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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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同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至毕业日终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因违反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反法规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哄抢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所涉价值达到3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同济大学研究生手册

同济大学研究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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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手册
三、学术成果规范
学术成果的表现形式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材、经答辩委员会 通过的学位论文,以及专利、正式颁布的标准、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其他具有知 识产权的各类研究、设计、开发成果等。研究生所发表学术论文和答辩委员会通 过的学位论文的规范如下,其他学术成果参照此规范执行。
1、论文撰写 论文撰写过程应坚持公正、严谨、自律,防止和杜绝剽窃、抄袭、篡改、伪 造行为。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论述,不注明出处,而为己所用。 篡改:擅自改变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伪造:捏造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2、引文 学术引文系指引用他人论文、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图表、公式、论述和结论。 学术引文必须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严格遵守国内外公认的学术引文规范, 引文应尊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防止和杜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引用他人学术成果均应详加标注。引用未发表的成果,需经得他人同意。引 文标注应标注在引文处,而非论文的章节名处。对于多次引用均应给出标注。学 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客观、 公允、准确。应该引用第一手资料,避免转引。 3、论文署名 论文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工作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才能够成为论 文的共同作者。 所有署名者应知晓论文研究内容,应同意论文投稿,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 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论文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 同作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时,其他作者的署名及排序必须经过导师的同意。 研究生发表涉及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论文,无论导师是否署名,均应得到导 师同意方可投稿。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相关学院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部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体检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体检仍不合格者;4.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5.报考过程中有循私舞弊行为者。

第四条新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须先到财务处或指定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凡未交纳规定费用者,学院不予注册。

第六条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户口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七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部或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具体离校、返校时间由研究生部或导师规定。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本科生教育质量的基础性工作。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定,确保学籍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2.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本科生的平等权益和公正评价,确保学籍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个体关怀原则:关注本科生的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学籍管理服务和帮助。

4. 教育导向原则:将学籍管理与本科生教育目标相结合,促进本科生全面发展和素质提升。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济大学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本科生教育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1. 学籍档案管理: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学籍登记管理:负责学生入学、转专业、休学、复学、毕业等学籍变动的登记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学籍考核管理:负责学生学业水平的评定和学分认定工作,监督学生按照规定完成培养方案要求。

4. 学籍诚信管理:负责学术诚信和行为规范教育,开展学生违纪处理和处分工作,维护学籍管理的纪律和秩序。

三、学籍管理的核心内容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1. 入学管理:负责组织本科生入学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确保招生政策的公平性和执行效果。

2. 课程管理:负责制定课程计划、安排教学任务,监督学生选课和修读情况,提供学习指导和辅导。

3. 奖助学金管理:负责评选奖助学金和优秀学生称号,落实奖助政策,激励本科生学习和科研能力。

4. 学术研究管理:负责指导本科生科研活动,组织科技竞赛和学术论文评选,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四、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行综合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内部监督:建立学籍管理部门内部的监督机制,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和效率。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检查。

同济大学同科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同科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一般不采取在期末集中测验的办法来评定。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科 学生有抄袭作业行为并屡教不改者,该课程平时成绩按零分处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数量的计算单位,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
标。绩点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
成绩等级

A
学 绩 点 院 5

B
4

C
3
及格
D
2
不及格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社会调查、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济 军训等。 大 第十条 课程修读 学 1.各专业所需修满的总学分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培养计划为依据。每学年第一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为
同 18~20 学分,每学年第二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为 22~27 学分(含实践环节的课程)。 3.不及格课程的累计学分达到 25 个(含 25 个)学分以上,不允许修读新的课程,必
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限定选修课:25%,
任选课: 5%。
学生选修任选课的总学分由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具体规定,学生选修任选课的总学分一 般控制在 6~10 学分内;
第九条 学分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负担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按学期 计算学时换算成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二十四条 经教务办批准,学生在国外大学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以冲抵校内课 程学分,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记载。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同济大学医院同意,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同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济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 得超过两年。 大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同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 科 院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学 第三十条 保留学籍、停学、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 院 内离开学院(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两周之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研究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导师选择等内容。

2. 学费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退费政策。

3. 学籍变动管理: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转导师、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4. 学术诚信管理:确定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如防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 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方式和标准,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等,以及不及格或重修的处理办法。

6. 毕业管理:规定研究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论文答辩、学位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籍档案管理:确定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方式,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养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性。

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同济大学就读期间所具有的学籍身份。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教育部和同济大学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确保学生的学习顺利进行,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学籍的取得与登记第五条学生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其他考试,并按规定取得高中毕业证书。

第六条新生自入学之日起10天内,须到入学登记处完成入学登记手续。

第七条学生入学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户口簿(非上海户籍学生须提交已迁入上海的户口地址证明)等。

