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15辐射环境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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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管理规范
(ISO14001-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环境安全管理,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和各项环境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放射源安全,杜绝放射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购买、环评验收、取证、运行变更、闲置退役管理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
负责对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环境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第四条各单位
放射源使用单位需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负责放射性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辐射安全许可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购买新的射线装置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办
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部门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六条各单位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放射源购买。
第七条使用射线装置前,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
第八条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集中贮存、处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章辐射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建立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辐射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放射性设备的安装地点必须悬挂放射性标志牌,放射性标志牌,要
求安装牢固、字迹和图案醒目。放射性物品实行专库存放,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防范措施。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放射源所在单位,应如实、准确制定放射源清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型号、编号、放射源种类、放射性活度、进货时间、安装或存放地点。放射源所在单位应建立放射物品检查记录台帐。
第十二条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各单位从事辐射及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对本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单位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第十四条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底前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