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6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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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65197 关于加强选矿厂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特下发此通知:

一、认真学习贯彻《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承发,2011,1516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补充通知》(晋煤劳发,2012,600号)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文件,落实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选矿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

4、选矿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选矿厂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2、选矿厂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选矿厂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

4、选矿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选矿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选矿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

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选矿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转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选矿厂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选矿厂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6、选矿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四、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限期12月底前完成并拿到批复;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限期12月底前完成并拿到批复;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规定自2014年6月26日起执行。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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