第八条入学登记后,学生的学籍将正式建立。

第九条学籍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入学年级、专业、班级、学号等。

第十条学籍的登记应准确无误,学生不得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产生的转学、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如需转学,应填写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同济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30天提交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同济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如需退学,应按照学校规定填写退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同济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如涉及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学籍等。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通知学生相关事项。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入学至毕业的相关信息。

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济研〔2016〕72 号(2017年6月修订,适用2017级)为加强对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工作的过程管理,不断完善培养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相关文件以及《同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在总结我校多年来培养博士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科学家及行业精英。

具有坚定的理想与信念、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

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具有国际视野,能熟练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与领导能力。

二、学制及修读年限统一招考博士生、硕博连读生(博士阶段)学制为3年,直接攻博研究生学制为4.5年或5年,最长修读年限为6年。

三、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培养博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其主要内容为: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和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培养方案应拓展博士生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突出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培养方案由各学科专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有关文件要求修订,方案中应设置跨院系课程或跨学科门类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学科交叉的培养。

培养方案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培养计划博士生在入学后二周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个人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输入到研究生信息系统,在线打印一式三份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其中一份由研究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导师,一份留院系存档。

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选题报告、学位论文、必修环节等阶段的要求和进度制订出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发挥每个博士生的特点和创造性。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的。

二、学籍注册1.申请学籍初入同济大学本科阶段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网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学籍注册。

申请学籍的学生需提供相关个人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2.学籍管理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保障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学生的个人信息。

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时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学籍管理工作。

三、学籍变更1.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转专业申请经相关学院和教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转专业的学生需按照学院安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和课程要求。

2.休学和复学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请。

休学期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的最长年限。

休学期间,学生可以选择在学校内进行学术研究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学。

学生须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并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学。

3.退学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或严重失信行为被处分,或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造成学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学校有权作出退学决定。

四、学籍奖惩1.优秀学生奖励学校将设立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以表彰在学业、科研、创新实践、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等方面有出色表现的本科生。

2.学业警示和学业辅导对学生学业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学校将进行学业警示,并提供相应的学业辅导措施,协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提高学业水平。

3.学籍处分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籍处分。

(1)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术声誉的;(2)严重失信行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3)利用作弊手段获得考试成绩或学术成果的。

同济大学研究生延长修度年限申请流程

同济大学研究生延长修度年限申请流程

《同济大学研究生延长修读年限申请流程》1.硕士研究生的学制2.5-3年(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3年,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直接攻博研究生4.5年(医学直接攻博研究生5年),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2.延期申请必须在注册期失效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的研究生可每次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期,提交主管院长审定;超过最长修读年限的研究生每次申请的延期最长半年,须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后提交主管院长审定。

培养单位审定后的延期报告可通过OA系统或以蓝头文件的形式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3.超过最长修读年限的延期申请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提供证明材料):1)论文质量的期待:学位论文确认为有可能成为全国或上海市优秀学位论文;2)论文即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双盲预评审意见为通过,硕士论文已完稿并可立即进入答辩程序;3)不可抗力原因。

4.申请流程和申请表分别见附图和附表。

5.未按上述手续办理延长修读年限申请的研究生,在超过允许的修读年限后,将自动终止学籍,予以结业或退学处理。

6. 超过最长修读年限的博士生退学后,若其在退学前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可在原专业申请博士学位。

具体要求和办法按照《同济大学超期博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同研[2008]133号)执行。

附:同济大学研究生延长修读年限申请流程图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科专业委员会审查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院审批是否超过最长修读年限?是否结果反馈同济大学研究生延长修读年限申请表研究生姓名学号专业所在院、系攻读学位导师学位论文题目研究生延长修读年限申请(阐述申请延期的具体理由和延期后的工作计划,200字以内):签名:年月日导师意见(对申请延期理由的评价和对下一步工作进展的承诺,100字以内):签名:年月日学科专业委员会意见(超过最长修读年限时,方须填此栏)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名:年月日学位分委员会意见(超过最长修读年限时,方须填此栏)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年月日培养单位意见(含单位审查结果):分管院长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研究生院审批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研究⽣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德、智、体全⾯发展,应制定规范的最新研究⽣管理制度。

下⾯店铺为⼤家整理了有关最新研究⽣管理制度的范⽂,希望对⼤家有帮助。

最新研究⽣管理制度篇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维护上海⼤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活秩序,保障学⽣的⾝⼼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德、智、体诸⽅⾯全⾯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实施办法》、《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海⼤学以⼈才培养为中⼼,全⾯贯彻党的教育⽅针,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上海⼤学培养的学⽣⾸先应该是⼀个全⾯的⼈,是⼀个爱国者,⼀个有⽂化艺术修养、品德⾼尚、⼼灵美好的⼈,其次,才是⼀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个未来的⼯程师、专门家。

