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

1.《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2.《知识产权协定》
3. 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权利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 1.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 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 共同享有。 3.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 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4.创作人依其职务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且主要利用所在的法人单 位或非法人单位的设备、材料、资料、场地、经费等进行设计工作, 该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由创作人所在单位享有,除非雇佣合同存在相反 规定。
二、布图设计权的内容及其行使
(一)布图设计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商业利用权
(二)布图设计权的利用 1.布图设计权的转让 2.布图设计权的许可
三、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即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 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 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反向工程。所谓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对 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 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 行复制,不构成侵权。 3.独创布图设计之使用。指第三人通过自己的独立创作行为 所创出的与他人受保护之布图设计相同的布图设计。 4.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称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制度,其 含义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布图设计或含 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 计有关的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
第四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一、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 二、善意注册的例外 三、通常用语的除外 四、名称权例外 五、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用除外
第二十八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 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 3.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4.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
第二十六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公平的原则。 3.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当交易秩序的危 害后果。
三、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 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 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 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农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 强制许可的决定,对授权品种进行推广使用。


四、布图设计的保护 (一)保护的期限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 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 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 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二)侵权行为 (三)救济措施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章 厂商名称权
第一节 厂商名称的概念
厂商名称,又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 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 一种标志。 厂商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 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 名称。
厂商名称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即禁止使用下列内 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1.商业假冒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 4.商业诽谤行为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2.给他人造成损害 3.违法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3.行政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第二节 品种权的取得
1.育种者需要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 请。 2.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农业部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审批,林业部负责林木新品种 的审批。 3.审批机关在受理品种权申请后,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的初步 审查并作出决定。 4.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5.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 授权品种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的, 可以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宣告品 种权无效;或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请求予以更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侵犯品种权的, 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 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 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 所谓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 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 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 护。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 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节 厂商名称权
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 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厂商名称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厂商名称设定权

第二十七章 地理标志权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 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 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它包括: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有以下基本特征: 1、指示性 2、凌质性 3、附属性
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
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地理标志权的特点: 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具体表现在: (1)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 家作为商标注册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 权。 (2)在盗用、假冒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 任一权利人即可提起诉讼。 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转让性。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百度文库
第二十四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 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 只有少数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在专利范围内提供保 护。美国对其保护自成一体,将专利法与特别法 结合起来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4)项将植物新品 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1997年3月20日,国务 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二节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关系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一种无 形财产,受法律保护,但两者之间有明显 的区别,其保护各有优劣,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发明人在选择保护方式时应注意进 行全面分析,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有效、 最充分的保护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






。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利 用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 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 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 种间接侵权行为。 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二)客体条件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 计师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创作时该 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 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三)取得方式: 我国采登记制 (四)程序 1.申请 2.初审. 3.登记并公告 4.对驳回申请的复审. 5.登记得撤销.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属于该单位。 2.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 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3.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 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 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节 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及限制

一、品种权的内容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 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 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 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 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品种权的归属
5.善意买主。如果一个人不知情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 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将该产品进 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6.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 情形,不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授权他人布图设计 的一种法律制度。 (2)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国 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二是为了公共利益 的目的,三是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 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 要给予补救时。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已经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 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 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厂商名称使用权 3.厂商名称转让权 4.厂商名称许可使用权
第三节 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品种权的期限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二、品种权的终止 三、品种权的无效 1.宣告品种权无效的理由 2.品种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3.品种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经营者之间 的竞争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 为自己的保护对象。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 律不能规制的客体给予保护,以弥补单一法律制度所产生 的“真空地带”。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 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 一个整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