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兰溪校区教工住房出售办法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售房方案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售房方案根据学院整体规划,为了解决教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在新校区建设教职工住宅楼,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一、此次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只出售给本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允许以本院教职工的名义购买后转给(卖给)与本院无关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新校区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分二个类型,分别是:复式型(A、B型)和普通型。
复式型面积: A型303.04㎡B型378.36㎡普通型面积: 105.10㎡ 109.40㎡ 112.33㎡120.72㎡ 121.61㎡ 124.41㎡125.31㎡ 125.32㎡ 135.69㎡137.51㎡ 153.53㎡ 154.63㎡156.49㎡ 166.84㎡ 170.05㎡188.47㎡ 205.09㎡17种户型三、新建住宅楼按货币分房,复式型楼房1200元/㎡,普通型楼房一层、六层价格为1100元/㎡,二层、五层价格为1150元/㎡,三层、四层价格为1200元/㎡。
四、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费为每月0.40元/㎡,暖气费等按市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领钥匙时,业主一次性交清壹年的物业管理费。
五、申请住房的教职工需填写住房登记表(本人填写,他人代替无效),于7月17日前交学院后勤管理处逯广平办公室汇总(百年讲坛东侧入口处),电话:6493915。
六、交款方式与时间:1、以现金一次性交款者,优先选房,价格优惠50元/㎡;2、两次性交款,第一次交全部房款的70%,第二次于2008年5月31日前交清全部房款的30%。
3、贷款购房一次性交款者,不享受价格优惠,点房按一次性交款者对待。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三个月内(2007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贷款手续;4、交款时间:2007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到学院计划财务处指定银行交款。
七、点房时间:凭财务交款收据,原则上按上次分房方案分批次点房。
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和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二)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三)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保险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六)学生处负责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合同的管理;(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班合同的管理;(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九)基建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十)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房屋租赁、土地合作建设以及用水、用电、用气合同的管理;(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物资、服务合同的管理;(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学校国有闲置房屋处置方案
学校国有闲置房屋处置方案概述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许多学校的规模不断扩大,而其中的建筑物也愈加增多。
然而,其中的部分房屋由于不适用于教学、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管理上的困扰。
因此,学校需要制定一套国有闲置房屋处置方案,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从而优化学校的管理,提升其效益。
方案内容初步评估学校应该首先对既有闲置房屋进行初步的评估,以清楚了解这些房屋的基本情况、使用性质和现状等,具体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基本信息•房屋的建筑年代、结构类型和使用寿命等技术参数•房屋的安全状况以及是否需要维修等情况•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情况。
分类处置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和房屋的现状情况,学校应该制定不同的处置方案。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出售如果闲置房屋不适用于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运营需要,房屋可以进行出售。
这些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出售给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以获得资金收入。
租赁学校可以将符合要求的闲置房屋出租给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来获取一定的租金收入。
同时,这种方式也可以保护闲置房屋,避免过度损耗。
捐赠或转让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可以通过将闲置房屋捐赠给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等方式实现物尽其用,也可以将其转让给有需要的合作伙伴,进一步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回购或改建如果闲置房屋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但目前还需要进行改建工程,学校可以考虑回购并进行改建,以满足现有的教学和管理需要。
操作流程学校应该在制定国有闲置房屋处置方案时,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确保实施方案的顺畅和高效。
具体的流程包括:初步评估、方案制定、方案公示、方案评审、方案审批、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应该制定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来确保闲置房屋的处置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学校可以建立专门的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公开其国有闲置房屋处置方案的实施、收益、效果等情况,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须知
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须知一、房源基本情况:本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地点为教师新村和县教师进修学校(含科技局)内,共334套,具体情况如下:(一)教师新村11#楼(计划竣工时间为2015年底):楼高15层,一二层为商铺,三至十五层为住宅,每层6套,共78套。
其中户型建筑面积102.41㎡有26套,户型建筑面积, 127.94㎡、124.67㎡、121.34㎡117.54㎡各有13套。
(二)春霞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1#楼(原科技局内,计划竣工时间为2015年底)、3#楼(原教师进修学校内,计划竣工时间为2016年底):楼高18层,地下停车场一层,地上架空一层,一至十六层为住宅,每层8套,每栋128套,共256套。
其中户型建筑面积102.9㎡有128套,户型建筑面积95.17㎡有128套。
二、享受对象: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享受对象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未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
三、分配原则: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等“三审两公示”制度,并根据房源数量及按照《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分配评分细则》,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认符合购房资格人。
四、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购房的教职工(简称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学校对本校所有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享受对象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本镇中心学校复审。
县直学校在本校复审。
(二)各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对本镇(校)申请人初审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同时分别在申请人学校和本镇中心学校校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汇总报送武鸣县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
