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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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法学经典著作选读》课程论文
2012-2013学年第2学期
题目:浅析“新莱茵报”审判案
学院名称:文法学院
专业班级:国际经济法
学生姓名:**
学号:***********
任课教师:***
2013 年6 月1 日
浅析“新莱茵报”审判案
杨娟
十九世纪中旬,德国普鲁士莱茵省科隆市陪审法庭审理关于《新莱茵报》的两桩指控,一桩是普鲁士前检察长茨魏费尔的指控,一桩是六个被报道宪兵的指控。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在法庭上为报纸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后陪审团宣布《新莱茵报》无罪。《新莱茵报》审判案不仅对于新闻界而且对与法律界都有重大的影响。
1849年2月7日,科伦陪审法庭开庭审理关于《新莱茵报》发表《逮捕一问》、侮辱检察长和诽谤宪兵的案件。一桩是普鲁士前检察长茨魏费尔的指控,一桩是六个被报道宪兵的指控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在法庭上为报纸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最后陪审团宣布《新莱菌报》无罪,他们在法庭上为报纸所做的辩护,全文发表于《新莱茵报》,并随后出版了合集小册子。两个政治审判案,得以留下了马克思主义新闻法治思想的一份重要文献。下面我将就审判案的新闻思想价值与法律思想价值展开分析。
一、《新莱茵报》审判案新闻思想价值分析
马克思说:“报纸最大的好处,就是它每日都能干预运动,能够成为运动的喉舌,能够反映出当前的整个局势,能够使人民和人民的日刊发生不断的、生动活泼的联系。”他这里说的“运动”当然是指“无产阶级运动、共产主义运动”,无产阶级的报纸应当成为这种运动的“喉舌”,并表明自己的性质。资产阶级报纸只登对他们有利的东西,不登对他们不利的东西。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报纸也不登对我们有害的东西。这都是阶级利害关系,是普遍规律。在马克思的发言中,他提到:“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马克思认为,报刊有揭露社会现象的权利,报道他所目睹的事情,不以政府当局的利益而改变,这是对读者的知情权负责。在抨击地方检察机关和宪兵的文章中,只是在履行其揭露的职责,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因此毫无侮辱或诽谤之意。若是等到已经宣判后再来报道,则只相当于放马后炮,没有起到媒介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恩格斯的发言中,他进一步重申了揭露的重要性。认为媒介应起到事前揭露的作用。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阐述了媒介的职责问题。“报刊的义务正是在于为它周围左近的被压迫者辩护”,对社会黑暗面的揭露,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使其客观准确地展现在读者面前,是“保护公民不受官员逞凶肆虐之害”。马克思处于以阶级斗争为主的社会形态的时期,政府并不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在革命的斗争中采取的是敌我双方的态度,但其关于媒介作用的看法仍是值得今天借
鉴的。在民主社会,在新闻自由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新闻媒介就成为沟通政府和人民的纽带,不仅要宣传政府的政策指示,也要做到反映人民的声音,特别是表达对政府某些问题的不同看法,督促政府更好地行使其职能,这也就是今天我们所强调的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是基于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报道,对言论自由的宣扬,以及对民主政府的监督的基础上的。
在文章中,恩格斯提到,《新莱茵报》对案件的报道是基于确凿的事实,并从中得出了正确的结论,虽然案件并未宣判。这就涉及媒介事前揭露的问题。作为新闻媒体,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首要原则,新闻媒介应尽力追求事实的本相,尽可能地做到客观、公正。而在事前报道中,因为新闻媒介在揭露问题上早于政府有关部门,在问题的发生阶段把问题公之于众,使受众获悉事实,也能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促进问题的解决。所以,在此阶段,新闻的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不能不报道,也不能模糊不清地报道。报道的准确、客观将影响到受众对整个问题的了解。并且,在事前揭露这种类型的报道中,对尚未调查清楚的事件的报道最好留有余地。
在发言中,马克思还提到“不仅德国的一般情况和普鲁士的一般情况是我们有责任抱着极端不信任的态度去注视政府的每一个行动,去公开揭露政府所采用的制度的任何一个微小的症状。”也就是说,新闻媒介具有民主监督的作用。既然是监督,就应该是相互的,不能以上下级来划分界限。政府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新闻媒介有责任指出,不分上下级。这一点,在我国仍存在较大的疏漏。比如我们党的政策规定同级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这是在建国初期制定的一条规定,但是显然它的存在有极大的不合理性,给地方媒体的批评监督造成很大的困难;而且遵从这种规定,势必会造成很多无人能监督的权力真空。监督不是一句空话,只有在这方面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推行,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这是关于新闻媒介法律监督的思想。
二、《新莱茵报》审判案法律思想价值分析
马克思于审判案中体现的法律思想,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立法权应与执行权分离的思想。在辩护词中,马克思指出:有人可以是一个很好的检察长, 同时却是一个不好的人民代表。也许茨魏费尔先生所以是一个好的检察长, 正是因为他是一个不好的人民代表。哪个国家不承认这个职位同人民代表的崇高称号是不相容的呢?很显然,马克思认为执行权是应该与立法权分离的。旨在揭露茨魏费尔先生把执行权和立法权集中于一身的丑恶行为, 批判普鲁士政府虚伪的资本主义制度。在民主主义思想家眼里,立法权作为位阶最高的权力从一开始就必定是属于人民的。因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无论是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对宏观上国家权力资源的整体配置,还
是对微观领域中各形态权力的行使,都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
马克思援引法国国务委员贝利耶先生在1810 年2 月的会议上对刑法典第222 条所作的解释, 强调第222 条规范的侮辱官员行为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立法者制定第222 条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只有当侮辱官员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安宁的时候, 才能适用这一条。但什么时候社会秩序、社会安宁才会遭到破坏呢? 仅仅是在发生下面的情况: 有人企图发动暴动和推翻法律, 或者阻挠现行法律事实,有反抗执行法律的官员, 妨碍官员, 使他无法执行职务。在此基础上, 马克思提出两个雄辩的理由:除了在官员执行职务时受到的侮辱, 当面对他进行的侮辱外, 其他任何情况下, 都不能说是实际上破坏了社会秩序。这种严密的逻辑推理使得马克思在法庭上的辩护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愈显得无懈可击。马克思采用的此种追根溯源的方法, 对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同样意义重大, 而以此为范例的目的解释法也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实践中通用的解释方法之一。如果由此将马克思所坚持的方法论推演开去,我们可以联想到的是近年来实务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判案依据的采用方面进行的大胆突破。
从《新莱茵报》审判案中体现的马克思的新闻思想与法律思想都是相当先进的。其立法权与执法权分离的思想、出版自由思想与新闻媒介监督思想尤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