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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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摘要】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有效解决该问题有赖于我国政治文明的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国家和社会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将从造成“执行难”的多方面原因入手,探索解决“执行难”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法院;执行难;原因;体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117-01

“执行,或称强制执行或民事执行,是运用国家法律的特殊强制力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拒不履行以及暴力抗法等多种行为和因素的干扰,导致生效判决无法顺利兑现,以致当事人利益不能及时实现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难”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了“空判”“空调”“法律白条”,使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使国家司法形象遭到严重破坏,使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遭到严重影响。本

文将就当前“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提出粗浅的见解。

一、造成“执行难”的内外因素

(一)内部因素

1.执行员的设置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根据我

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员的设置和职责与审判人员有着根本的不同,然而实际中,执行员不属法官之列。执行员由审判员担任,两种身份重合,不仅浪费了法官资源,还影响法官恪守中立正义的职业形象。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帐,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

2.人民法院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法

院的执行人员数量、执法水平、执行装备、执行经费等,都不能适应执行工作需要,有的法院执行人员少,无力完成大量的执行任务;执行工作的装备、通讯手段落后,对付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快速反映能力差,法院执行系统自身管理体制无法形成一盘棋的执行格局,使整体执行力量难以形成合力,法院内部上下之间,部门和部门之间配合、监督不够,推委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二)外部因素

1.强制执行立法滞后,执行体制不健全。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四百多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2.地方政府部门的干扰因素。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或由于被执行人不正当的社会活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充当了被执行人的保护伞,插手法院工作,或以权压法或以权谋私,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甚至假查封、假保全、假破产,致使司法地方化,阻碍外地法院的异地执行工作。

3.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近几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实践中,群众对法律意识中的诉讼风险意识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简单地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申请执行人作为当事人一方,是执行案件中的债权人,其往往过分看重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而轻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是执行案件中的

债务人,其个人思想道德、法律素质和财产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能否予以履行,直接关系到执行案件能否顺利执结。不少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长年外出躲藏,甚至全家搬迁,使案件无法执行。

二、探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民事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部的因素还是社会上的外部因素,在法律法规层次上都有反映。鉴于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内容分散、规定简单、漏洞多的情况,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加强立法工作,为执行难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现有执行体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其进行工商登记、贷款、投资、出境、购房、取得有关荣誉等方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让“老赖”无处藏身,让不守信用者受到严厉的制裁。目标是建立公开、公正、高质、高效的优良运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益,降低执

行成本,统筹兼顾,讲求实效,将执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法院的其他体制改革相互衔接配合。

(三)加强装置设备,提高人员素质

1.加强装置配备。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2.加强人员配备。建立科学的职责

考核制度,定时进行必要的异地交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的执行队伍,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四)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 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请党委牵头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把执行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的大格局中,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体系中,建立起有关单位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切实建立的解决执行难领导机制和协作联动机制,创造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执法环境。

通过对人民法院“执行难”现象的剖析,我认为“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不是偶然的。“执行难”是一

个复杂的社会社会问题。“执行难”的解决,不可能

一蹴而就,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以创新执行理论与制度为先导,以改革执行体制为保障,以拓宽执行路径为突破口,勇于改革,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求发展,并在探明形成“执行难”原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坚信在全社会的关怀和支持下,通过不懈努力,艰苦奋斗,必定能打胜“执行难”之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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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的问题[DB/ OL].中国法院网,2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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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2006(4).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96.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张梅馨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存在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执行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6)0420074204 收稿日期:2006208216 作者简介:张梅馨(1971-),女,山东临清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实验师。 The R eason Why Is Difficult to Execute in Civil Procedure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ZH ANG Mei 2xin (School of P olitics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China ) Abstract :It ha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that the people ’s court of China has faced all the time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and it is als o the im portant reas on why wining party is unable to realize creditor ’s rights through the legal form.The fac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documents coming into force cannot be carried out seriously injuries party ’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s the dignity of the law ,violates the just ,fair s ocial value idea ,while in western countries with m ore developed economy the problem that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is not overwhelming.By com 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 ource of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problem ,and propose further measures to reform and perfect the s olution of the problem. K ey w ords :civil procedure ;difficult to execute ;execution organization 执行难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决非一日之寒,其中既有因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因执行权的定位而引起的执行机构设立问题的原因,更有司法腐败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原因。民事执行权好像一个孔武有力的将军,在勇敢地冲锋陷阵的同时也伤痕累累,而要改变这种命运,就必须首先在制度设置中改变,同时通过对执行机构的重整,增加执行人员的可执行 性,逐渐改变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状况。 一、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我国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只有30条,在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执行公告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破产还债、以劳务抵债等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有些执行 第4期2006年10月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 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 ) N o.4October 2006

