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决策责任在本规定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的追究机关为镇纪委。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二)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行政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在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依据过错情况并处。
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我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
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
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
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
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
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
第二,请专家论证。
第三,风险评估。
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
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
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吉木萨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决策责任在本规定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的追究机关为镇纪委。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二)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行政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在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依据过错情况并处。
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我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
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
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
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
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
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
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
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中国农村地区,为了加强乡镇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履行职责、勤政为民,在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确保乡镇经济、社会、环境等各项事务的正常运转,建立了一套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职责:乡镇干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履责范围,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2.绩效考核:乡镇干部要接受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3.定期报告:乡镇干部要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4.问题解决:乡镇干部要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快速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5.监督检查:乡镇干部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干部要进行严肃追责。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励乡镇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群众利益,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也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干部们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质,避免行为失范和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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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某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某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政府应该遵循一定的规范,保证行政决策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为此,某镇制定了以下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制度。
二、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某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审议和执行过程。
三、决策制定阶段1. 研究调查:政府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研究调查。
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决策方案:政府应该制定多种可能的决策方案,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方案的制定应基于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注重可行性和长远发展。
3. 决策论证:政府应该对各种决策方案进行论证,包括趋势分析、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等。
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决策审议阶段1. 决策报告:政府应该向相关部门和组织提交决策报告,详细说明决策的理由、依据和影响等。
报告应具备逻辑性和针对性。
2. 评估意见:政府应该邀请专家、学者以及相关利益方参与决策方案的评估。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 决策决定:政府应根据报告和评估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综合比较和权衡,并最终作出决策决定。
决策应该基于科学、公正和实际考虑。
五、决策执行阶段1. 决策公告:政府应该及时向公众公告决策的内容、目标、时间表和责任人等。
确保公众对决策有准确的了解和明确的期望。
2. 决策实施:政府应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监督执行的进展和效果。
及时调整和协调工作,以确保决策的顺利落实。
3. 决策评估:政府应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决策的效果和影响进行监测和分析。
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决策的执行。
六、监督与问责1. 决策公开:政府应该及时向公众公开决策的主要内容、程序和结果。
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和建议。
2. 决策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决策监督体系,有效监督和评估决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并对工作不足的地方进行纠正和改进。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模版(2篇)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为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民主决策事项不随意更改,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村两委干部组织观念,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干部工作作风转变,优化服务,促进各项工作尽责高效,决定在村两委干部中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如下:一、适用对象。
村两委班子成员。
二、适用内容:村两委干部自身职责岗位上实施下列事项需尽心尽责:1、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实施的事项;2、村两委集体决定实施的事项;3、镇党工委、办事处布置的工作事项;4、群众急需解决的事项;5、其他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三、追究范围:村两委干部在工作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乡党委、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布置的各项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2、村干部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并由党员和村民代表评议确定为不合格的;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村务公约,独断专行,自搞一套;4、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后散布与集体决定不符的言论或向外泄密表决中的个人意见,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6、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或不作为,群众反响较大的;7、因违法、违规、失职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及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报告造成事态扩大的;8、其它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四、追究方法及程序责任追究时,村民对追究人的意见,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接到意见后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口头和书面解释,再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审定,并报请镇党委政府予以责任追究。
1、每发生一起,在本村村务栏内公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2、对年度评议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和村干部岗位补贴。
3、年度累计发生二起或任期内二次工作测评不合格的,是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
《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作为政府施政的基石,其科学性和正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决策失误或不当决策往往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
因此,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决策失误或不当决策导致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程序,以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方政府对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度执行不力;责任追究的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责任认定困难;此外,还存在追责不透明、不公正等问题。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责任主体不明确: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层级,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2. 责任追究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执行责任追究时,标准不统一,导致追责结果的不公正。
3. 追责程序不透明:追责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导致公众对追责结果的信任度降低。
(二)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2.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手段。
3. 责任意识淡薄:部分领导干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意识淡薄,缺乏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意识。
五、完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引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国家领导、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其影响力和后果对整个国家和人民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由于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些行政决策可能存在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势在必行。
什么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中责任人员的责任,不论其是否已离职,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效果。
终身责任追究的必要性1.推动道德规范的提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时刻保持高度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加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知道自己的决策将被终身追责,行政决策者会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透明,从而减少不当干预和腐败行为。
3.鼓励行政决策者主动尽责: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让行政决策者认识到自己的决策将对国家和人民产生长久的影响,从而激励其主动尽责,提高工作质量。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决策的追责范围、方式和标准,以及责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监督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决策过程的监督,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向公众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什么是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倒查机制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问题时,通过追查决策过程中的责任链,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
