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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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405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

细则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

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

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

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

[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

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

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

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

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

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

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

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三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

准。

(二)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三)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

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十四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

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

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

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租屋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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