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原因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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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议】如何破“买卖不破租赁”?

【热点评议】如何破“买卖不破租赁”?

【热点评议】如何破“买卖不破租赁”?杭州姑娘买下850万豪宅装修时屋里跳出个小伙:我花100万租了十年!据媒体报道:杭州姑娘小陈花850万元买下一套260平方米的排屋,付清房款,办好过户,突然接到物业电话,有人强闯。

新房东遭遇了一个从未见过的年轻人范某,对方说早在半年前,就租下这套排屋,租期十年。

原房东梁某说,去年向范某借了60万元,于是被要求签订了一份落款日期为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买房遇见租赁,原先在法律上有一句话叫作“买卖不破租赁”。

那么新房东是不是真的要让步于这个从天而降的租客?首先,按照咱们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实是“买卖不破租赁”。

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存在租赁关系,即使发生了发卖,承租人依旧享有租期内的房屋使用权。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

其次,从这个新闻来看,是否能破掉这个租赁,关键在于范某是否和原房东真的存在租赁关系。

1范某确实和原房东存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有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真实存在租赁关系。

原房东梁某称起因是去年向范某借了60万元,于是被要求签订了空白的租赁合同。

从梁某所称可以看出,实际上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关系。

2从实际履行来看,如果真实存在租赁关系,按照常理要进行交房,承租方会取得房屋的使用权。

但是从本案来看,房屋并没有交付范某,显然不符合租赁的常理。

3目前小陈有个比较大的优势在于其实际上掌握着房屋,既然小陈掌握着房屋,并进行着装修。

当遇到强行进入的事情后要及时报警,阻止范某的入住。

实际掌握房子是极大的优势。

在这种掌握房屋的情况下,如果范某想实现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必须去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

在起诉的过程中,小陈可以用上述理由进行抗辩,而且必须尽快获得原房东和范某之间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原房东和范某之间的借款收据或借款合同,原房东和范某之间的沟通记录等。

掌握在自己手里的证据才是属于自己的证据!· end ·编辑 | Cerise图 | 网络。

论_买卖不破租赁_王利明

论_买卖不破租赁_王利明
⑦ 在康德看来 ,“买卖破除租赁” 关系。 是符合理性
不破租赁” 规则, 因为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是债权, 作
收稿日期: 2013 —07 —09
作者简介: 王利明,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 1008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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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论
《合同法》 “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的利益, 稳定租赁关系, 保护交易安全, 实现物尽其用。我国 第 229 条确立了 的规 。“买卖不破租赁” 这使租赁权能够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强化了对承租人的保护 规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因为动 则, 产具有相当强的可替代性和可消耗性特点, 保持动产租赁的长期稳定性的意义不像不动产租赁情形那样大 。 严格 , “买卖不破租赁” 地讲 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 其立法意旨在于, 任何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都不得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买卖” 力, 因此, 这一规则的适用并不限于买卖, 其中的 应当采广义的概念, 包括赠与、 确权等所有可能导致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形 规则的适用使得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而且该效力直接依据 法律规定产生、 不需要登记, 但这并不意味着租赁权已经成为了物权 。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比较法;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0751 ( 2013 ) 09 —0048 —08
④后 可以驱逐承租人而夺回标的物。 于物的追及权, , “买卖破坏租 来,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
” “买卖不破租赁 ” 的效力。 该条确立了 的规则, 这使 租赁权实际上具有了物权的效力, 使其能够对抗新 的所有权人, 强化了对承租人的保护。 、 “买卖不破租赁” 一 的历史发展和立法目的 , “买卖不破租赁 ” 一般认为 是近代法发展的产 物 ② 。关于罗马法上是否存在“买卖不破租赁 ” 的 规则, 学界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 罗马法中存在 “买卖不破租赁” ( emptio non tollit locatum ) 规则, 即 确认租赁物的买卖并不导致租赁关系的解除 , 承租 人仍有权请求出租人 ( 即新的所有权人 ) 履行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释疑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释疑