浅析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如河南省罗山县法院20xx年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35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的有15件。这类案件大多是因农忙用水、邻里关系等琐事引起的,且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小,多则千余元,少则几百元。这类案件执行标的虽小,但由于双方对立情绪特别大,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往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浪费大量执行资源还不一定执结。处理不当甚至有矛盾激化的可能。这种现象由诸多因素造成,究其原因,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一、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觉悟低。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文盲或半文盲,法律素质差,思想觉悟不高。具体表现是,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为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对执行人员要么躲避,要么胡搅蛮缠,对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概不签收,置若罔闻,既不到庭又不履行义务,千方百计逃避执行。以上行为客观上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执行人争强好胜,爱面子。 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非常爱面子,总认为输官司是件丢人的事,面子上过不去,觉得在乡亲面前抬不起头。基于这种想法在行动上就表现为对抗执行,拒不履行义务,让申请人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三、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被执行人除农忙季节在家外,平时外出打工者居多,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法院一旦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就故意躲藏起来,与执行人员捉迷藏,债务人在哪里,财产状况怎样,不仅法院找不到,债权人自己也不清楚。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成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让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受不明事理好事的人不负责任言论影响。 当前在农村还存在着这么一小部分人,他们对法律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自认为自己很有学识,好管闲事乱参谋。被执行人经这些人点拨后,往往会把诉讼、执行程序、实体问题混为一谈,千方百计挑程序上的毛病,找借口拒不履行义务。五、倚仗权势,有恃无恐。 这类案件有些被执行人往往都有在当地比较有权势的亲戚支持。这些亲戚基于情面的考虑,不做正面工作,不是去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是在背地里出主意想办法对抗执行。有的公开替被执行人讲情,干扰执行工作。这在客观上纵恿了被执行人,使其有恃无恐,造成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因素。 六、有个别案件在审理环节存在一定的瑕疵,使被执行人自认为裁判不公,从而拒不履行义务。 审理上实施新的举证规则后,难免会对举证能力差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加之人身损害案件本来取证困难,这样以来难免会造成判决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上有一定的出入。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允许存在,但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来讲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从而不服判决拒不履行义务。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在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对那些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抵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让其知道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履行到期债务。对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确定一时难以履行的,可坚持以实际情况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可召开申请人、被执行人座谈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 二、坚持思想开导,说服教育,力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我们在执行

执行难及其对策

“执行难”及其对策 景汉朝 卢子娟 内容提要: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在现阶段,执行难有其必然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解决的方案,是实行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司法权地方化,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关键词:执行 问题 对策 当前,“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1〕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困扰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从去年“执行年”以来,〔2〕“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影响。但是,解决“执行难”是个大课题,决非朝夕之功,其中许多基本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如究竟什么是“执行难”?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解决“执行难”应当采取哪些对策等等。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一探讨。 一 究竟什么是“执行难”?这是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而实际上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比较准确的答案。社会上理解的“执行难”和法院、执行人员讲的“执行难”,其含义有较大的差异。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和实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更应当全部“兑现”。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属于“执行难”。这其中有些应该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甚至是不予执行,有一些义务人根本就没有· 124· 〔1〕〔2〕199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从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大规模的以清理执行积案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年”活动。据有关部门透露,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系统未执行案件达85万多件,涉及标的金额2590多亿元。引自金永熙:《法院执行实务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页。 景汉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卢子娟,河北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主任编辑。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 策发展与协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鲁开凌韩宁徐英杰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未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帐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

