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四川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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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四川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川办函〔20xx〕18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收缴机制,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四川省工会经费的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四川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川办函〔20xx〕18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收缴机制,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全(以下简称“工会经费”),包括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款和纸质凭证缴款形式缴入四川省各级国库部门(包含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的工会经费的业务管理及操作。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推行市级集中汇缴。

第二章账户开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凭相关手续向国库申请开立“工会经费1 / 6

汇缴户”,并按规定在国库预留账户印鉴。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会计科目下为工会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用于归集或划转统一代征的工会经费。

第四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工会经费的转入、汇集、分成、结算,以及办理工会经费退付业务。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各级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变更、撤销“工会经费集中户”按相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将账户户名、账号和开户银行报同级国库备案。

第五条国库部门根据工会开具的支付令,办理“工会经费汇缴户”向“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划转。

第六条税务及国库在19901科目下分别设立明细科目:1990101系统工会经费和1990102机关工会经费用于核算工会经费收入。该科目类型为预算外。

第三章票证与申报方式

第七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统一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税收票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实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的,使用电子凭证作为国库部门记账依据;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缴费的,使用地方税务部门填开的税收票证办理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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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缴费方式所产生的电子凭证和税收票证是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有效凭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缴费单位如需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可到其上级工会开具。上级工会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时,必须在收据上注明税收票证或电子税票号码。

第九条地方税务部门使用地税征管信息系统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按期代征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在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如实申报工会经费,具体方式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工会协商确定。为方便纳税人,缴费单位缴纳税款和工会经费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种方式。

第四章汇缴、款项划转与对账

第十条国库收到划缴的工会经费后,应于当日最迟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根据税票信息办理相关手续,将款项归集到“工会经费汇缴户”,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反馈入库流水和报表信息。地方税务部门应及时核对,若发现差错应及时提出更正。

第十一条同级国库应定期与同级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收入对账、与工会进行库存对账。

月度、年度终了,国库应打印预算外收入(工会经费)月报表、年报表一式三份作为对账单,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核对后在对账回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并加盖对账预留印鉴,于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联返还国库。

地方税务部门应于月度、年度终了4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其中一联附收缴明细清单及工会经费代征相关的电子数据提交同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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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终了,国库应制作“工会经费汇缴户”月度对账单一式二份(附分户账),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会。工会应于收到后4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核对无误的当期收入数据,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交由国库办理款项划转。国库审核凭证要素无误后,于当日最迟于次日办理款项汇划业务。

各级地方总工会收到款项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会经费的分成拨付,实行市级集中汇缴的市州工会应在收到款项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工会经费的分成拨付。

年末“工会经费汇缴户”款项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款项余额为零。

第五章更正与退付

第十三条在办理工会经费收缴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第十四条工会经费代征后原则上不办理退付。因特殊原因,确需退付的,由缴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自地方总工会审核查证后,通过“工会经费集中户”办理。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做好工会经费收缴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催报、催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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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地方总工会对重点单位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联合检查。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催缴无效的,由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中请支付令。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收纳划缴工会经费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国库建立工会经费代征代收工作管理机制,明确各自职责与分工,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代征代收工作顺利开展。工会应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代征代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代征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委托代征的地方总工会应向被委托的地方税务部门按代征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工作经费。各级地方总工会应根据实际缴库的工会经费总额的2‰向同级国库拨付代收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工作经费用于工会经费代征代收工作过程中所需软件开发、设备及耗材购置、人员聘用、系统维护、核算管理、会议、宣传及培训支出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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