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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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每届任期三年。
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公约》;
(四)选举、补选、撤换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九)对社区居委会干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
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代表推选的代表30人以上组成。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每个楼栋和社区单位选派代表参加。参加会议的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四、提请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议题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召开联席会议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参加会议的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召开大会前三日,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数、拟审批的主要事项在社区内公告。
五、会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大会的决议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道德。
六、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一)10人以上大会代表联名提议召开时;
(二)社区党支部、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认为必要时。
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应当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主要经过、所议事项的决定等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签名。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大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向社区成员通告,并积极落实大会的决议。
八、本制度由洪都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