公共政策执行难案例分析

关于公共政策执行难的案例分析 案例 据《南京晨报》2005年19日报道,近年来,一些被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的扶贫干部面对金钱的诱惑蜕变成国家的蛀虫,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利蚕食国家的扶贫款。有的国家级贫困县的小小乡长配置的公车竟然是进口的“皇冠”,有的人打着“扶贫”的旗号办实体、搞项目,神不知鬼不觉地将扶贫款“洗”进自己的小金库……近日广西省防城区法院日前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防城港市防城区扶贫办原主任谢乃金有期徒刑11年。经审理查明谢乃金自2002年9月任扶贫办主任起,在事实扶贫项目过程中,加大开支,4次将扶贫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贪污扶贫款近14万元。仅广西一省在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广西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贪污、挪用和私分救灾款、扶贫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职务犯罪案件48起,涉案人员56人,占广西检察机关反贪系统立案总数的4%,涉案金额达1100多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其它地区的扶贫政策方面的执行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资料来源:《南京晨报》2005年12月19日) 分析 从上述案例材料中我们看到我国扶贫政策的执行以及扶贫专款的执行与发放存在着许多缺漏,贫困地区群众的救命钱屡遭“洗劫”,民怨沸腾,严重影响了我国贫困地区的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通过公共政策这门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公共政策的执行存在着许多阻碍因素,从而使得政策的执行结果与政策预期目标有所偏差。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政策执行是指政策方案被采纳后,政策执行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各种政策资源,经解释、实施、服务等行为方式,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从而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而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的主体、执行的客体即政策的目标群体、执行的环境、正确的执行策略和有效的沟通都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下面我就自己的理解,主要从执行主体方面谈谈对上述案例中扶贫政策执行难这一现象的认识。 我认为,政策执行主体是影响政策执行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环节。首先,在我国国家行政体系中,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属于政策执行主体范畴。我国政府是典型的层次结构,庞大的政府系统是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层级构成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中央的政策精神,经过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和不同政府部门过滤之后,则会发生政策走形、扭曲现象。而不同的地方政府和不同的部门之间及他们与中央政府之间也可能发生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政策执行的困难重重。其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任何公共政策的执行活动都要靠各级政府机关与政策执行人员来进行,政策执行机关掌握着实施政策的方法、技术和资源,是联系政策与社会公众(政策目标群体)的桥梁。政策执行人员自身的素质、政策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政策目标的实现与政策任务的完成。但此时就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他们可以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使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二也可能是由于他们软弱无能、效率低下或抵制政策、钻政策的空子而造成政策失误甚至政策夭折。所以,我认为政策主体因素应当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核心因素,所以应该也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在上诉案例中,之所以会出现扶贫款项被扶贫主管人员以各种手段而据为己有,就是因为在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因没有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和实施反馈措施,才使得本来就不能胜任的执行人员得以钻空子而获得私利。这里不能不认识到一个执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必须有为人民办实事的态度,有把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的认识,并且以自己的行动来证明作为一个政策执行者应尽的义务。 总之,必须认识到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的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将我国政策执行、政府的执行力推向新的发展。

法学论文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论文摘要: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原因、解决措施 引言: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一、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难的内部主观因素 1、执行力量不足,但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部门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使执行人员不堪重负,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不可否认,现今法院

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者漏写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当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执行人员劳而无功。又如,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而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 3、执行力度不足。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外部客观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鼓动、怂恿被执行人,围攻执行人员,且事发后处置不力。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例如,一些金融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

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 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强制执行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秦洪涛 关键词:法院执行执行难解决对策 内容提要: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紧密结合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总结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影响制约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正文】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1]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

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2]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3]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4]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案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何执行难