出租人, 乙为承租人, 丙为 A 房新所有权人, 甲是不是 A 房的 所有权人, 根本不会影响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多 甲在不能按期履行的情形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损害赔偿 责任本来就是租赁合同关系的原有内容。 其实, “ 买卖不破租赁” 绝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买卖 “不 影响租赁合同” , 真实的情况恰恰是, “买卖不破租赁” 条款就 是要 “影响” 租赁合同, 即要在本来没有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 人 (承租人与租赁物新所有权人) 之间基于法律强制而形成
第 21 卷 第 6 期
2013 年 6 月
HENAN SOCIAL SCIENCES
河南社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
Vol.21 No.6
Jun., 2013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释疑
朱志峰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33)
摘 要: 我国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是关于 “买卖不破租赁” 的规定。该条过度倾斜保护承租人的利 益, 对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不公平, 不利于建立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应当以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的恶意 为兜底条款, 区分中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 分别补充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 的法律构成要件。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利益冲突; 公示要件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5X (2013) 06-0008-04
一、 “买卖不破租赁” 传统认识的误区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 “买卖不破 租赁” 这一制度, 该项制度的意义在于为解决承租人与租赁物 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解决的规则。在物出租以后, 由 于承租人的权利一般是依据合同约定形成的债权, 因此物的所 有权人处分该物的权利并未受到影响, 依然可以转移该物所有 权。如果所有权人转让该物的所有权, 那么租赁物的买受人一 旦满足了物权变动的要件, 就将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果按 照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受让人作为租赁物新所有权人应当可以 据此对抗承租人的权利。而 “买卖不破租赁” 恰恰是反向的规 定, 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依然有效, 因 此, 它经常是被当作物权优先性的例外。可是问题也就跟着出 来了, 本来 “买卖不破租赁” 是用来解决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利 益冲突的一整套规则, 但是由于其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点就是受 让人的所有权不能影响承租人的权利, 因此人们常常用形象的 “买卖不破租赁” 来概括这一整套规则, 从而忽略了其他 “买卖 可破租赁” 的情形, 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我国 《合同法》 的规 定就是这种习焉不察思维定式的产物, 本文就是针对这种理解 上的偏颇, 还该制度以全貌。 我国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 租赁物在租赁期 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这是我国 “买卖不破租赁” 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典上已经普遍规定, 被称为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然而名同 实异,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具体规定, 不 仅文字表达各异, 而且各自的调整对象、 法律构成要件以及 法律效果也存在不小的差异。如果遵循利益法学流派的立 场, 一切私法规则不过是利益冲突的取舍, 即德国法学家菲 利普黑克所说的 “为保护特定社会上的利益, 而牺牲其他利

2024年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二篇)

2024年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二篇)

2024年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目前听到很多的同事跟我咨询:某某在售房屋附有租约,而客户却不愿意承接该租赁关系,如果业主必须解除现存的租赁合同才能成就买卖合同,请问这种租赁合同到底可不可以解除如果解除了是否违背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首先,这个问题的探讨有个前提:我们这里所说的租赁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现存”的租赁合同。

即合法目的不能违法,例如租赁标的物业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约定,例如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期限尚未届满。

以下探讨是在此前提下进行。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是业主的,业主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关租客什么事所以可以解除(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是“业主的”法律的表叙是业主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有所权是一种对世的,绝对的权利,即所有其他人都不得侵犯该权利)。

另一部分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租客是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取得租赁权利的,应该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能解除。

现在就想对上叙观点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

本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完全正确。

前一个观点是以所有权否定租赁权,以绝对权否定相对权是没有道理的。

两种权利只要合法都应该受法律保护。

业主要出售租客承租的房屋,就与租客有很大的关系!那么,后一个观点就正确了吗不完全正确!如前所叙:“合法租赁合同应该受法律保护”是正确的,所以合同能否解除要看具体情况。

