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专题研究报告_信用债概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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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概况
一、企业债
(一)概况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流程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期限划分为:短期企业债券(<1年)、中期企业债(1-5年)和长期企业债(>5年)。
2)按是否记名划分: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
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诣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附有选择权和不附有选择权债券
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指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企业债券、可返还企业债券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若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则为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划分: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公募债券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二)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和发行条件
企业债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债发行方式为审核制,由发改委进行审核,并每年定下一次的发行额度。其中,中
央直接管理企业申请材料的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企业债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交易场所
企业债的主体部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也可转托管到证券系统的交易所市场,从而形成跨市场企业债。
(四)监管部门
企业债的监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五)交易规则
企业债交易规则符合银行间交易规则和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中期票据
(一)概况
1)中期票据(MTN)
中期票据(Medium-term Notes, MTN)是企业依照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募集资金主要为满足企业长期资金需求。
中期票据期限为1年以上(通常为5-10年之间),其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增强资金使用灵活性、改善债务期限结构和提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在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基础上的创新产品。
(二)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和发行条件
中期票据发行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额度为债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净资产的确定以审计报告为准(按新会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产包括少数股东权益;按旧会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发行额度有效期为一经注册,两年有效。发行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分期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并无严格限制,但必须披露。目前,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通常为固定利率,目前市场上也有浮动利率的情况。发行利率取决于发行人的信用评级结果、市场投资人认购意向和发行时的市场资金状况等多种因素。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人可以为若干个中小企业的集合,发行人分别进行外部评级,集合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可以是若干个中小企业的集合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也可以是若干个中小企业的集合发行的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主要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行期限基本参照短期融资券将融资期限设计在1年内,也可以参照中期票据将融资期限设计在1年以上。
中期票据发行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三)交易场所
银行间交易市场符合银行间交易规则。承销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而基金公司还在等待证监会的批文。评级机构为须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目前,央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有4家评级机构可以从事中期票据评级(中诚信、大公国际、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评级包括两项: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每期债券的债项评级。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管理人为制定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通常由承销商担任。
(四)监管部门
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依据人民银行的授权,按照有关规则和指引进行自律管理。
(五)交易规则
中期票据交易规则符合银行间交易规则。
三、短期融资券
(一)概况
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 CP)是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主要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