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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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主备课人:郝燕燕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条件以及二者的异同;掌握我国刑法中的特
殊防卫权;明确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

教学重点、难点: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教学方法:
讲解、案例讨论、分析。

教学过程:
一、正当防卫(板书)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板书)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在我国,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一切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又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社会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板书)
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板书)
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
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
就是说防卫人必须有正当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类行为有重要主要有: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及于第三者(板书)
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板书)
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板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正当防卫的特殊规定(板书)
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与前述正当防卫的条件相同之处在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目的的合法正当、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在防卫条件上主要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针对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二是对防卫限度与条件的放宽,即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二、紧急避险(板书)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板书)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板书)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特征:首先,紧急避险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着眼,却是保全了更大的权益,因而是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的行为。

其次,从主观上看,实现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较大合法权益,因而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2、紧急避险的意义(板书)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板书)
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必须要有一定的危险发生,而且这种危险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想或推测的。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之时实行。

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板书)
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板书)
即只能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只能出于迫不得已,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7、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板书)
我国刑法第 21 条第 3 款还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这是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或特别例外限制。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板书)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板书)
二者的共同之处是:目的相同;前提相同;责任相同。

二者的区别之处包括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行为的对象不同
3、行为的限制不同
4、行为的限度不同
5、主体的限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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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二次殴打情急下乱舞捅伤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2006年1月1 5日晚22时40分左右(此时大足县县城某中学学生宿舍已经熄灯),杨某、陈某、胡某、龙某等人因听说唐某在外邀约他人准备对杨某等人进行殴打,商量去找唐某问清楚是否有这回事,为防止问人过程中发生打架,四人作好了打架准备,陈某找了一根铁棒让龙某在唐某寝室外等
候,杨某等三人进入某中学学生宿舍604寝室将唐某(当时已经脱下衣服睡觉了)叫起并质问,唐某对此事否认,杨某等人就出了寝室,在门口商量怎么办,陈某提出要打唐某,得到其他人同意,三人又进入唐某寝室,胡某先上前踢了唐某一脚,杨某、陈某也上前帮助胡某对唐某进行殴打,将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寝室同学何某床上后,对唐某拳打脚踢,被唐某同寝室的同学将三人拉开,陈某发觉背上有点凉,就出寝室去看,旁人告诉陈某背上有血,陈某就从龙某手上拿(夺)过铁棒,又再次进寝室,与杨某、胡某等人又将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寝室同学郑某床上,对唐某又一阵拳打脚踢,并用铁棒打唐某的腿部。

这时的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混乱中捅伤胡某、陈某、龙某,其中胡某被捅为重伤。

【分歧意见】
针对唐某的行为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存疑不诉。

理由是陈某背上的刀伤是如何造成的,是谁造成的,现在无法查清,事实不清楚,而这一事实直接影响到唐某是在对方使用铁棒前还是使用铁棒后用的刀,是否具有无限防卫权。

第二种意见是防卫过当。

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捅伤胡某、陈某、龙某,其中胡某被捅为重伤。

唐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起诉。

第三种意见是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唐某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进行防卫应属无限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 0条之规定,造成不法侵害者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

理由是:
一、唐某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胡某、陈某、杨某等人在没问清事实的情况下,熄灯后到唐某寝室,将唐某打倒在何某的床上并拳打脚踢,在被其他人拉开后,又拳脚相加将唐某打倒在郑某的床上,并使用了铁棒这一凶器。

这充分说明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当唐某遭受第二次行凶时对方使用的是铁棒,这表明不法侵害唐某生命的现实威胁是十分明显而又紧迫的。

如果唐某不采取制止不法行为,听任胡某等三人用铁棒毒打,那么唐某的生命就不堪设想。

这时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的行为是使自己的生命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唐某采取的行为实质就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三、符合正当防卫的本质,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是主客相统一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不难看出,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本案中,唐某遭受两次行凶,当遭受第二次行凶时对方使用的是铁棒,众所周知,铁棒猛击头部是会打死人的。

此时,可以肯定地说唐某的生命权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了,唐某(才)掏出匕首朝(向)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混乱中捅伤胡某,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之举。

综上所述,唐某采取的防卫行为对胡某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历年真题探析
单项选择题
1、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参考答案】C
【考点】正当防卫
【常见错误分析】有些考生认为甲构成防卫过当,甲应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的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本题考查大家对各种免责行为的了解,本题比较简单,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的情形,本题考察正当防卫的“适时性”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所适用的条件必须是“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就涉及到如何界定犯罪“结束”,排除危险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即只要本人或他人还存在着受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危险,就可以适用防卫权。

本题中陈某抢走财物时尚未离开现场,所以不法侵害还没有结束,还处于“犯罪过程中”其他几个制度理解其含义即可。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权益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2、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C
【考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常见错误分析】各种排除犯罪的事由,都有一定的成立条件,对此不加以正确地把握就会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排除犯罪的事由,又称为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

①本题涉及以下排除犯罪的事由:
①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A项,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无过当防卫作了规定。

其中,《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之规定,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屑防卫过当。

是否防卫过当,还是要看是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

因此,A项的叙述是错误的。

B项,本题涉及武装叛乱、暴乱罪是否属于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因而是否可以对其实行特殊防卫,即无过当之防卫。

武装叛乱、暴乱罪虽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同样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可以对其实行特殊防卫。

因此,B项的叙述也是错误的。

C项,放火毁损本人财物是一种自行处分财物的行为。

这一行为是否排除犯罪性,关键要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同样构成犯罪。

因此,C项的叙述是正确的。

D项,律师的行为属于义务冲突而非紧急避险,因此D项的叙述是错误的。

综上,正确选项是C。

3、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关于------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
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事后防卫的常识
【解题思路和依据】以选择题的方式做填空题。

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注意的问题】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

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怎样判定呢?这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条件作具体分析。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

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

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

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

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另外,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

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

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本案中,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况实施防卫也属事后防卫:(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3)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4)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另外,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事前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行为之案例解读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

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

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

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

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答: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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