(三)武鸣县教师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数量按照评分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购房资格人,在武鸣县教育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学校校舍转让协议5篇
学校校舍转让协议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学校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鉴于甲方拥有一所位于__________的学校的全部校舍及附属设施,现有意将其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
通过本次转让,乙方将获得学校校舍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
二、转让标的1. 转让的校舍位于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2. 转让的校舍包括所有的建筑物、结构物、固定装置、设施设备、绿化、道路等。
3. 转让的校舍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设施、实验室、办公室、教室、宿舍、食堂等。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双方商定本次校舍转让的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XX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3. 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XX日内支付完毕。
4. 甲方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权属变更1. 甲方负责办理校舍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承担相关税费。
2. 甲方应在收到全额款项后的XX个月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将相关证书交付给乙方。
五、交接事宜1. 双方商定交接日期为本协议签署后的XX日。
2. 交接时,双方应共同对校舍进行勘察,确保交接的校舍与本协议所描述的相符。
3. 交接后,乙方应负责校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六、保证事项1. 甲方保证对本次转让的校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无产权纠纷。
2. 甲方保证在本次转让完成后,乙方能够顺利取得校舍的所有权。
3. 乙方应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转让款项。
七、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转让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管处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浙师公管字〔2017〕11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现将《浙江师范大学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7年8月21日—1 —浙江师范大学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服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过渡性住房管理,提高房屋周转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过渡性住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满足教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的租用住房。
根据房源情况,过渡性住房分为经改造装修、家具家电设施相对齐全的过渡性住房和未改造装修、未配备家具家电的普通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过渡性住房相关政策和周转管理办法,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过渡性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租住对象第四条租住对象(一)全职引进且正式在编的高层次人才;(二)有首聘期考核的引进人才;(三)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四)柔性引进人才;(五)因受灾等原因造成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以下简称—2—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章租住程序第五条租住程序全职引进且正式在编的高层次人才、有首聘期考核的引进人才、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和柔性引进人才申请过渡性住房时,申请人须持人事处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过渡性住房安排通知单》,交至公共事务管理处,公共事务管理处视房源情况,按规定安排过渡性住房,签订《过渡性住房租住合同》。
租期满后需续租的,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公共事务管理处认定后,方可续签合同。
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申请过渡性住房时,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工会审核后,视房源情况,按租住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期和租金管理第六条租住期限(一)人事协议中明确过渡性住房租住期限的,以协议约定期限为准,租期到期后,原则上不续租。
(二)人事协议未明确的,过渡性住房租期为3年,租期到期后,原则上不续租。
2024年教师经济适用房销售方案
2024年教师经济适用房销售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第二批教师经济适用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第二批教师经济适用房分配方案的补充通知》文件,市教师经济适用房经过销售后,目前还剩余部分房源。
经研究决定,将剩余的房源面向我市教育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进行销售。
特制定本方案。
一、销售原则市教师经济适用房销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销售,本次实行“个人自愿报名、单位逐级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干部群众监督、量化确定销售对象”的方式进行。
二、房源信息及价格(一)房源市教师经济适用房位于市一中旁边,目前2号楼还有房源28套,每套建筑面积113-115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一)价格2号楼房价,建筑面积80平米按市物价局《关于市教师安置房定价的通知》(凭价格(2018)12号)核定的建设成本价格1884.86元/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定价。
三、申购对象和条件(一)申购对象:申请人系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的市范围内的教育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二)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市内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在市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在职在编人员;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
3.夫妇双方为一个申请单位,只能在其中一方单位提出申请,每对夫妇只能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应提交的佐证材料: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已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4.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证明1份;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参加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证明;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证明;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证明;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限价商品房证明;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拆迁安置房;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前在外地(市外)的工作地或居住地的,提供外地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出具的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证明。