在此要分两类情况: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为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及通知等附随义务),那么合同就是可以解除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任何的违约责任,尤其是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内不能解除合同的。

如果是前一类合同,又怎么解除合同业主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条件就可以解除了,视具体情况而定。

而“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指一种租赁关系的承接,租赁标的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句许生效。

这与承接前后者承接后租赁关系的接触并不冲突。

最新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精选6篇)

最新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精选6篇)

最新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精选6篇)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篇1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

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

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

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

因此《民法典》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

但目前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

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

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法律思考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法律思考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法律思考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租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不受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这一规则的存在和适用范围常常引发争议和混淆。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通过案例回顾和法律思考,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进行深入探讨。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起源于罗马法,称为“万民法”。

其基本含义为:在租赁期间,即使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承租人的租赁权也不受影响。

出租人无权终止租赁合同,买受人也不得拒绝履行该租赁合同。

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生产经营和生活上的稳定,防止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受人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承担出租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案例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运用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例如,有一起案件中,甲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与甲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

不久后,甲将房屋卖给了丙,丙成为了新的房屋所有权人。

丙以乙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乙则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为由,主张自己的租赁权不应受到影响。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且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乙的租赁权。

丙作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尊重并履行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丙无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中可以看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租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则的适用并非总是一致和明确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则,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法律思考:要明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该规则仅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才适用。

如果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在租赁期间发生,或者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签的,该规则将不适用。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

对所谓“债权物权化”的思考 以“买卖不破租赁”为例

对所谓“债权物权化”的思考  以“买卖不破租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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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租赁方的权益,首先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等相 关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对于 租赁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合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租赁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 行维权。
让我们看一个实际案例来更好地理解“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运用。小张在 2020年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住了一套公寓。半年后,房东 将房屋出售给了小李。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小张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直 到期满为止。小李无法要求小张搬离,除非小张同意解除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
债权物权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其债权拥有某种物权性质的支配权。 这种现象在许多领域都有所体现,如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等。其中,“买卖不破 租赁”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典型表现。
在传统的租赁关系中,租赁合同的效力通常仅限于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 租人。然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出现,使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进行买卖 交易时,必须尊重并保留原有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租赁物所有权的转 移,承租人仍可在原租赁合同期内继续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
总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保护租赁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房产交 易与租赁过程中,双方都应了解并遵守这个原则,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特别 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 出现纠纷。作为租赁方,要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谨慎签字; 作为房东,也要尊重租赁方的权益,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对所谓“债权物权化”的思考 以“买卖不破租赁”为例
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的深 入思考
在当今的金融环境中,债权的物权化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这种特殊的现 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但它的确对我们的经济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次演示将以“买卖不破租赁”为例,深入探讨债权物权化的现象。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房屋租赁业也随之繁荣。

在租房的过程中,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那么买卖不破租赁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在租赁过程中存在哪些涉及到法律问题的风险?下面将对此进行分析。

1. 买卖不破的定义买卖不破是指,当房屋出售时,租赁合同不会因此而终止。

租赁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仍然有效。

此时,新的房主要承认租赁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内容。

2. 相关法律问题的风险在租房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租房人提高警惕。

这些问题通常包括以下几点:2.1 前房主未认可租赁合同前房主未认可租赁合同,是造成租房人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果前房主不认可租赁合同或未与新的房主协商,新房主可能无法承认租赁合同。

此时,租房人的维权途径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2 新房主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在买卖不破的情况下,新房主不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否则,将构成违约行为,租房人有权进行维权。

2.3 关于房租质量、租赁期限等约定在租赁过程中,双方还会约定一些涉及到房租质量、租赁期限等具体内容的约定。

这些约定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租房人需要及时调整合同内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例分析以上讨论过程中,接下来将通过三个案例,深入了解买卖不破的相关法律问题。

3.1 案例一张先生租住的房子被卖给了新房主,但新房主不认可租赁合同,要求张先生搬离。

解析:在买卖不破的情况下,新房主不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新房主不承认租赁合同,租房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3.2 案例二小王租赁的房子在合同期内被出售,但新房主要求小王在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时即搬走。

