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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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下面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18〕752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以下内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限要求,按照清理要求,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要以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为契机,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清理后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备案机关审查备案。此次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负责机构、负责同志、联络员等,于2018年6月22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表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按时报送结果

各单位要填写好有关清理意见表(见附件)、形成清理结果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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