案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何执行难 2005年8月29日,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对海南、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新疆、宁夏等8省区市助学贷款不落实,走过场地提出严厉批评,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国家助学贷款,这么好的政策为何执行起来这么难? 记者调查发现,我国去年下半年出台新的助学贷款政策,在风险防范和利益补偿方面对银行作了很有利的规定,然而时至今日,很多地方的银行仍以风险大,放贷成本高位由,设置较高贷款门槛,使许多急需资助的困难学生迟迟拿不到贷款。 请运用公共政策执行的相关知识,分析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和对策。 案例分析过程: 国家助学贷款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学生方面:自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贫困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就一直受到媒 体的关注,尤其是2002年以后,较高的贫困大学生还款违约率使全国各地的 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僵局,对大学生缺乏诚心的指责速蔓延,解决的对策也 集中于如何加大对违约学生的惩处力度方面,有的专家经过计算后认为学生 毕业每月只偿还300多元,认为无力还款是不可能的,这对违约原因的思考 过于单一化了,我们并不否认极个别学生恶意拖欠事实的真实存在,但我们 没有理由认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其道德水平反而低于社会的平均水平, 如果我们先不考虑违约行为的程度,仅就违约本身而言,也主要是因为违约 行为成本太低而收益过高或遵守规则的成本过高而收益过低的原因,解决问 题的一个措施就是提高选择违约活动的成本,加重惩罚的力度,所以许多人 将诚心的缺失归咎于惩罚力和措施度的不力,但这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 还要考虑制度和规则的合理性,降低遵守规则的成本,提高遵守规则的收益。 如果不考虑规则的合理而只是单纯的加大惩罚的力度,后果只能是大学生放 弃申请这种贷款,不来报道或退学而不是按期还款的结局,所以对于目前我 们所面临的贫困大学生违约的问题,我们不要过分迷信严厉的惩罚,要同时 关注制度和规则的合理性以及助学渠道的多样性,造成大学生违约的原因很 多,不尽合理的贷款协议时造成较高违约率的主要原因,有的协议时造成较 高违约率的主要原因,有的协议要求学生在毕业之前就还清贷款,有的贷款 协议要求学生一毕业就要按月或按季度还款,并且必须定额定期缴纳,期限 短,偿还方式单一,对学生毕业后与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但在现今的就业 形势下,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困难,有许多人难以及时就业,有的薪水太 低,这些学生进入到收入稳定期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如果一个大学生 在四年大学期间完全靠贷款生活的话,按时还贷几乎是完全没有可能的,而 且一个大学生毕业后的前几年正是青年人人生事业的起步期,如果花费五六 年的时间去还贷款意味着这个人不会有任何物质积累,对将来的事业和生活 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改进还款方式,延长还款期限是解决国家 助学嗲款拖欠的一个有效手段,当然这有赖于财政贴息期限的延长。

论民事执行难(一)

论民事执行难(一) 摘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如:执行力量不足,但执行案件多,审判质量不高;执行手段软弱。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加强强制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等。 关键词:执行民事执行人民法院 眼下,在社会上出现了一股“白条风”,到饭店吃饭可以打白条,去商店买东西也可以打白条,可是在老百姓手中还有一种白条却也极为常见,那就是法律白条。法律怎么成了白条了?法律白条究竟又是指的什么呢?原来这些所谓的法律白条就是人们手中已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那么这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怎么变成人们手中的白条了呢?这其实正反映了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也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 基于上述情况,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以下一些探讨。一、民事执行的概念、特征、条件和意义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的特征 民事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国家将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乃是诉讼规律和审判权的要求。首先,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非司法机关不能实施。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二者完全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再次,从诉讼效果的要求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机关,既能防止因情况不明延误执行,又能防止互相扯皮拖延执行,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 3、民事执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法律关系。执行法律关系与通常讲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很大差别: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权与审判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为前提和基础,以二者的分离为归宿。而执行法律关系则表现出多样性:一方面,它以执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权相结合为前提,与诉讼法律关系表现出同类性;另一方面,它又仅以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为前提,无须当事人行使申请权,就可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只是在少数案件中才有法定代理人、协助执行人。(三)、民事执行的条件 民事执行是完成和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最后阶段,但并非每一个民事案件都须经过这一阶段,只有符合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执行条件的,才能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的条件包括: 1、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没有执行根据,执行行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失去方向,无的放矢。这里的执行根据,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汪程发布时间:2010-07-3013:01:39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中国政策执行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中国政策执行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1 摘要:本文讲述了政策执行的定义以及过程;政策执行难的表现。主要的叙述了其表现之一现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也讲述了社会中农民工的讨薪之难,国家对其所做出的反应,显示出政策执行的难。还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的成功解决“拆迁难”的问题,即缓解了政策执行难的一方面。 关键词:执行难,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利益冲突,执行局 正文: 政策执行,可以界定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试验、实施、协调和监控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政策执行过程有:1.政策执行的准备阶段——进行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认知;做好组织准备,进行物质准备,制定执行计划;2.政策执行的实施阶段——政策试验,全面推广,指挥协调,监督控制;3.政策执行的总结阶段——绩效评估,追踪决策。 现今存在着政策执行难的问题,公共政策执行难不仅仅是执行环节的问题,它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估、反馈等一个政策周期的所有环节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执行难的表现有不执行;强调本部门情况特殊和困难;扭曲或走样;部分执行;替代式执行、粘附式执行、选择式执行、象征式执行、观潮式执行、照搬式执行。 首先有一个最明显的执行难的表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个现象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附加条件的执行。在这种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往往会添加一些原政策所没有的东西,而添加的这些东西往往是不合理的,但执行者为了自身 1