解析:在买卖不破的情况下,新房主不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新房主要求小王在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时搬走,将构成违约行为,小王有权进行维权。

3.3 案例三小张租赁的房子在合同期内被出售,新房主表示愿意承认原租赁合同。

解析:在买卖不破的情况下,新房主要承认租赁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内容。

2025年二手房交易不忘买卖不破租赁合同

2025年二手房交易不忘买卖不破租赁合同

二手房交易不忘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和卖家之间需要签订购买合同,以确认房屋的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很多人忽略了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当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还需要研究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合同期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期限。

大部分租赁合同的期限为一年或者两年。

一旦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续签或者解除。

在二手房交易时,买家需要了解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是否已过,并与房东确认是否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租金和押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确定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租金和押金是租赁合同中最主要的条款。

租金一般是按月支付,押金则是押一付三或押一付二。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需要了解房屋租金和押金是否已支付,并确认是否需要退还。

房屋状况房屋状况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

房屋状况包括房屋的设施、电气设备、卫生设备、防火设备等。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需要了解房屋状况是否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确认是否需要进行维修。

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当买家想要购买一套已经租出去的房屋时,需要了解租赁合同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已到期,且双方无意再行续签租赁合同,则此时购买该房屋不会有任何问题。

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尚未结束,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续签选项,则需要在购买过程中需要结合租赁合同条款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合同中规定房东不得终止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后需要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赔偿,则购房者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租赁合同的期限和租金等内容,以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权益。

同样的,如果买家并不想继续承租现有租户,则需要在与卖家谈判时将此事提前告知卖家,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此事项。

这样会给房东带来额外的负担,可能会影响到房屋的买卖交易。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 引言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签订会导致物品或财产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的签订并不会破坏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

本文将介绍买卖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

2. 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买卖合同通常用于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租赁合同则用于授予承租人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

买卖合同的签订一般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存在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的签订可能会对租赁合同产生影响。

特定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可以使买卖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该买卖合同破坏了现有的租赁合同。

这种情况下的买卖合同称为“买卖不破租赁”。

3.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尽管买卖合同一般不会破坏现有的租赁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关系可能会被打破。

下面是一些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3.1 受约束的买卖人如果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表示其受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的限制,那么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将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

这意味着,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改变了物品的所有权,但租赁合同仍将继续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

3.2 明确的合同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存在明确规定或者约定,说明了买卖合同对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不具有破坏作用,那么该买卖合同也将被认为是买卖不破租赁的。

这样的合同条款可以通过书面表达或口头约定来实现,但双方必须明确表达其意图以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3.3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中,法律可能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买卖合同不得破坏租赁合同。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了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之间的顺序要求,或者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租赁合同的优先级。

4. 合同纠纷与解决方法当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发生冲突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合同各方应该谨慎地起草买卖合同,并明确注明是否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问题初探-1

买卖不破租赁问题初探-1

买卖不破租赁问题初探-1在现代经济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常常需要租借不动产来开展经营或生活,而租赁行为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十分广泛。

本文将围绕租赁中的买卖不破问题进行探讨,论述租赁中的买卖不破原则、适用条件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问题。

一、买卖不破原则买卖不破原则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租赁关系不受到影响,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这是由于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契约,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关。

所以在租赁合同的期限内,租赁双方应当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而不受不动产的买卖行为的影响。

买卖不破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护租户的租赁权益,避免租户因为房屋买卖被迫搬迁或租金等问题无法得到保障。

二、适用条件在租赁中,买卖不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合同已经订立买卖不破原则只适用于在买卖程序开展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在买卖方达成买卖协议之前就已经订立了。

2.买卖人知道租赁合同的存在如果买卖方在进行买卖过程中,已经知道存在租赁关系,买卖不破原则也将适用于该买卖行为。

这是为了保护租户的利益,如果买卖方不知道租赁合同的存在,可能会导致租赁权益的侵犯。

3.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买卖不破原则通常适用于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

