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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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动合同
篇一:英国华工招工合同
英国招工合同(仁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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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今订定先招华工一万名,自签订本合同之日
起两星期内应招足工人一千名,准备由威海卫出发,再两星期内再招足工人一千名,此后每一个月内招足四千名。
第二条开招地点先以登州旧属十县为限,倘招不足数或于一万名外再须添招,再当推广及胶东全属,惟总以无碍地方情形为准。
第三条所招华工年龄以二十岁至四十岁为度,须经英国医生在威海检验合格。
第四条上项华工系送往□□□等处作工,其作工之处总在危险地位以外,即最少须在炮火线十英里之后。
第五条上项华工专从事于铁路、马路、工厂、矿务、船坞、农业、森林等项工作,订明不得从事战役。
第六条作工期限自到工之日起,以三年为满,一年之后工局得以随时取消合同,惟须先期六个月知照,否则另给六个月工价。本合同期满之后,如欲展限若干时,须得双方同意,再此项华工非经中国驻外代表许可,则无论如何不得转授别家工局工作。
第七条(甲)工人自威海起程赴工起,自工地返威登岸止,一切往返
舟车路费均由工局担认。(乙)自工人在威海签立愿书之日起至由工地回到威海之日止,一切饭食,冬夏衣服,住房柴炭灯火以及医药等项均由工局备办,不取分文,其作工时所用器具等件,均由工局自备,如有损坏,工人不担认修补赔偿。
工人所得伙食细目如下:米面若干,咸鱼鲜鱼或肉若干,咸、鲜菜若干,油盐、茶糖各若干。工人所得衣服行装被褥均在威海发给,如有破弊,随时添补,细目如下:皮沿帽一顶,有袋阔腰带一条,冬季棉衣裤一套,布腰巾一条,雨衣一件,夏季衣裤两套,油布盒一个(负于背后者),皮底鞋一双,铅水瓶一个,袜两双,棉褥一条,包脚布二寸,厚毯一条,木梳两张,肥皂一块,洋铁脸盆,筷子饭碗水杯各一,牙刷刷子手巾各一。
第八条(甲)工人工价一半在作工地点按星期支领,一半留给家属在威海支领,在工地支领者以每日每名工价十本士计算,由家属支领者每名每月英元十元。工头工价在工地支领者以每日每名工价一仙零三本士计算,由家属支领者每名每月英洋十五元。凡工价以华工到工地之日起,不论有无工作,停止工价当以华工返威登岸之日为止。(乙)华工在作工地点应领之一半工价,由工局直接发给各华工,其在华之留支半工价由包工人按期向工局代为支领转给各家属,如有错误,由包工人负责。
(丙)工人因病不能工作,其按日之工价即行停给,惟其家属仍得照常领取留支,但工人患病如延至六星期以外,则其家属按月所领之留支,亦须按其六星期以外之病期减半发给至病愈能作工或实行送回威
海登岸之日止。
(丁)工人因工受伤,其按日之工价减半发给,其家属仍得照常领取按月之留支至伤愈能作工,或实行送回威海登岸之附录二:英国招工合同(仁记公司)日止。
(戊)工人若有犯规、误工,误工之时不给工价,倘误工在四星期以外,则其家属应领之留支亦当停止,迨其复行作工,始再照常发给。第九条凡犯规暨不胜工作之工人,工局得随时遣送回威,一切路费由工局担认。
第十条在签订愿书之日,工人工头每名各得安家费十三元,不在将来工价内扣除。
第十一条(甲)工人因工毙命暨因工受伤至成残废无用者,每名应得抚恤金英洋一百元正。(乙)工人因工受伤,略成残疾暨因病身故者,每名应得抚恤金不得过英洋五十元。(丙)在行路时间暨作工之处,凡毙命华工均由工局担任出资妥善葬埋。
第十二条作工时刻,计一昼夜间以十点钟为限,每星期作工七日,如额外工作,每一点钟加给二本士,工人有不愿作者,听工局不得强迫,遇中国节期,每期放假一天,仍给工资(中国节期每年六天期日如下)。如遇天时及别项情形不能工作,如所定时刻而非工人之过者,工价仍得全数发给,不得扣减。
第十三条(甲)凡毙命华工及残废无用以及略成残疾者,工局及包工人应随时开具缘由并应得恤金数目,连同医生检验单并该工人护照以及各该家属领收恤金收据一并呈送烟台道署备案。
(乙)凡久病不愈以及染患疯癫各工人,应由工局实行送回威海并由工局及包工人开具缘由及应找工资数目,连同医生检验单并该工人护照以及各该家属领到工资及各该工人收据一并呈送烟台道署备案。第十四条凡遣回各华工均须由工局实行送回威海,倘华工于期满或被开除后不愿回国者,工局及包工人应将该工人护照及应得回国路费送交就近中国使领署收存,中国官署于收到此项路费后,即在各该工人护照上批名收到路费若干字样,交还该工人收执,俾该工人欲回国时可以持赴该中国官署请愿,倘作工地点与中国官署相距辽远,包工人可暂代为收存上项路费于护照上批明。
第十五条上项华工每名应缴中国政府护照费二元,印花费二元,稽查保工事宜费三元,均由工局担负,不在工价内扣除,其英国政府一方面应有费用亦归工局自理。
第十六条驻烟英领事应以正式公文担保此项华工所往工作地点不在战争危险地位之内,所作之工不关战役。
第十七条所有本合同规定一切,工局应任从中国驻外使领各馆随时派员赴工作地点稽察是否遵守。
第十八条工局应自行出资雇用通晓华言之妥善通事料理工人一切事务,免生误会,如有华工工头彼此龃龉,工局与包工人为秉公排解,如工人有违犯地方法律情事,工局与包工人当随时知照就近驻外之中国官署接洽办理。
第十九条包工人应预备中国药品,以备华工遇有微恙时随时分给服用,此项药品须在威海检验后方可出口。
第二十条包工人代工局包办招募上项工人并料理工人事务,工局允付给包工人仲用费若干元,此外不得向工人工头及工局需索别项费用。第二十一条前项华工应受英国法律保护,与英国工人一律待遇,工局不得另订特别章程致有碍华工利益。
第二十二条为邮寄工人家书财款及接收家乡来信便利起见,工局担承代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用华文英文各二份,双方收执,如有解释不协之处,以英文为准。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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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佐治陶履德君,言明担任此次招得之工人,一经公司交付与彼之后,决不干预现下各交战国之何项战事职务,仅系为在法国或摩洛哥及亚劳智理(阿尔及利亚)各工厂,及农务之使用。
此项工人,不干预战事一节,当由法国驻北京公使担保其严加遵守。公司一方面,应向陶履德君担保所招得之工人,当按照本合同下开第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六条办理,将来与所招工人每名订立合同之时,以上所列各条款,亦当载在合同之内。
第二条公司应于此合同签字后,即刻担任设法招集二千五百名工人,以便从速运至法国,但工人之集合与交付之时期,届时当由公司与陶履德君先期协议之。
此项招得之工人,应彼此议定在中国之一通商口岸交付于陶履德君。此项首次招募之工人,招得后,公司应随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