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破产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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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破产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准备阶段
1、选择破产企业
企业主管部门在选择破产企业时要把握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破产条件;二是要具有可操作性,能保证破产工作顺利进行;三是破产企业职工能得到妥善安置。
申请破产企业的条件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操作性考虑,一般应选择严重资不抵债,需要安置人员较少,债务担保情况比较简单,企业班子思想状况比较好的企业。凡居民个人债权、职工集资款、信用社贷款数额较多的企业,在政策、办法不落实的情况下,暂缓列入。
目前国家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2002〕53号文等。
2、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及审批
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本着对政府、对社会、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对破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全面负起责任,企业破产计划一经批准,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有一位主要领导挂帅,法规、财务、规划、劳动、保卫、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在工作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拟破产企业编制企业破产预案。企业破产预案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包括拟破产企业概况、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拟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数额、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企业破产预案应报市协调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破产企业在正式上报破产预案前,要通过一定形式把企业的经营状况(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破产意向向职工代表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围绕拟破产企业职工中的各种思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协调小组或有关部门报告破产工作准备情况,该报告作为破产预案的附件。
二、申报破产阶段
1、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预案经批准后,拟破产企业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应按法院规定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的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对破产申请的批复;
(3)企业破产预案;
(4)企业向人民法院递交的破产申请;
(5)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6)开户银行账号;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资产负债表(按法院规定的时间);
(9)损益表(按法院规定的时间);
(10)一般债务登记表(表一);
(11)有担保债务(保证)登记表(表二);
(12)有担保债务(抵押)登记表(表三);
(13)企业内债清单(表四);
(14)现有设备清单(表五);
(15)企业存货清单(表六);
(16)货币资金清单(表七);
(17)应收账款(包括其他应收款)清单(表八);
(18)房屋土地资产清单(表九);
(19)对外投资情况说明(表十);
(20)三产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及营业执照);
(21)贷款协议或借款合同;
(22)抵押协议或保证合同;
(2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24)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
(25)企业离退休职工花名册;
(26)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同时报送市协调小组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及其他报纸上发布公告。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法院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法院宣告企业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根据其对案件查明的情况,可随时发布裁定书,宣布企业破产。
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应向职工发布公告。
三、破产清算阶段
1、组成破产企业清算组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市协调小组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企业清算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清算组组成人员按规定由经委、计委、体改委、国资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房地局、人行及企业主管部门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2、决定协助清算组工作人员和留守人员
在组成清算组的同时,破产企业应提出协助清算组工作人员及留守人员名单,报法院批准。
协助清算组工作人员主要有破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组成,分成资产组、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安置组,在清算组领导下协助完成破产企业清算工作。
留守人员由企业基层干部及保卫人员、电工等组成,在清算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
3、破产企业清查财产、编制财产清单
破产企业在清算组接管企业前应按市协调小组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人员彻底清查企业财产,编制企业财产清单。
企业财产清单包括:
档案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人事档案等。
证照类:企业包括三产在内的所有印章及执照、证件、凭证,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水、电指标证明,房产证等等。
资产类:财务账册、现有银行账号及货币资金情况说明、固定资产明细清单(设备、存
货、物料等)、流动资产明细清单(含办公用品)、三产及长期投资情况说明、经济合同、债放地点及其保管人员。
4、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
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由清算组组长与破产企业负责人签订破产移交协议书。
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时,以破产企业提供的财产清单为基本依据,资产组、债权债务组及人员分流组分头接管企业。
清算组中企业主管部门的人员应进驻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具体领导协助工作人员及留守人员开展清算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破产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维持部分生产;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维护企业的稳定。
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后,应协助法院查封企业的银行账号。
清算组为开展工作方便,应该刻制印章。
5、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原企业的党团组织及工会未经上级组织的批准不得自行解散,要坚守岗位,负起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清算组开展工作,发挥党团组织和工会的积极作用。要坚持正常的组织活动,组织教育党团员及工会会员发挥作用,配合清算组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在清算组及中介机构配合下,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视情况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在调查和审计结束后,依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6、清算组应组织协助工作人员及留守人员根据财产清单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逐项进行盘点。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如发现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应通知财产权力人取回。对破产宣告前合法设立的有财务担保的债权,在查实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报经法院同意,可在破产财产清算后,清偿分配开始前,办理优先受偿的登记和交付工作。
清算组发现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券等无效行为的,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回财产,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7、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房地产进行确权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清算组应按规定向房地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破产企业房地产没有确权的,清算组应委托房地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确权。
8、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
清算组按规定委托经市国资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以法院宣告破产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
9、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清算组按规定委托经市国资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以法院宣告破产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并由市国资局确认评估结果。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房地局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评估结果。
10、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变现
清算组委托市政府指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变现。
如以拍卖方式变现,应由市国资局根据其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破产财产的底价,成交价由市场决定,可以低于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