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财教〔2013〕20号),结合技工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免学费政策范围为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年级、二年级、顶岗实习年在校生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农村学生是指户口簿中学生本人页“户别”栏标注为“农业人口”、“农村户口”或“农业户口”等的学生。户口簿首页标注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粮农”或“农民”等的,可视为农村学生;若户口簿的户主页标注为“粮农”、“农
民”、“农业人口”、“农村居民”等,或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地区的学生,或现为国(境)外居民,但实施免学费政策期间为我国(境)内农村户籍的,提交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村户籍证明的,也可视为农村学生。
第五条本省范围内的县镇是指《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号)中指定的区域。
第二章免学费申请、审核与评定
第六条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补助资金按学期核拨。未能及时提交申请的,或期间发生变动的,均在下一学年予以增减。
第七条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具体实施免学费资金管理工作,复核、汇总和上报技工院校免学费资料,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人社分局开展免学费资料审核,受理免学费资金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区人社分局负责辖区内户籍学生或父母在该镇(区)就业(居住)的非户籍学生免学费资金的资料审核、材料传递和上报工作。
技工院校为免学费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免学费资金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信息录入、材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身份证,于每年秋季或春季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免学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
㈠农村(含县镇)学生递交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须复印首页、户主页及学生本人页;
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㈢非本市户籍学生需同时提供父母一方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如无参保证明则提供有效居住证。
第九条技工院校应认真做好免学费资助工作,具体申报操作程序如下:
㈠学校应将《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申请表》和相关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及时派发给二、三年级学生,如属新生应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
㈡学校受理学生申请,严格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相关材料须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经班主任、学生处(学生科)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分级把关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㈢对暂无法认定是否符合免学费政策资格的学生,应将学生申请材料复印件交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重审,重审后仍无法认定的,交免学费仲裁小组终审。
㈣学校组织初审结束后,应将初审结果及公示表放在校园网或校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有关公示情况应进行拍照或录像、截图留存。
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户籍地或就业地,分镇区填写《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镇(区)技工院
校免学费补助表》,并将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每年3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发送至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于每年4月20日、11月20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
㈥学生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应同步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免学费申请,确保系统数据同纸质材料相一致。转退学学生应及时清理,一个月内须完成学籍异动处理。
中途转入的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从同意转入的下一个学期开始计算免学费补助;中途转出、退学、被开除的学生,从下一学期开始不列入免学费范围;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从休学开始的下一个学期起不列入免学费范围。
㈦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免学费档案资料,包括学生信息资料和资金发放资料,分年度、分班级存档备查。学生信息资料应当包括学生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签字确认等有关凭证、国家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及统计表、公示影像资料、学生外出实习证明材料,含实习时间、人数(附具体名单、年级、电话)、实习单位(联系人、地点、电话)、实习内容、负责老师等。资金发放资料应当包括财政拨款通知、资金发放凭据、银行存款回执和学生签领表、专项资金收支明细等。上述资料原件及相关原始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各镇区人社分局作为初审单位,应严格做好资料
真实性审核工作。
㈠指定专人登陆局OA办公系统,下载本镇区的学生免学费资助材料。
㈡属户籍学生的,分别将户籍资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证传送至镇区公安部门和社会事务办确认;属非户籍学生的,查看其户口簿的户口性质,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是否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参保证明或居住证通过金保工程查询或传送至镇区流管部门确认。
㈢初审材料不齐的或有疑问的,应及时向有关学校反馈意见,要求补齐相关材料或解释清楚相关问题;初审通过的,将有关表格一式两份,由人社分局局长签字盖章后,报镇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政府公章。
㈣自受理初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表格报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
第十一条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作为复审单位,应做好发送、复核、汇总、报批和上报等工作。
㈠将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局OA办公系统,发送至各镇区人社分局。
㈡将各技工院校申请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二次公示,对申请情况存疑的须反馈有关学校进行核实。
㈢审核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统一汇总有关申报材料,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㈣将审核批准的《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