也就是说,当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时,不动产的买卖行为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争议解决在租赁中出现买卖不破问题时,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建立一个和解委员会,通过协商解决租赁中买卖不破问题。

在委员会中,由各方当事人指定代表进行诉讼和解,通过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2.诉讼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租赁中买卖不破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准则是合同原则,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四、结论买卖不破原则是现代租赁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租户的利益。

在租赁中,买卖不破原则只适用于在租赁合同订立前存在的租赁,买卖双方应当尊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同时使用协商或者法律程序解决租赁中的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反思

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反思

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反思2023-10-27contents •制度概述•制度利弊分析•制度改革与完善•制度实践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研究结论与展望目录01制度概述定义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该制度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

起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被各国法律所接受并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该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和《民法典》中。

定义与起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目的是在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的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的该制度体现了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承租人的居住和生活稳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价值目的与价值适用范围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租赁。

对于动产租赁,该制度的适用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适用条件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租赁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其次,租赁物必须已经交付给承租人;最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必须发生在租赁期间内。

适用范围与条件02制度利弊分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确保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具有稳定性,承租人的租赁权得到了保障,有利于维护承租人的权益。

保护承租人权益该制度使得租赁合同成为一种可靠的资产,承租人可以放心地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从而促进了租赁市场的发展。

促进租赁市场发展通过保障承租人的租赁权,避免了因租赁关系的不稳定而引起的社会纠纷和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维护社会秩序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限制了物权的自由转让,有时会导致物权价值降低,影响了物的流通和使用效率。

限制了物权自由容易引起纠纷不适应市场变化由于该制度涉及到物权和债权的交叉关系,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和风险。

该制度对于市场的变化反应不够灵敏,有时会限制了物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2023范文免修改)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2023范文免修改)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引言在买卖合同中,常常会出现“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即买卖双方约定的物品的租赁合同不会因为买卖而被解除。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存在买卖合同可以破坏租赁关系的例外。

本文将探讨“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并阐述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实际应用情况。

1. 买卖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是指,在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后,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并不受买卖合同影响。

这种约定通常出现在不动产或有形财产的转让中,旨在保护租赁方的权益。

这一条款的存在,意味着即使物品的产权发生转移,租赁方依然可以享有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权益和义务,无需因为买卖行为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而买方在购买物品后,也需要履行原有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包括支付租金等。

2.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然而,尽管“买卖不破租赁”在保护租赁方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使得买卖合同可以破坏租赁合同。

是几个常见的例外情况:2.1. 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当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时,买方可以选择不续签租赁合同,而直接与卖方签署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将会取代租赁合同,新的产权所有人即成为物品的合法拥有者,并且租赁合同也因此终止。

2.2. 卖方主动解除租赁合同卖方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卖方在买卖合同签署之前解除了租赁合同,那么买卖合同将会破坏租赁关系。

2.3. 租赁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果租赁方严重违约,如未支付租金、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等,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租赁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不会因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而保护租赁方,买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获得物品的所有权。

3. 法律原则与实际应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保护租赁方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促使买方在购买物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破坏租赁合同,以保护买方的权益或因租赁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xx市人民法院:原告:XXX先生(女士),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先生(女士),住址:XXX 诉讼代理人:XXX律师,律师事务所:XXX,住所:XXX案由: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之诉一、事实与理由本案的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被告则是本案的另一当事人。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标的、租赁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支付了相应的租金并履行了租赁合同。

然而,自从合同生效以来,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租赁物,并拒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租金。

鉴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不得不向法院提起本案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自愿订立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并赔偿原告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二、请求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金额为XXXX 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三、证据清单原告将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等书面证据;2.相关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3.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四、诉讼请求对于本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合同自由和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

特此申请。

《租赁合同》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为何作出此规定?

《租赁合同》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为何作出此规定?

