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字结构”中“之”用法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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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吗

朱本末

提要:本文意在对汉语语法研究领域中“‘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的成说提出质疑,其研究方法是从“所”字的语法功能方面加以考察,借以认识它的本质属性。其结论是:“所”字结构不是名词性结构,而是一个

动词性结构。

关键词:汉语语法“所”字结构名词性结构动词性结构

数十年来,汉语语法学界一般都认为汉语中“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是名词性的。诸如:

“所”字也是一种特别的指示代词,它通常用在及物动词的前面组成一个名词性的词组,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①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用法的所字只附在动词的前面,一经附着之后,则它和所附的动词便成为名词性词组;它具有名词的一般功用,可以作主语、宾语、中心语和修饰语。所字附着在动词上的这种结构叫所字结构。②

“所”字词组直接用于主语、谓语、宾语等,起一个名词的作用,表示“所”字词组及其动词行为对象的内容,指称人或事物。③

“所”字短语,由“所”字加在及物动词前面组成,指称动作所支配或关涉的对象,是名词性短语。④

还有其他一些关于“所”字结构本质的系统论述通常也多认为其是名词性结构,这里不再一一赘述⑤⑥,本文特对上述“‘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这一成说提出质疑,以期对“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请看下面的语言事实:

一、“所”字结构可以作谓语

“所”字结构可以作谓语,但一般不作独立单句的谓语,而往往作充当了句子成分的主谓短语的谓语或作复句分句的谓语。例如:(1)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诗经·庸风·载驰》)

(2)世有方士,吾王悉所招致。(《三国志·华佗传注》)

(3)上者皆所由陟,更无别路。(《水经注·河水四》)

(4)东谷者,古谓之天门溪水,余所不至也(姚鼐《登泰山记》)例(1)中的“所思” 作充当了句子成分的主谓短语“百尔所思”的谓语,例(2)中的“所招致”、例(3)中的“所由陟”、例(4)中的“所不至”都作了复句分句的谓语。以往,人们为了证明“所”字结构的名词性而把这种谓语解释为名词性谓语,据我看来,这种谓语仍然是动词性的,因为“所”字对谓语动词(或动词短语)起的是强调作用,所以上面各例中的“所”字结构都体现出了明显的动词性。例(1)可译作“你们想百样,不如我前往。”其中“尔所思”,“我所之”都是主谓关系,“所思”即“思”,“所之”即“之”(“之”,“往”的意思),都具有明显的动作性。例(2)、(3)在“所”字结构前边分别有“悉”、“皆”等副词作状语,用以限制“所”字结构所表动作的范围和频数。“悉所招致”可译作“全都招来收罗”,“皆所由陟”

可译作“都由这里攀登”。可见,其中“所”字结构不应该是名词性成分,而确实是表示具体的动作行为。至于例(4)的“余所不至”则应理解为“我不曾到过”,也是主谓关系,“所不至”作后一分句的谓语,具有动作性。

正因为“所”字结构可以作不独立成句的主谓短语的谓语,所以在“所”字结构前边常可以加表示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之”字。例如:(5)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左传·僖公三十年》)

(6)强自取柱,柔自取束;邪秽在身,怨之.所构。(《苟子·劝学》)(7)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 抑亦盗跖之.所筑与? 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与?抑亦盗跖之.所树与?(《孟子·滕文公下》)人们为了说明“所”字结构的名词性,往往不承认这类情况的“之”是起取消主谓独立性作用的。其实,“之”字前后为主谓关系:例(5)的“君之所知也”即“君知也”,可译作“您知道的呀”。例(6)的“怨之所构”即“怨构”,可译作:“怨恨就会集结”。例(7)的“伯夷之所筑”即“伯夷筑”,意思是说:“仲子居住的房屋,是伯夷修建的呢? 还是盗跖修建的呢?” 而不必译作“仲子居住的房屋,是伯夷修建的房屋呢? 还是盗跖修建的房屋呢?” 也就是说“所筑”不等于“所筑之室”,它不具备名词性,试想,例句开头的“仲子所居之室”作者却不说成“仲子之所居”,足以证明“所”字结构的动词性还是十分明显的。用同样道理可以说明“所树”也具有明显的动词性而充当该分句的谓语,它前面的“之”是起取消主谓独立性作用的。

二、“所”字结构可以带宾语

下面是一些“所”字结构带宾语的例子:

(8)独籍所杀汉军

..数百人,项王亦身被十余创。(《史记·项羽本纪》)

(9)所爱其母

..者,非爱其形也。(《庄子·德充符》)

(10)吾见申叔夫子,所谓生死而肉骨也

......。(《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11)兹所谓一劳而久逸,暂费而永宁者也

.............。(《后汉书·窦宪传》)(12)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木兰诗》)

这种情形,一般都认为“所”字结构作定语,即“所杀汉军”等于“杀掉的汉军”,而“所爱其母”不好解释为“所爱的他的母亲”,则解作“所以爱其母”,指“爱母”的原因(见郭锡良等《古代汉语》),至于“所谓”这种格式,则一般解作“所说的……”,也把“所谓”二字看作定语。那么,像这一类语法现象的客观事实真的如此吗?应当承认,“所”字结构作定语的现象在古代汉语中是大量存在的,然而却不可一概而论认为凡名词性成分前面的“所”字结构都是起修饰作用的定语。上面的例(8)中的“所杀

汉军

..数百人”就可译作“杀掉了汉军数百人”,例(9)中“所爱”与“其母”的关系只能是动宾关系,例(10)、(11)中的“所谓……”则可译做“算得上……”或“叫做……”。特别是例(11),在《昭明文选》中“所”字作“可”,五臣注作“所”,可见“所谓”等于“可谓”,而“可谓”无论如何是不能作定语的。另外,例(12)中的“何所思”、“何所忆”这类格式,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所”字结构可以带宾语。“何所思”即“思何”,“何所忆”即“忆何”,是疑问代词作宾语而前置。那么,既然“所”字结构可以带宾语,而认为它是名词性结构则不妥。

三、“所”字结构可以带补语

下面是一些“所”字结构带补语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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