教师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教师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教师住房一直是教育系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合理的住房分配方案对于教师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我校制定了以下的教师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一、分配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住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群体。
2. 需求优先原则,住房分配应当优先满足那些确实有住房需求的教师,特别是新入职教师和外地调入教师。
3. 考虑特殊情况原则,对于有特殊困难和情况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倾斜和帮助。
二、分配对象。
1. 新入职教师,对于新入职的教师,学校将提供临时住房,并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2. 外地调入教师,对于外地调入的教师,学校将优先考虑其住房需求,协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3. 有特殊困难和情况的教师,对于有特殊困难和情况的教师,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住房倾斜和帮助。
三、分配程序。
1. 申请,教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住房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审核,学校将对教师的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3. 分配,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需求优先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住房分配。
四、监督和管理。
1. 监督机制,学校将建立健全的住房分配监督机制,确保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
2. 管理措施,学校将建立住房分配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管理,确保住房分配的透明和规范。
五、宣传和解释。
学校将通过多种途径,向教师宣传和解释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确保教师对住房分配政策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
六、总结。
教师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希望全体教师能够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住房分配氛围,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校住房租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学校住房租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住房租售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住房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住房、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住房的租售活动。
第三条学校住房租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住房租售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住房租售对象第五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对象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第六条学生宿舍的租售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七条教师公寓的租售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章住房租售条件第八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条件:(一)具有我校正式教职工身份,且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住房面积符合学校规定。
(三)无拖欠学校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学生宿舍的租售条件:(一)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学籍。
(二)无拖欠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教师公寓的租售条件:(一)具有我校在职教职工身份。
(二)住房面积符合学校规定。
(三)无拖欠学校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住房租售程序第十一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程序:(一)教职工向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提出租售申请。
(二)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的租售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租售申请。
(二)宿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教师公寓的租售程序:(一)教职工向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提出租售申请。
(二)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住房租售价格第十四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价格由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学校规定制定。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编及收费标准是根据目前情况确定的,今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的具体情况,由校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各院(系)级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中“定额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含厕所、走廊等共用部位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将学院(系)的“定额面积”分为“定编面积”和“核算面积”。
其中“定编面积”由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教师办公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辅助用房组成,主要参照教育部“92招标”核定。
“核算面积”由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补贴用房和科研业绩补贴用房组成,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定。
第六条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三年级以上本科生、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科研项目以及博士后研究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
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计算公式为: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面积 = (三年级以上本科生人数+研究生人数)×M +研究生人数×B+博士后人数×H其中M为按照学科规模和类别额定的每个三年级以上本科生、研究生的用房面积, B 为每个研究生补助指标,H为每个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定指标。
各学院M、B、H值如下表:注:(1)、外语科的指标包括语言实验室。
(2)艺术科的指标包括音乐和美术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
(参照92指标核定。
按照3年级以上人数我校学科自然规模:工科大约15000人,理科大约3000人、农科大约3000人、医科大约3300人,人文、社会学科大约6500人)第七条学院(系)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办公用房定编每位全职岗教师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短期(6个月以下)交流教师原则上不配置专门办公用房,确有需要由学院(系)内部调整公用办公空间解决;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在项目用房中统筹考虑。
浙江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资料
浙江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学校履行办学职能的物质基础。
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领导;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产权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资产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等。
二、国有资产内容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1 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教师公寓住房补助及分配方案