《租赁合同》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为
何作出此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

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

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作出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顺利、安全地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利益保护研究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利益保护研究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利益保护研究引言:租赁市场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无论是商业租赁还是个人住房租赁,租赁合同在保障双方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租赁市场中,存在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现象,这给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利益保护的问题,探讨相关解决方法。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定义和原因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出租房屋是属于房东的私有财产,在合同期内房东一般无权随意变更租户。

其次,租赁市场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非常重要,保护租户的稳定居住权利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

二、买受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买受人是指在租赁期限内购买租赁房屋的人。

买受人利益保护是保障租赁市场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1.公平性: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有权获得租赁合同效力,避免了因房屋转手而导致租户被迫搬离的情况。

这样可以保障买受人在购房后能够继续享受合同约定的租期。

2.可持续发展:买受人利益保护有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买受人在购房后必须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重新进行租赁谈判,这将导致租赁市场的不稳定,同时也降低了人们对租赁市场的信心。

三、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然而,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的利益保护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1.房主恶意终止租赁合同:一些房东可能会悖离租赁规则,通过恶意终止租赁合同来迫使租户搬离。

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可能造成经济和居住困境。

2.在售房屋信息不透明:对于买受人而言,买下来的房屋是否有租户以及租期剩余多少是重要信息。

然而,有些出售房屋的卖方可能不如实公布这些信息,使买受人无法正常获取租赁权益。

3.争议解决困难:当买受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解决争议也是一个难题。

由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限制,买受人可能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利益受损。

四、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利益保护的解决方法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确保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 引言在买卖过程中,租赁合同的存在往往会对买卖双方产生影响。

买卖方必须关注租赁合同的存在,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卖方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或协商安排,“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可能会被例外。

本文将探讨“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

2. “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租赁合同一般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这意味着,买卖方不能凭借买卖合同的履行而终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对买卖方具有约束力,无论买卖的发生与否,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3. 例外情况尽管“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存在,但在某些情况下,买卖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协商安排例外情况。

3.1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情况可能例外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3.1.1 国家政策变化如果发生了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无效或变更。

例如,在某些地区,政府可能会限制某种类型的租赁活动,如果政策发生变化,新的规定可能导致租赁合同终止。

3.1.2 异议权益的存在当买卖方对租赁合同有异议权益时,可能会通过法律程序终止租赁合同。

例如,如果租赁合同违反了当地的法律法规,买卖方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3.1.3 合同条款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包含与租赁合同相关的特定条款,这些条款会对“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进行限制。

例如,买卖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特定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3.2 协商安排的例外情况买卖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安排例外情况,以终止或变更租赁合同。

是一些常见的例外情况:3.2.1 协商解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租赁合同。

例如,如果买卖方需要使用租赁物或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双方可以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3.2.2 赔偿约定买卖方可以通过赔偿约定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买卖方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给出租方,以便终止租赁合同。

解析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买卖不破租赁

【案情介绍】2000年5月,安某与本市某商场签订合同,约定安某承租该商场的两间铺面(建筑面积为21.5平方米)作为商业营业用房,租期为3年。

租期届满后,安某仍按月支付房租,该商场也按月收取房租,直至2005年6月,该商场借安某非法转租为由强行将铺面收回,并于2005年7月以3千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知情人任某。

安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承租该铺面。

【争议焦点】1、合同到期后即2003年6月至2005年7月这段时间,安某与商场是否存在租赁关系?2、安某能否请求继续承租该铺面?【案情分析】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依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间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安某与商场所签合同的期限是3年,也就是合同期限在2003年5月届满。

但当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承租方仍按月支付租金即承担约定的义务,出租方也继续接受了承租方支付的租金。

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延长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均无异议。

这就是以默示的方式延长了原承租合同的期限。

依236条的规定,该合同视为未约定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232条又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实践中,房屋产权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另寻住所。

本案中商场并没有遵守此法律规定,而是以其他借口强行收回铺面,依规定其终止承租关系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为无效,则2003年6月至2005年7月安某与商场仍存在租赁关系。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也就是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

