻫ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得主体功能就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ﻫ国家级森林公园得建设与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得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与监督管理得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得建设与经营.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得规划期一般为10年。

ﻫ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得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与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ﻫ(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与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ﻫ(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得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得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得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与环境有较大影响得项目建设。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指导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指导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林园函〔2017〕258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指导工作的通知林园函〔2017〕25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2016年6月24日,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发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项目信息、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省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申报指导工作,提高申报工作效率,现将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申报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

森林公园建设公益性、系统性强,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因此,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所在地政府要出台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明确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具体措施,帮助协调解决森林公园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二、要用最好的森林风景资源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

新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不仅要求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一级标准,而且至少有一种以上具有国家意义的森林风景资源。

因此,各地要整合当地最好的森林风景资源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且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一处国家级森林公园。

三、要达到一定的规模。

国家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小于2000公顷(大城市建成区20公里以内的城郊型森林公园面积不小于1000公顷),非连片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独立景区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独立景区的面积不小于200公顷。

同时,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不能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存在交叉重叠,涉及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的仅限于保护区的实验区。

森林公园日常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障森林公园资源安全,维护森林公园生态平衡,提高森林公园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森林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是森林公园的行政主体,负责森林公园的全面管理工作。

2.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定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措施;(3)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4)负责森林公园生态旅游、科普教育、休闲健身等工作;(5)协调解决森林公园内外的有关问题。

三、资源保护与管理1.森林资源保护(1)严禁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2)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禁止非法猎捕、贩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4)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2.水资源管理(1)加强水资源保护,严禁非法取水、污染水源;(2)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森林公园生态用水需求;(3)加强水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水污染事件。

3.土地资源管理(1)合理规划森林公园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2)严禁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3)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土地利用率。

4.生物多样性保护(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平衡;(2)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状况;(3)加强物种引进和驯化工作,丰富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

四、生态旅游管理1.生态旅游规划(1)根据森林公园资源特点,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合理布局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3)加强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2.生态旅游管理(1)实行门票制度,合理调控游客流量;(2)加强景区管理,确保景区环境整洁、秩序井然;(3)加强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4)开展生态旅游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环保意识。

五、科普教育管理1.科普教育规划(1)制定森林公园科普教育发展规划;(2)加强科普教育设施建设,提高科普教育水平;(3)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教育活动。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灌木林率。

(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二)申请人身份或者资格证明;(三)权属来源证明;(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权属初始登记的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二)林地坐落位置、四至界线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范围和实地相符;(三)界桩或地物标志明确。

对具备前款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报本级人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安徽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颁发的有关山林权证书仍然有效。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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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
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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