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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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诉讼监督,是指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目前,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和薄弱环节。影响了诉讼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诉讼监督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胡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诉讼监督,着力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为切入点,拟就当前基层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对策做探讨。

一、花都区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基本情况及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的氛围浓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后,花都区检察院行动讯速,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通过学习宣传,花都区检察院全体干警对《决定》的认识进一步提

高,形成了贯彻落实《决定》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沟通衔接,诉讼监督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花都区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沟通,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整体合力,逐步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诉讼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方面,加强对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等。启动了检务督察制度,对业务部门的相互制约进行督促、协调,对执法活动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实施督察。

外部监督方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与区公安、林业、工商、税务、环保、国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监督过程中,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花都区检察院与花都区法院联合会签《关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若干制度和机制的规定》在全省率先建立公诉人列席合议庭机制,2011年公诉人列席合议庭案件123件167人;建立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侦查人员听庭制度,2011年共有15起案件进行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落实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推进量刑建议改革,及时协商解决司法、执法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了工作的协作,其中,2011年发出量刑建议书750件892人。

(三)依法加强监督,诉讼监督工作成效明显

1.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注重纠正侵犯人权、放纵犯罪等问题。2011年1月至12月,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679件2683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均增加13%;呈请上级院决定逮捕案件9件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63件2293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加9%和11%,批捕率为87%,同比下降2%;不(予)批准逮捕187件337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加24%和13%,不捕率为13%,同比上升2%;在办29件53人。另花都区检察院共发出书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及《不予逮捕补充侦查意见书》1484份,参与侦查部门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共69次。2.依法开展刑事立案活动监督,注重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问题。2011年1至12月份,花都区检察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2份,《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11份;发出《通知立案书》9份,《通知撤销案件书》10份;公安机关现已立案9件17人,撤销案件10件。

3.切实加大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行为的监督力度。2011年1至12月份,花都区检察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检察建议书》9份,公安机关均已回复;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43份,成功纠正漏捕41名犯罪嫌疑人,纠正漏捕后起诉16人,其中14人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

2011年1至12月份,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19件。公安机关已立案5件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批准逮捕5件26人。

5.依法开展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注重纠正量刑畸轻畸重、程序违法等问题。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花都区检察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提出抗诉2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后发回重审1件;发出13份检察建议书、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全部被采纳,并及时作出相关的整改措施;追诉漏犯46人,其中3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拘役、管制,29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8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追加相同罪名的犯罪事实,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同时,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徇私舞弊线索向花都区纪委移送线索5条,区纪委根据移送线索立案5件,向自侦部门移送线索1条,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1件。

6.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注重纠正裁判不公、执行不当等问题。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民行科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89宗,立案88宗,不立案1宗;建议提请抗诉和提请抗诉30宗,其中获市检民行处支持抗诉的26宗;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宗,提出其他检察建议3份,检察建议被采纳2宗;息诉13宗;开展民事审判违法嫌疑调查23宗;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共4宗;积极回应群众法律援助请求,参与办理一些民事纠

纷并和解结案8宗。

7.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注重纠正执法不严、监管违法等问题。2011年,花都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共检察刑事判决书1136件1295人;检察看守所新收刑拘3569人;释放及处理出所3338人(其中取保候审642人,监居394人,假释3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其它处理39人,投送监狱922人,刑满释放674人,撤案释放479人,转外省市86人,转本省市98人);检察劳教所新收劳教人员12人,解教101人,所外就医3人,配合监管场所进行清仓检查3次。上法制课4次,受教育1786人,提出口头检察建议7次,书面检察建议68份。纠正法院刑期抵折错误1起,办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批准逮捕案件4宗9人,审查起诉2宗2人;办理职务犯罪1宗1人。

二、花都区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诉讼监督意识需要进一步深化

花都区检察院部分检察干警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担心影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关系,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积极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少数检察干警重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工作,对发现和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问题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一些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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