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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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
代理人:王
申请事项:
一、申请核实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要求对遗漏部分予以增加。
二、钢材价格计算基数有误,要求改正。
三、要求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四、双方对化粪池约定了固定总价,无需鉴定。
事实及理由:
一、2010年8月19日,鉴定机构第二次组织双方参加现场勘察,但原、被告未就双方提出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认可。
2010年11月18日,鉴定机构组织原告、被告再次进行质证,原告、被告分别在2010年8月19日的现场勘查记录、钢筋施工简图及对方的质证意见上签字认可。
2010年11月24日,鉴定机构依据现场勘查记录、钢筋施工简图及李建的质证意见出具了鉴定报告。该报告只考虑了被告的质证意见而未考虑原告李英杰的质证意见,遗漏了附表中的工程量,损害了原告李英杰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要求鉴定机构对遗漏的工程量予以增加【见附表】。
二、申请人以市场价(有正规发票)购入钢筋、水泥、砖等,但鉴定机构却以低于实际购入价装入预算,仅水泥一项材料单价就少算了1400元,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要求按市场价调整,否则不能反映市场价格。
三、该鉴定报告未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既没有定额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鉴定机构只能从技术的角度测定建造该工程的市场价格,而不问由谁来建造。无论谁来建造该工程,所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都是一样的市场价,而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计算费率仅是依据工程的类别來计取,并不考虑承建者是企业还是个人或者有无资质。(依据是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如果不支持申请人应该取得的利润,将该部分利润留给本案被告,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却获得了很大的利益。被告因该无效合同获得的利益比有效合同还要多,并且多出来的利益是原告李英杰遭受的损失。
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因此工程价款中应含有税金。关于开发票问题,我们可以让税务局代开,这是可行的。
本案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理由如下:
本案工程不适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调整,应适用国务院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范,且申请人李英杰属于建筑施工个体工匠,应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
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建设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颁布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工匠依此办理资质证书。但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建设部于2004年6月29日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废止后建筑工匠即施工人无法办理《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也就是说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缺位导致施工人无法取得资质。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合同为有效。
综上,无论本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都应计取。
四、双方对化粪池约定了固定总价,无需鉴定。申请人要求按45000元计入工程价格。
综上,申请人请求支持上述申请事项。
申请人: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