的利益把它们加进去,使这些不合理的东西变成了合理的可行的,这样也就会影响原定目标的实现,这就是"土政策"。 第二,象征性的执行。我国政策制定、执行属直线网络系统,这个系统正常运转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来,下级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所作决策,必须维护上级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意见、有看法可以利用正规渠道和方式反映,但同时也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执行,这是政策执行的最高准则,但是在我国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象征性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的现象。 第三,改其实质、曲解其义的执行。这种现象往往是由于政策执行者根据自身有利的部分予以实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导致政策无法得到真正地贯彻落实。 第四,表面一致、阳奉阴违的执行。当执行机关执行的政策对自己的利益有损害的时候,他们就会制定表面上与上级政策一致,实际却相违背的实施方案。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当前普遍存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中一种极其不良的现象,对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权威性、树立政府公信力、有效的完成政府职责危害极大。 江苏省常州市铁本钢铁公司一案,就是这一现象中最突出的一例。在苏、锡、常三市的排位中,常州一贯为老三。为了赶超苏锡二州,为了壮大地域经济,常州市委市政府罔顾中央禁令,违规上马一个规模将超过宝钢的特大型钢铁项目。如果不是中央及时觉察,果断的让它下了马,这颗定时炸弹一但爆炸,将引发我国钢铁行业的大地震,给国家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国2务院明文规定:上500亩的用地审批必须通过中央,可他们的对策是:化整为零,改头换面,蒙混过关。结果使六千多亩良田荒芜,上百亿贷款血本无归,许多人锒铛入狱。(①)由此可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于国于民都是有害无益的。像常州市委市政府是为了地方利益而与中央对着干,是没有对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深入领会而犯的决策性的错误。这种为保护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行业利益而损害人民利益、全局利益、国家利益的歪风一定要制止住。 这种现象的产生及其长期存在,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客观原因: ㈠利益冲突导致社会政策执行失控。 ①2《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薄见》来源:焦点中国网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摘要: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文章以社会信用体系为视角,审视了执行难、执行问题的表现样态、成因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提倡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应该立足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并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乱;社会信用体系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讲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缺少了信用,经济就难以健康持续地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程度对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产生着巨大影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从词源上讲,信用的含义有二:一是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它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要诚信无欺,遵守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诚信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合乎道德要求并受社会肯定,民商主体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办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诚实守信为基础,是具体作用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转变,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安排。从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看,完善的信用体系框架应包括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体系三部分。 从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的建设有着自己的基本要求,体现如下:首先,从历史实践和外国的成熟经验来看,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括信用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标准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道德文化体系等方面,我们在建设自己的信用体系时,需要深入分析其内涵、构成及发展关联,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推动其建设;其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其需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程度相适应,做到与各方面协调发展。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总结为:使社会经济体系的内部的各要素及社会经济体系与体系之外的其他要素之间和谐,并贯彻诚信,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执行难”难在那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来,民事执行的宗旨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使命。但是,在交易信 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特定环境下,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具体来说,“执行难”的原因如下:1、企

业经济不景气。目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深层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债能力差。有些企业已经破产,同时出现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破产,但已经难以为继,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很困难。面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

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执行难”最大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大控制资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却拖着迟迟不履行义务,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有的煽动群众抗拒。执行在我们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房产过户手续,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协助办理。需要银行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有些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默许被执行人多头开户,甚至多达十几个,使法院难以查询,有的趁查询之机划扣货款,有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存款或出谋划策逃避执行。四、立法滞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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