上海⼤学努⼒培养德、智、体全⾯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努⼒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的⼈才。

第三条研究⽣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厚的科学⽂化知识;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于研究⽣的学籍、学习和⽣活等⽅⾯的管理。

第⼆章研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社团及⽂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助学⾦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校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侵犯其⼈⾝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 对学校教育教学⼯作、管理和改⾰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号编制暂行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号编制暂行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号编制暂行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学号编制暂行规定同研(2001)116号(2004年8月修订)为了加强我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计算机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适应我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需要,增强信息交流能力,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数据交换标准JW-NEMIS005-95,对全校各类研究生的学号编制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学号的构成全校各类研究生的学号均用十位阿拉伯数字数表示,用于标识研究生的入学时间、研究生类别、所在培养部门等特性。

其中第一、第二位表示入学年份;第三、四位表示研究生类别;第五、六、七位表示所在学院或所属单位;第八、九、十位表示该学生在本学院同年级学生中的序号(简称序号)。

入学年份采用公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表示,年级的划分以元旦为分界。

如:2003年入学的为2003级,以03表示,2004年入学的为2004级,以04表示。

研究生类别由两位数字标识(参见附件一)。

学院(系、所等)由三位数字标识(参见附件二)。

理学院和医学院采用学院及所属单位代码编制学号,其他单位暂时只采用学院代码。

序号从001开始按递增整数排列,不重复。

同一部门同一专业的研究生序号应该连续编制。

举例:0310010001表示2003年入学的博士生,系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序号为001的研究生。

0320104002表示2003年入学的理学院化学系的硕士生,在理学院的序号为002。

第二条、研究生学号的编制程序研究生学号由研究生院管理处编制。

在研究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办公室向管理处提供录取的新生信息及相应代码,包括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省、市、县)、民族、婚姻、政治面貌、国别及代码、家庭所在地及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及代码、录取类别及代码、学生类别及代码、考生来源、入学方式、入学日期、专业名称及代码、考试外语语种、学制、所在学院(系、所)及代码、导师姓名及编号、入学前学历、原毕业院校及毕业年月、入学前单位、各种类型研究生收费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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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6年4月3日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4年8月重新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本校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培养费。

缴纳培养费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但经校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欲提出入学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人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者;3.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者;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第七条在学研究生,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八条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前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处理。

三、纪律与考勤第九条研究生要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学院(系、所)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除批评教育外,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出国(境)进修、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按《同济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系、所)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须经学院(系、所)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查。

一学期内连续病假或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

外出实习、调查研究、参加学术活动、收集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按时返校,有事必须请假。

第十五条研究生未经请假、续假而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

四、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休学分为因病休学和因事休学。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就诊,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系、所)审核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病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同济大学硕士、博士生就诊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系、所)申请复学。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研究生院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只要符合最长学习年限的要求,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因事休学的研究生,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非应届毕业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须向学校申请退学。

退学后一年内因故不能出国(境)的,可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不得办理因事休学手续。

五、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因特殊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退学第二十五条经研究生院认定,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1.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或因病休学累计一学年、因事休学累计二学年仍不能复学者;2.休学期满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3.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4.无故逾期一个月不注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或论文工作期间擅自离校超过四周者;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7.本人要求退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若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若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者,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发任何学习、学历证明:1.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者;2.假期出国(境)探亲、旅游逾期不归者;3.休学期满无故逾期未复学者;4.未经学院(系、所)批准擅自离校超过四周者。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后同);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超过学习年限者、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或病故者,均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七、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各学院(系、所)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报研究生院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的处分,按有关程序,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理。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研究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2.违犯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经查属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考取研究生者;4.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一条对犯错误研究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

允许本人在两周内提出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

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被取消学籍、退学(不包含自费出国(境)申请未成行者)、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与就业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分为2.5年和3年两类,培养年限2-4年,所修学分在4年内有效。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培养年限3-5年,所修学分在5年内有效。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规定的培养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其中,在职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1学年的,由学院(系、所)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延长学习期限超过1学年的,由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但培养年限不得延长。

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应按规定缴纳培养费,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学制期限内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经学院(系、所)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但学制2.5年的研究生入学后的注册时间不应少于1.5学年,学制3年的研究生入学后的注册时间不应少于2学年,其中硕士研究生的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1学年,博士研究生的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2学年。

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如需要列入教育部当年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包括出国(境)、考博、就业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校学生就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毕业时,各学院(系、所)要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

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研究生院印制。

第四十一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1.如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当年正常毕业时间落实就业计划。

2.如申请延期超过一学期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九、附则第四十三条定向、委培研究生可以脱产或在职学习。

在学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责。

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专业学位(其他)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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