XXX学校2019-2020学年教职工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为了给教职工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经学校理事会研究,制定教职工福利房分配制度如下:
一.教职工住房补助:
1.管理人员:8000元/人/年
2.教师和主管:4000元/人/年
3.职员:3000元/人/年
4.职工:1000元/人/年
二.住房分配方案:
1.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优先选房。
房源:所有房间
2.已婚教师和已婚职员以抽签方式抽取房间,然后按照实际房租价格和教职工住房补助对照,再进行多退少补。
房源:
已婚教师(男)4号楼2层,5号楼2层,5号楼3层,5号楼5层
已婚教师(女)4号楼3层,4号楼5层,4号楼6层,5号楼4层,6号5层。
3.单身教师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2000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4000元。
单身职员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1000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3000元。
房源:1号楼2单元501(5间), 1号楼2单元502(5间),
1号楼3单元302(3间),1号3单元402(3间),
1号楼3单元501(4间),5-207(男单身)5-413(女单身)
4.职工由学校统一分配安排住宿,若不住宿补助1000元。
房源:由学校统一安排。
三.职工、单身教师、单身职员统一住所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住户的暖气费由学校统一承担,水、电、物业等费用由各住户自己承担。
四.教职工住房补助及房租以月为单位计算,若出现离职情况,已工作月(离职当月工作天数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的补助全额发放,其余部分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二手学区房买卖特别条款2024版
编号:__________二手学区房买卖特别条款2024版第一篇:通用版范文第二篇:中介版范文第三篇:甲方主导版范文第四篇:乙方主导版范文第五篇:纯商业化应用场景版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手学区房买卖特别条款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位置1.2 房屋面积1.3 房屋结构1.4 房屋所有权2. 学区房资格确认2.1 学区房资格2.2 学区房有效期限2.3 学区房资格的核实3. 买卖双方基本信息3.1 出卖人信息3.2 买受人信息4. 房屋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4.1 房屋总价4.2 定金支付4.3 首付款支付4.4 贷款办理4.5 尾款支付5. 房屋交付及过户5.1 房屋交付时间5.2 房屋过户时间5.3 过户费用承担6. 房屋维修及保养6.1 房屋维修责任6.2 房屋保养责任7. 房屋租赁7.1 租赁合同签订7.2 租赁合同期限7.3 租金支付8. 学区房政策变动风险8.1 政策变动风险8.2 风险承担9. 房屋交易税费9.1 税费承担9.2 税费支付时间10. 违约责任10.1 出卖人违约10.2 买受人违约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仲裁解决11.4 诉讼解决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12.3 合同终止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4. 附件14.1 房屋所有权证14.2 学区房资格证明文件14.3 房屋买卖合同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位置房屋位于市区街道号,具体门牌号为号。
1.2 房屋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平方米,其他面积为平方米。
1.3 房屋结构房屋结构为层,包括室、厅、卫生间、阳台等。
教育机构产权移交:2024年通用学校转让协议
教育机构产权移交:2024年通用学校转让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 学校产权:指转让方拥有的与学校相关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施、设备、教学资源等第二条:转让财产范围2.1 转让方同意将学校产权及相关资产全部转让给受让方2.2 转让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土地使用权、校舍、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师资队伍、学校品牌等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转让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学校产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3.2 支付方式:受让方分期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格,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四条:产权移交时间及方式4.1 产权移交时间: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前完成产权移交4.2 产权移交方式: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受让方合法拥有学校产权第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5.2 合同的变更:合同一方提出变更要求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5.3 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份数8.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其他约定9.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法律适用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签署日期11.1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附件12.1 本合同附件为:【】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十四条:强制性条款14.1 本合同中的强制性条款,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 学校产权:指转让方拥有的与学校相关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施、设备、教学资源等第二条:转让财产范围2.1 转让方同意将学校产权及相关资产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校舍、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师资队伍、学校品牌等2.2.1 土地使用权:位于【具体位置】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2.2.2 校舍: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共计【具体栋数】栋,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2.2.3 教学设备:包括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实验室设备、图书室设备等共计【具体数量】套2.2.5 师资队伍:包括在编教师、合同制教师共计【具体人数】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2.6 学校品牌:包括校名、校徽、校训等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转让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学校产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3.2 支付方式:受让方分期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格,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四条:产权移交时间及方式4.1 产权移交时间: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前完成产权移交4.2 产权移交方式: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受让方合法拥有学校产权第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5.2 合同的变更:合同一方提出变更要求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5.3 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份数8.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其他约定9.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法律适用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签署日期11.1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附件12.1 本合同附件为:【】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十四条:强制性条款14.1 本合同中的强制性条款,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学校产权证明文件详细要求:包含学校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所有权证等相关产权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精神,结合我校及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学校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取消实物分配住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学校将原来用于建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采取轮候的办法发给职工。
