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版)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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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规定 (2)

第三章柜面业务处理规定 (4)

第四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

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信用卡业务

柜面处理标准和流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

(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IC信用卡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见邮银业〔2014〕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

以磁条或芯片作为交易介质、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用卡可划分为如下几类:

(一)按产品等级,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

(二)按账户币种,可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全币种卡;

(三)按发行范围,可分为区域卡、全国卡;

(四)按合作对象,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等;

(五)按发卡对象,可分为个人卡、商务卡、公务卡等;

(六)按卡片介质,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三条本规程中涉及的信用卡柜面业务均为全国性业务,

覆盖我行所有信用卡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业务”是指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全国范围内营业网点柜台的交易,含代理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可在柜面办理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一)账户信息查询;

(二)信用卡现金存款;

(三)信用卡取现;

(四)转入转账还款;

(五)自动关联还款;

(六)信用卡挂失;

(七)信用卡激活;

(八)交易密码设置;

(九)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设置;

(十)交易密码重置;

(十一)电话类信息修改;

(十二)信用卡圈存。

第六条除柜面信用卡存款、转入转账还款外,其他信用卡柜面业务均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且均需验视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七条营业机构应通过客户身份证姓名、签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是否一致等合理方式识别代理关系的存在,如为代理关

系,应要求代理人在签名旁注明“代”字样。需要出示有效实名证

件的业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证

信息填写清楚,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第八条柜员在处理信用卡柜面业务时,应履行审卡程序,

确认卡片贴有“银联”、“万事达”等卡组织的标识,卡片上无“样卡”、

、“VOID”字样,无损坏或涂改痕迹;信用卡背面签名条应“测试卡”

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且与持卡人身份证姓名一

致。

第九条验视办理人真实身份:

(一)客户身份识别时应严格核实办理人身份信息;

(二)观察办理人相貌是否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照片、联网核查显示照片相符;

(三)核对持卡人居民身份证上姓名是否与信用卡上的姓名

相同,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上是否有持卡人的签名。

第十条除自动关联还款交易使用专用凭证外,其他交易凭

证均使用对应的储蓄业务凭证,交易凭单上需加盖业务用个人名

章,已打印柜员号及姓名的,柜员可不再手工加盖业务用个人名

章。

第十一条柜员须仔细核对交易凭证及交易凭单上打印或

填写的内容,因故需要手工进行填写的,应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碳

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应工整,

并在右侧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柜员不得擅自修改客户填写的内

容。

第十二条信用卡自动关联还款业务的关联账户须为持卡

人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与个人储蓄账户关联。

第十三条下述业务须由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附属卡不得办理:

(一)账户信息查询;

(二)自动关联还款关系加办申请及撤销;

(三)中间业务平台委托扣款关系签约及撤销。

第十四条信用卡账户及卡片被实施风险管控、信用卡未能通过续卡审核或信用卡销户结清前仅可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现金存入和转入转账业务。信用卡销户结清后仅可办理账户信息查询

业务。

第十五条信用卡柜面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个人人民币

储蓄柜面业务要求一致。

第十六条信用卡柜面业务处理应遵守我行反洗钱业务相

关制度,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第三章柜面业务处理规定

第一节账户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业务规定

(一)账户信息查询须主卡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信用卡主卡和交易密码发起;

(二)柜员在身份证联网核查无误并确认信用卡凸字拼音与

持卡人身份证姓名一致后方可受理业务,信用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或未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的卡片无法办理查询业务;

(三)仅受理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发起的账户信息查询,对附属卡持卡人发起的账户信息查询不予受理;

(四)不受理未激活主卡持卡人发起的账户信息查询;

(五)只能查询最近十二个月的历史账单头信息;

(六)柜员处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无需复核人员授权。

第十八条业务处理流程

(一)柜员以刷磁条、读芯片或手输卡号的方式,提交信用

卡卡号,如需查询账单头信息,还应手工输入所需查询账期的年月时间;

(二)柜员在核实查询人确系身份证持有人、信用卡凸字拼音与持卡人身份证姓名拼音一致后,录入持卡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提交信用卡核心系统验证;

(三)持卡人输入信用卡交易密码;

(四)验证通过后,显示信用卡账户查询结果;

(五)打印储蓄通用凭证;

(六)客户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柜面可查询到的信用卡账户信息如下:

(一)信用卡持卡人姓名;

(二)信用卡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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