买卖不破除租赁,是指租赁房屋被买卖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到影响。

具体到《合同法》就是该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

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

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 买卖不破租赁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身份证号],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执行申请人)],男/女,[身份证号],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中止对位于[房屋具体地址]房屋的执行行为,以保障申请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所享有的合法租赁权益。

事实与理由:尊敬的法官大人呀,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情况。

我呢,是这[房屋具体地址]房子的租户,就像一个小小的寄居蟹找到了自己满意的壳一样,我在这儿住得好好的呢。

我和之前的房东(也就是这房子卖之前的主人)签了一份租赁合同。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那可是规规矩矩的,合同里把租金、租赁期限啥的都写得清清楚楚,就像小学生写作业一样认真,绝不含糊。

我按照合同,该给的租金一分不少地给了,我也一直在这儿安居乐业。

谁知道呢,突然就来了这么个事儿,说这房子被卖了,现在新主人(就是这个被申请人)要把我撵走,而且法院还打算执行这事儿。

这可就像我在自己的小窝里睡得正香呢,突然有人要把我的窝给拆了,这多不厚道呀。

我知道有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这就像一个保护租客的大盾牌一样。

这个房子虽然换了主人,但是我的租赁权应该还稳稳地在这儿才对呀。

我对这个房子可是有感情的,我的生活、我的日常都和这个房子紧密相连,我所有的锅碗瓢盆、我的小床、我的那些小摆件都在这儿呢。

要是把我就这么赶走了,我可就像一只没了窝的小鸟,得多可怜呀。

所以呀,法官大人,我恳请您看在我这么诚恳又这么不容易的份儿上,中止对这个房子的执行行为。

让我还能继续在这个房子里,按照我和原来房东签的合同,安稳地住下去。

这也是公平合理的嘛,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

交易不碎租用难题探析

交易不碎租用难题探析

交易不碎租用难题探析交易不碎租用是在我国民商事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常常碰到的难题,它的基本上含意是:租用物在租用关联续存期内,产生使用权变化的,租赁协议再次合理。

这儿的交易,不仅指买卖个人行为,只是特指交易、承继、赠予等物权法变化个人行为。

在理论上,交易不碎租用,亦称租用权的抵抗法律效力。

在中国,立即反映这一法律标准的是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要求:“租用物在租用期内产生使用权变化的,不危害租用合同效力。

”应当说,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标准对推动在我国是社会经济发展,平稳经济关系具备关键实际意义,但在中国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对该法律法规在了解和可用上存有非常大异议,有些人将该法律法规并不是实际难题深入分析,只是绝对地给予了解。

为了更好地更深层次的了解和实行这一民商事法律法规,文中不拟探讨该标准中的交易和租用难题,只是融合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假设买卖协议和租赁协议合理合法合理的前提条件下,从三个层面对交易不碎租用难题中的“破”的难题作出一些讨论。

一、交易不碎租用之法律本意研究1、交易不碎租用难题的法律变化交易不碎租用这一法律法规在中国的建立,是当代实际意义的事儿,客观性上讲是海外法律的“泊来品”。

我国古代法律采用的是“诸法合一,严刑轻民”,没有买卖不碎租用标准的法律。

在我国台湾省检察官法第425条要求:“出租方于租用物交货后,纵将其使用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针对买受人,依然再次存有。

” ①从時间上看,它是在我国检察官法有史以来有关交易不碎租用的较为早的法律。

新中国的成立后,民事诉讼法律相对性落后。

1995年4月28日,在我国住建部授予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租用期内,房子出租人出让房屋产权的,房子买受人理应再次执行原租赁协议的要求。