今后职工主要通过在住房市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学校将采用包括自建住房和到住房市场联系房源在内的多种途径帮助职工组织房源。
住房的出售价格,参照哈市当年相应住房的市场价格或规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今后学校腾空房源均作为周转房,由博士后人员、博士毕业留校人员、引进人才承租使用。
第五条凡属学校产权或租赁权的住房,一律执行本办法。
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向教职工出售新房(包括集资房)时以住房面积为计量标准。
其余住房出售时仍执行原间数标准。
第六条学校向教职工出售住房时,主要以职称(职务)、工龄为依据,采用综合计分排队的办法。
第七条为方便工作,一、二校区和糖业研究院的职工原则上只能就近购买住房。
第八条在住房出售工作中,要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接受群众监督,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有关纪律和制度,以身作则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的群众福利委员会,在教职工住房出售、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是反映民意、参与决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
群众福利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群众福利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审议和批准教职工排队购房及必要的补充规定,并对办法负责解释;(二)参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对房改重大决策提出建议;(三)研究、讨论通过教职工购房的总体方案和各类人员的房源分配比例;(四)讨论和决定由房管部门提出的需要特殊解决的各类人员的住房问题;(五)监督、检查房管部门对本《办法》及群众福利委员会所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听取房管部门工作的汇报。
学校宿舍房屋转让
学校宿舍房屋转让学校宿舍房屋是众多学生求学时的居住选择之一。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生可能需要进行房屋转让。
本文将探讨学校宿舍房屋转让的相关事项,包括申请程序、转让合同及注意事项等。
一、申请程序1.了解学校规定:在考虑房屋转让前,学生应仔细阅读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了解转让的具体政策和规则。
2.联系宿舍管理员:学生需要与宿舍管理员取得联系,咨询具体的转让程序。
宿舍管理员将指导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表格。
3.填写申请表格:学生需填写宿舍房屋转让申请表格,包括个人信息、房屋信息以及转让原因等。
申请表格一般可以在宿舍管理办公室获取。
4.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为了证明转让的合法性,学生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住宿合同以及学校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5.等待审批结果:一旦提交了申请,学生需要耐心等待宿舍管理办公室的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一般需要几个工作日。
二、转让合同学校宿舍房屋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转让合同样本:转让合同甲方(转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房屋信息:房屋编号:楼栋号:房间号:转让条件:1.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房屋,并自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为(具体金额),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
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签名:日期:乙方签名:日期:三、注意事项1.提前咨询:学生在考虑宿舍房屋转让前,应提前向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手续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遵守规定:在进行房屋转让过程中,双方都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转让或受让房屋。
3.合同签订:房屋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合同应明确转让的条件、价格和其他约定事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交接手续:在转让完成后,甲方需要及时将房屋交接给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如交还钥匙、更新住宿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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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兰溪校区教工住房出售办法(2015年12月14日学院第三届双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兰溪新校区的建设即将动工,为解决行知学院教职工住房问题,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和兰溪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浙师大及行知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工住房位置
位于行知学院兰溪新校区以北,兰溪市迎宾大道以东,现彭村徐麻车自然村用地。
二、教工住房性质、面积、数量
行知学院教工住房性质为商品房,具有房屋所有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一期计划建造400套小高层,单套建筑面积分别为60-80平方米、100-120平方米、140平方米、16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设计方案为准。
如申购以上某一建筑面积住房的人数因少于12套而无法建造,则取消建造该种面积的住房。
车库、车位和储藏间具有使用权,无产权。
三、售房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本次购房资格:
1.住房出售工作启动之日(以开始接受预交购房定金时间为准)行知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不含计划外用工人员、浙师大和行知学院已同意调离的人员、停薪人员)。
2.住房出售工作启动之日已在行知学院退休的浙师大在编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由学院续聘,并将在行知学院兰溪校区工作满5年及以上人员。
3.浙江师范大学和行知学院共同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浙师大同意,由行知学院聘任,将在兰溪校区工作5年及以上时间,每年系统承担学院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考核合格且在浙江师范大学未享受各次购房政策的。
四、各档面积住房申购资格
各档教工住房在以下规定的售房对象中进行分档计分排序,如不在规定的面积档次中购房,可在自选的规定面积以下的住房档次中排序申购。
1.具有正高职称或正处职务,且在浙师大未曾购买160平方米及以上面积住房者,可以申购本次160平方米住房。
2.其他人员可以申购本次14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的住房。
五、截止时间
购房对象职称、职务和婚姻状况等截止时间为住房出售工作启动之日的上一个月月底。
六、本次售房程序、房价、付款方式及挑房办法另文下发。
七、本次购房其他相关规定
1.本次售房对象在行知学院兰溪校区工作的服务期为5整年(期间浙师大组织任命调离和正常退休的教职工除外),以2017年9月1日(或搬迁兰溪新校区时间为准)算起。
本次购房之后,学院引进人才购买兰溪校区预留人才用房的服务期以引进人才的合同约定为准。
2.本院双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兰溪校区教工住房。
3.购房户在交付定金后放弃购买住房的,不退还预交定金;购房户若未按期交纳房款者,则视同放弃。
具有本次购房资格的教职工如放弃购买本期兰溪校区住房的,则自动放弃购买本期预留人才用房的资格。
4.本次售房实行预报名并须按各自选择的住房大小交付1.5至3万元不等的定金。
2017年9月1日(或以搬迁兰溪新校区时间为准)之前因浙师大组织任命调离行知学院而不购买住房者,退还预交定金。
八、售房纪律
购买兰溪校区教工住房的教职工必须如实填报有关表格,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本次购房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行知学院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