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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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参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中小学生与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条款(20XX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学平险简要概述,就就是交少量保费获得高额意外伤害、基本医疗得保障。目前就是交50元每年,最高保额4万。无论就是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住院,都能够报销,就是按照比例赔付得。与成人得保险相比,它优惠得多,可以把它认为就是“未成年人得社保”。学平险就是可以与商业保险一起使用得。也就就是说假如某人得孩子患病,花费4万,学平险大约能报1、8万,其她商业保险再报1、7万,自己自费5000。(这只就是个例子,具体金额可能有差别)
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得构成
国寿中小学生与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附帖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得其她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在册学生与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因遭受意外伤害每次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得、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得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5%得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住院,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付,当给付累计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得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者经本公司认可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得,不受指定医院得限制。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得,本公司不付给付医疗保险金得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得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因牙科护理、整容、先天性缺陷、定期性健康检查、休养康复以及精神病、性病;
(七)、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诊疗或者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与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得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得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中途不办理退保,期满续保须另办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根据每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九月一日前公布。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得条款内容,特别就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得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得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得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就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得,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得发生有严重影响得,本合同解除前发生得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得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得指定与变更
医疗保险金得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她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得通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得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得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得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得,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得原始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得与确认保险事故得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得其她证明与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得,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得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得,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得数额不能确定得,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按可以确定得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得数额后,给付相应得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得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得,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得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得有关内容,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变更得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得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与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得,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与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