出租方在租用期内身亡的,其继承者理应再次执行原租赁协议。

住房用地承租方在租用期内身亡的,其一同定居2年之上的家庭主要成员能够再次租赁。

”它是新中国的成立之后有关交易不碎租用的最开始法律,并且仅限房子标底,也只涉及到房产买卖和房屋继承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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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之质疑
参考书目:
史尚宽 《债法总论》、《债法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
梁慧星《物权法》、《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吴一鸣 《物上权利之对抗力来源》 民商法学;
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是对债之相对性的突破,欲加以质疑,应先明示何为债之相对性。

债之关系,简言之由债权人、债务人、债之内容三部分构成。

1)债权人特定。

所谓债权人特定,并非指债权人之地位不可转移,而是指除债权人之外,他人不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之行为。

2)债务人特定。

所谓债务人特定,并非指第三人不得承担债务,而是债权不及于第三人,即除债务人外,债权人不得请求任何人承担债务。

3)债之内容特定。

所谓债之内容特定,并非指债之内容不得变更,而是指如无法定事由,债权人不得单方扩大债权之范围,债务人亦不得单方缩小债务之范围。

故对债之相对性进行突破,其“突破口”无外乎上述三处,突破债之相对性,就是突破这三个“特定”。

那么,买卖不破租赁对债之相对关系有何影响呢?如果是突破,所突破的是什么呢?学生以为,承租权在上述情况中,由其原本只存在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扩大到其权能可以以不特定之人为相对人,质言之,承租权对第三人亦生效力,其“突破之处”似乎是债之债务人特定。

租赁权是债权无疑,反映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须公示,亦不发生公示效力,但租赁移转标的物之占有,此为其特别之处。

罗马法规定,买卖破处租赁,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视为保护买受人。

近代以来,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从其突破口我们不难看出,其立法原意在于保护承租人之利益。

两种规定反映两种不同价值观念,为发挥不动产之效益,稳定社会秩序,应以为后者更优。

明示其中立法本意,继而分析其对债之相对性突破。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不影响租赁合同之效力应当如何理解呢?是理解为合同的效力、状态保持原样,还是如何?如果理解为保持原样,则承租人应向原房屋所有人继续履行债务(房租),但是此时房屋之所
有权业已产生变更,似与租赁权之本意相互矛盾,故不应如此解释。

那么就有如下解释,原租赁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变更为承租人与新房屋所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租人负有继续向新房屋所有人交纳租金之义务,而新房屋所有人亦承受房屋被他人使用之义务。

学生以为后者更为恰当。

那么,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物权化之典型,是对债权相对性的一种突破,使债权具有物权之对抗效力,其依据就是《合同法》第229条,但是经过上述解释,不难发现租赁权、承租权对所有权的对抗性是严格依附于合同的,是一种合同内之对抗性,由约定而产生,其所指向之客体非标的房屋,亦非房屋之使用权,而是房屋之许可使用权。

二者应加以区别,前者为权利人依法使用标的物质权利(法定性),后者则为权利人依所有权人之意思、租赁合同之意思使用标的之权利(意定性)。

租赁权看似对抗之对象为所有第三人,而落到实处,仅为房屋买受人一人,而此买受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买卖合同中之买受人(与出卖人地位平等),另一方面是“新租赁合同”(即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效力中之合同,此处拟称之为新租赁合同)中之出租人,所以承租人之对抗权之产生并非法学家之创造、亦非凭空产生,应是依合同产生,那么其对抗力亦只是合同之对抗力,如此理解方符合民法之体系。

总之,理论上有学者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物权化之体现,学生所疑问的是,“债权物权化”之后其权利性质是债权还是物权?如是债权,应具债权之性质,符合债之相对性关系自不待言,故没有对债之相对性产生突破;如为物权,则具物权之性质,本不受债之相对性束缚,更不涉及“突破”;倘若既为物权又为债权,则如又男又女岂不怪哉。

学生认为租赁权之对抗力,具有表里不一之性质,其表面为一种对抗第三人之具有物权性之权利,其本质只是一种依附债之合同而生的对抗权利,其对抗之对象限于所有权人,形式上为所有之第三人,落到实处仅为确定之一人即债之关系的相对人,没有造成债权性对性的实质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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