这种机制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
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性1.保障权益: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帮助受损害者追回损失,并向责任人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减少责任逃避:责任倒查机制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负责,避免责任人隐瞒问题或转嫁责任的情况发生。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行政决策履行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官员的决策,因此责任主体应包括决策相关的政府行政官员。
此外,涉及的责任主体还应包括参与决策过程的相关团队成员,以及可能对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责任标准。
行政决策涉及的责任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即决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另一个是决策的效果和结果,即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良好效果。
这两个方面都是终身责任追究的重要标准。
第三,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清楚界定责任追究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上可以以决策实施完毕后为准,以确保追究责任能够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时点。
范围上应包括决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环节,以及决策所产生的后续影响,不仅要强调决策的过程和决策者的责任,还要注重决策的结果和决策的影响。
第四,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
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程序应当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同时要确保追究机制的高效和灵活性,以尽快查明事实和追究责任。
第五,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配合。
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与其他制度密切相关,例如法律制度、监督制度、问责制度等。
在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其他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整体制度体系,以确保责任能够得到全面追究和实效落实。
最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在制度设计、法律法规、人员培训等方面付出重大努力。
同时,也需要坚持政府服务人民的宗旨,提高政府行政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责,确保行政决策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总而言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它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和公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重大意义

政 的一项 重 要 内容 ,它 的建 立 和完 善 必将 政 机关 要 坚持 法定 职 责 必须 为 、法无 授权 引导 各 级领 导 干部 带 头遵 守 法律 ,带 头依 不 可 为 ,勇 于负 责 、敢 于 担 当 ,坚决 纠 正
法办 事 ,不 断 提 高运 用法 治 思 维和 法 治方 不 作 为 、乱作 为 ,坚 决 克 服懒 政 、怠政 , 式深 化 改革 、推 动发 展 、化 解 矛盾 、维 护 坚 决惩 处 失 职 、渎 职 。 ”重 大行 政决 策 中
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 时作出决策 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对于全面 但 久 拖 不决 造 成 重 大损 失 、恶劣 影 响 的 , 推进依法治 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 严 格 追 究 行政 首 长 、负有 责 任 的其 他 领 导 提升领导科学决策水平 ,维护广大人 民群 人员 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进一 众 根本 利 益 ,都 具 有 重 大历 史 意义 和 现实
策的出台 ,项 目的上马 ,必将进行大量调 研 ,广 征 民 意 ,汇 聚 民智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审 慎决 策 ,以保 证 决策 更 加科 学 、更 加透 明 、更 切 合实 际 ,也 更 贴 近群 众 ,有 效 防止 出 现 “ 权力 烂 尾 ” 。三 是重 大 决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和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的建 立 ,绝 对不 是鼓励 党政 干部都做 “ 太平 官 ” ,而 是倒 逼 其科 学 决策 ,避 免 出现 因 决 策失 误 而造 成 不可 挽 回的损 失 。为此 , 《 决定 》对不作为责任也作 了规定 ,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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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学 习 ,不 断提 高Hale Waihona Puke 人 综合 素 质 ,提 升对 事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乡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对象范围1、所有行政村、镇直各单位、各煤矿。
2、所有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报告的范围及程序1、请假及外出村两委主要领导、镇直单位负责人及各煤矿矿长外出离开晋城必须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离岗,各煤矿矿长同时还要请示分管领导。
离岗后要将工作交待给其他副职。
对村或单位集体出资并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必须填写重大事项审报表,并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外出事由及经费预算,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实行,同时要报县纪检委批复。
2、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各行政村一次性购置或处理固定资产超过5000元以上的,要由各村召开两委会提出意向,将会议记录及所要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的物品、数量、价格、质量等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农经站,并经分管领导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之后下达批复方可实行,随同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3、项目投资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报镇政府招标中心备案,不得违犯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先经两委会提议后,以村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把关后经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批复。
同意后各村根据批复方可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会后将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报镇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经申报批复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招标办理。
4、承包租赁担保合同各村、各煤矿对外进行资源、资产的承包、租赁或担保,无论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经两委班子会议提议并形成承包或租赁意向,将意向书报分管领导,镇党政联席会议将根据国家产为政策、法律法规、各行业规定以及相邻关系等进行讨论,研究决定后下达批得。
各村根据批复按照“52”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并填报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
承包、租赁或担保协议形成后报镇经管站签证,签证时经管站要严格按规定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签证。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中坚力量,履行着极其重要的使命。
然而,在一些时候,存在着一些领导干部虚心不能、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诸多问题积累,危害严重。
为了追究这些行政决策的无效、松懈或失误的责任,中国建立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过程,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结合实例,从适用范围、责任范围及严格追究三个方面详细探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在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实行终身追究制度的规定》文件,明确了实现终身追究制度的目标、适用范围。
该文件强调,对重大决策、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中存在严重责任失职、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以终身追究责任。
(一) 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是指对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投资、规划、政策等领域的决策等。
例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改革、医疗卫生、财政经济、教育文化、司法和安全等所有与国家和人民安全、发展、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都可能涉及重大决策。
该类决策的特点是影响面广、前瞻性和战略性强。
如果在处理中存在违规、拖延、失职等不负责任的现象,根据终身追究制度,应该追究责任。
(二) 决策实施决策实施是指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所犯的失误、疏漏或不当行为。
例如,违规招标、不合规委托、虚列项目、滥用权力等。
这些行为往往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如浪费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等。
在对这些事件进行追究时,应该考虑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和指导、指挥、监督情况,严格划定责任范围。
(三) 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是行政决策中的重要环节,由于涉及资金、人力、物资等大量资源的投入和利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失误或不当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例如,大规模工程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都是较为典型的重大项目。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有效执行,加强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发现和矫正决策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权和承担责任统一,特制定本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是指我局对作出的决策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通过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修正或终止相关决策的活动。
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跟踪应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跟踪的对象,可采取抽样问卷、跟踪调查、评估、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决策跟踪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三条决策的执行单位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缺陷或决策目标因客观因素不能实现的,应主动向州局反馈情况。
对因决策事项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向州局进行报告的,执行单位的主要领导应临机处置,可事后向州局进行报告。
对决策跟踪发现或发生的问题,执行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并进行汇总、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提出决策的调整、修正或暂停执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经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事项存在以下问题应提出暂停执行建议:(一)决策时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内容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三)决策方案存在缺陷的;(四)因决策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被撤销或败诉的。
第五条因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失误和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一)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二)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依据错误的;(三)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四)未按法定程序报请决策的;(五)审核科室不严,失职、渎职的;(六)错误执行决策导致后果发生的;(七)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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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
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七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